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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的法定條件

結婚的法定條件如下:

1、雙方當事人必須自願結婚,其中不能有任何的威逼利誘成分,該項條件需要新人們自主把握;

2、雙方當事人的年齡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條件,即男生必須年滿22周歲,女生必須年滿20周歲;

3、雙方當事人在法律關系上均無配偶;

4、雙方當事人無直系血親關系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5、雙方當事人未患有醫學上認定的不宜結婚的疾病。

結婚登記流程如下:

1、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所在工作單位或生產大隊出具的關於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同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3、登記:

(1)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註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後壹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幹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非自願的;已有配偶的;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對另壹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涉。

第壹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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