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修改稿》規定了9種禁止性行為(最下面)。有9種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個人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單位可處1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給予6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公安機關可以建議原許可機構撤銷許可或取消聯網資格。
《草案修改稿》要求,發現計算機系統中發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並保留有關原始記錄。違反本條規定,個人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單位可處1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給予6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公安機關可以建議原許可機構撤銷許可或取消聯網資格。
《草案修改稿》規定,公安機關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有關工作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利用職權索娶收受賄賂,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2.在安全服務機構等級認定工作中違法收取費用的;3.泄露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的;4.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九種禁止行為
1.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非法占有、使用、竊取計算機信息系統資源;
2.竊娶騙娶奪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
3.以營利或者非正當使用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開他人電子郵箱地址和其他個人信息資料;
4.竊取他人賬號和密碼,或者以非正當使用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開他人賬號和密碼;
5.假冒他人名義發送信息;
6.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
7.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
8.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惡意軟件等破壞性程序;
9.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其他行為。
希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