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所得稅的申報主體與範圍
個人所得稅的申報主體主要是具有所得的個人,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在申報時,納稅人需要按照稅法規定,如實填寫自己的各項所得,並據此計算應繳納的稅款。
二、家庭成員在個人所得稅中的考慮
在個人所得稅的申報中,家庭成員的情況主要影響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贍養老人等支出。這些扣除項目主要是為了減輕納稅人在家庭方面的經濟負擔。然而,需要註意的是,這些扣除項目主要針對的是納稅人的直系親屬,如配偶、子女和父母等。
三、公公婆婆在個人所得稅中的定位
公公婆婆作為納稅人的親屬,雖然在生活中可能存在壹定的贍養關系,但在稅法上並不被認定為納稅人的直系親屬。因此,在填寫個人所得稅時,壹般不包括公公婆婆。這並不意味著納稅人對公公婆婆的贍養責任被忽視,而是在稅務計算上,這種關系並不直接影響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和繳納。
綜上所述:
在填寫個人所得稅時,壹般不包括公公婆婆。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和計算主要是基於納稅人的個人所得和直系親屬的情況。雖然公公婆婆可能在生活中需要納稅人的贍養,但在稅法上並不屬於影響個人所得稅申報的直系親屬範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規定: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規定: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