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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防禦氣象災害,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由於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幹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等所造成的災害。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禦工作,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實行以人為本、科學防禦、統籌規劃、政府主導、分級負責、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協調機制,完善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建設,將氣象災害的防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和計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風險評估和人工影響天氣等工作。

農業、建設、規劃、水務、國土房管、海洋、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與氣象主管機構***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研究,支持氣象災害防禦先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加強國內外合作與交流,提高氣象災害防禦的科技水平。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八條 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預防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分災種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並根據氣象災害發生規律、特點、分布情況和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防風工作,加強海塘、堤防、避風港、防護林、避風錨地、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並定期組織開展搭建物、廣告牌、在建建(構)築物防風加固工作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雨、雪、冰凍等發生的特點,定期組織開展各種排水設施檢查,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強電力、通信線路的巡查,做好排水、積雪(冰)清理、交通疏導等準備工作。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機場、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漁場等重要場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霧、霾的監測設施建設,並根據大霧、霾發生的情況,做好交通疏導、調度和防護等準備工作。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根據幹旱災害發生的情況,組織開展人工增雨(雪)作業,減輕旱災影響;在冰雹易發生區域,應當做好人工防雹作業工作。

實施增雨(雪)和防雹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

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和指導。第十五條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雷電防護裝置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並依法委托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定期檢測。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中,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國家和本市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論證中,應當把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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