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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有哪些規定?

從老年人的權利解讀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老年法》第三條第壹款的第壹句話就講: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裏包括國家幫助和社會幫助兩個方面。

國家的幫助:

壹是28條規定: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二是29條規定: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據我了解今年的農村新型醫療保險額每人是530元,個人與村集體出資200元,余下的330元由街道、鎮出10元,區財政出320元;就是政府出大頭、個人出小頭,而報銷最高限額可達到70%。

三是30條規定: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失能程度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四是31條第2款規定: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或扶養人(或有無能力),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意思就是要對其進行“五保”、“低保”和進行困難補助。五保就是吃、住、穿、醫等完全由國家和集體包下來,低保370元/人,全部由政府負責。

五是33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如政府發放公交車IC卡、對60 周歲老年人發80元/人的基礎養老金;對80周歲、90周歲、100周歲以上的高齡老人分別發放110元、140元、500元的高齡補貼;對實行計劃生育後的老人發放計劃生育扶助金等。如獨生子女父母到60周歲後,生男的補貼老年全年960元、生女的補1200元。34條還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社會的幫助:

壹是35條規定:國家鼓勵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如各級慈善總會發放困難補助金等;

二是36條第二款規定:負有撫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享受遺贈後,應該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

2、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  新《老年法》第四章、第五章兩章自37條至59條***23條都講這個權利。這兩章是新《老年法》新增的內容。其主要精神是:

第壹,各級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服務(37條)。

第二,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委會)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如老人協會活動室、日照站、康復中心等服務設施納入配套設施規劃,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鼓勵單位和個人增加投入,省裏決定要建立6000個農村養老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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