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上門登記人口需要給身份證。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
(壹)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
(二)兵役登記;
(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四)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規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方式證明身份。
擴展資料:
常住人口的分類
(壹)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並已在本鄉、鎮、街道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的人。
(二)已在本鄉、鎮、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戶口在本鄉、鎮、街道以外的人。
(三)在本鄉、鎮、街道居住不滿半年,但已離開常住戶口登記地半年以上的人。
(四)調查時居住在本鄉、鎮、街道,常住戶口待定的人。
(五)原住本鄉、鎮、街道,調查時在國外工作或者學習,暫無常住戶口的人。
常住戶口在本鄉、鎮、街道,但已離開本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在戶口所在地只登記人數,不計入戶口所在地的常住人口數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