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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規範防雷減災活動,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氣象法》、《陜西省氣象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全市防雷減災管理工作,並具體組織實施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閻良區的防雷減災工作。

臨潼區、長安區及市轄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規劃、建設、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四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技術和雷電防護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提高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處置能力。第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負責雷電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業務,制作和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天氣、雷擊落區和危害等級的預報和警報信息。第七條 下列易遭受雷電災害的建(構)築物、設施或場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壹)《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劃定的壹、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場所以及體育、旅遊、遊樂等場所;

(三)郵電通信、電力生產、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電子信息系統、金融證券、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文物保護等社會公***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或設施。第八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設計、施工的組織,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

禁止無資質或超出資質規定範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和防雷工程設計、施工。第九條 建(構)築物、其它設施或場所應當按照國家防雷設計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防雷裝置設計。需要采取綜合防雷設計的建設項目在設計前應當進行雷擊風險等級評估。第十條 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將防雷裝置的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報送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審核未通過的,應當進行修改並重新報送審核。第十壹條 安裝防雷裝置應當按照核準的防雷裝置設計進行施工,並接受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隨工檢測。第十二條 防雷裝置竣工實行驗收制度。防雷裝置竣工並取得竣工檢測報告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證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構)築物的防雷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納入城市建設檔案管理。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壹次,其他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年檢測壹次。防雷裝置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進行整改。第十四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或行業防雷技術規範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檢測數據應當真實、準確,不得遺漏檢測項目,不得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第十五條 因雷電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災情,並協助進行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未按規定進行設計審核的;

(三)防雷裝置未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的;

(四)無資質或超越資質規定範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裝置設計、施工的。第十七條 對當事人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九條 防雷工作人員在防雷減災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隨工檢測,是指在施工階段對竣工後無法進行檢測的防雷裝置關鍵部位進行的檢測。

本辦法所稱竣工檢測,是指在驗收階段對防雷裝置做最後的測量,並編制最終的測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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