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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霧中航行規則的章程

第壹章 適用範圍

第壹條 本規則只適用於我國航海商用機動船。

第二章 平時準備

第二條 船長和駕駛員應當對危險而且多霧航區的水道、潮流和特點,結合本船的性能,平時悉心研究,作為霧中航行的參考。

第三條船長和駕駛員應當對下列航行儀器的校驗工作特別 註意,保證在霧中能夠正確使用:

(l)羅經、計程儀、無線電測向儀、回聲測深儀、雷達,須經各種方法校驗求出誤差;

(2)機械測深儀、手錘、汽笛和汽笛牽索,須經仔細檢查並且保持正常狀態。 第四條船長應當督促駕駛員和輪機員經常檢查船上排水設 備和水密設備,並且保持良好狀態。

第三章 霧中航行

第五條船舶遇霧、雹、雪、暴風雨或者任何其他同樣限制機跟情況(以下簡稱霧)除應遵守本規則外,並應遵守海上避碰章程的規定,以及海港港章的有關規定。裝有雷達的船舶,對於海上避碰章程有關緩速的規定,也不可以忽視。

第六條當值駕駛員在霧襲到以前,應當抓緊時機,利用航行儀器測定船位。

第七條當值駕駛員在霧襲到的時候,應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並且報告船長:

(l)搖預備車,適當減低速度(見附註壹)並且將遇霧情況通知當值輪機員;

(2)開始發放霧號;

(3)派遣水手到船道瞭望,如果風浪過大不能在船首瞭望,可以派他在駕駛臺瞭望;

(4)根據情況,下令關閉全部或者部分水密門;

(5)準備各類救生設備,以便隨時使用,並準備至少救生艇壹艘在立即下放的狀態。

第八條船長獲悉霧襲後,必須立即到駕駛臺親自指揮。當值駕駛員並將船位、四周環境和已采取的措施告知船長。船長應當研究已采取的措施並應特別註意現行船速是否確當。

第九條不論船速多少,當值輪機員應當使鍋爐保持全部汽壓,以便在緊急情況下,能全速倒車。

第十條保持全船寂靜,嚴禁喧嘩,以免擾亂駕駛人員的聽覺。

第十壹條在本船發放霧號的時候,聽到他的霧號,不應猝然中止,應當繼續發放,以免他船發生誤會,但是再發霧號,應當力求避免同他船霧號聲音重疊。

第十二條他部霧號才停,本船切勿緊接發出霧號,免被他船誤認為是他發出霧號的回聲。

第十三條本船停車後,且已不在水上行動的時候,才能發放二長聲的聲號(以下簡稱停車信號)。

第十四條在沒有看到他船的情況下,不可以使用海上避碰章程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聲號。

第十五條聽到他船霧號在本船正橫之前,應當立即停車,如有必要,可以使用短時間的倒車,使本船很快的停止前進,然後仔細辨明他船航向;在未辨明前。本船不應盲目轉向避讓或者前進。

第十六條在有交叉航線地段,聽到他船霧號的時候,應當特別註意。

第十七條在本船已停止,準備讓他船駛過的時候,可能發放國際信號“R”的聲號(壹短聲、壹長聲、壹短聲),以表示“我船已停止前進了,妳可以小心探索經過我船。”

第十八條在霧中航行,應當充分利用航行儀器和助航設備,並應時時校對部位。

第十九條霧中航行,船舶報務員在船長指示下,應按有關規定與附近船舶取得密切聯系並掌握該項船船的船名、位置、航速、 航向和霧情的資料。

第二十條在霧中航行的計劃航線,對岸邊、島嶼、礁石或者其他障礙物要比平時保持較多的距離。

第二十壹條霧中航行達到轉向點,必須進行數次測深,查看水深、底質,對船位有壹定把握後,再行轉向。對無線電測向儀或者雷達測定的轉向點,也應當進行測深核對。

第二十二條霧中在岸邊、島嶼、港口或者狹窄航道附近航行的時候,應當加密測深,註意潮流的作用和霧號的回聲,準備雙錨 緩速前進。如果對船位有疑問時,切勿盲目航行。在條件許可下,應當立即下錨,或者轉向相反航向緩速行駛,以待視線轉清。

第二十三條燈塔、燈標所發的霧號,只能作為方位的參考,不能作為判斷部位的根據。(附註二)。

第二十四條霧起和霧散的時間,計程儀的示數,測深的時間,減速、停車的時間,發放停車霧號和“R”聲號的時間,派在船首瞭望人的姓名,統須詳細記載船舶日誌中。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由交通部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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