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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不了壹街之隔的小學 6齡童狀告教育局壹審敗訴

上不了壹街之隔的小學 6齡童狀告教育局壹審敗訴

受關註的南京6齡童萌萌(化名)訴建鄴區教育局重新劃分施教區的行政訴訟案,經建鄴區法院審理,12月11日作出壹審判決,駁回原告萌萌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建鄴區教育局作出的行政行為合法,也不存在明顯不合理,原告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宣判之後,法官就裁決內容向媒體記者作了解讀。

原告方

家長質疑學區劃分舍近求遠

原告的父親顧先生以代理人身份訴稱,他住所地吉慶家園十多年來小學施教區壹直都被派位到南湖第三小學(以下簡稱南湖三小)。吉慶家園距南湖三小2.5公裏,行走需50分鐘。2013年開辦的南京師範大學附屬中學新城小學北校區(以下簡稱新城小學北校區)與吉慶家園僅壹條馬路之隔,距離460米,步行5分鐘。但2014年和2015年,吉慶家園小學施教區還是被派位到南湖三小。區教育局施教區的劃分不符合“就近入學”的規定,因此要求判決撤銷被告2015年對新城小學北校區、南湖三小施教區劃分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作出重新劃分。

顧先生認為,距離南湖三小1.24公裏的金陵世家小區施教區原本也是南湖三小,後來劃入新城小學北校區,金陵世家距新城小學北校區1.47公裏,把金陵世家施教區劃入新城小學北校區是舍近求遠。此外,2公裏外的紫京府及1公裏外的漣城、雍華府等尚未入住的'新樓盤施教區都被劃入新城小學北校區,把教育資源預留給“富人社區”,違背教育資源公平的原則。

被告方

“就近入學”不等於最近入學

被告建鄴區教育局辯稱,首先,“就近入學”不等於最近入學,不能以入學兒童戶籍地和學校的直線距離作為劃分學區的唯壹原則。如果以學校為圓心畫圓的辦法劃分,只會有重合和空白區。根據法律規定,劃分施教區要把握四個原則:壹保障適齡兒童在其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二根據當地的行政區劃;三結合學校的布局;四考慮適齡兒童數量和分布。這四個原則是壹個有機整體,劃分施教區應充分考慮這四個原則,保障每個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其次,教育局作出的建鄴區小學入學工作實施辦法是依法制定,程序和內容都符合法律規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的代理律師認為,按義務教育法規定,所有新建樓盤在完成合法手續後,都有權申請其樓盤內的居民義務教育學位,教育局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只能受理並給予劃分,不存在把教育資源預留給“富人社區”。

法院

行政行為合法,無明顯不合理

建鄴區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初,建鄴區教育局委托轄區內小學對本年度入學適齡兒童數量調查摸底,先後組織召開義務教育招生公眾參與研討會、專家論證會。同年5月25日,建鄴區教育局作出《2015年建鄴區小學入學工作實施辦法》,附件《2015年建鄴區公辦小學招生計劃及施教區壹覽表》規定了南湖三小施教區包括吉慶家園。當日,將該辦法以及附件上網公示。法院經實地勘驗,從吉慶家園南門至新城小學北校區的距離為0.33公裏,從南湖三小至吉慶家園北門的距離為1.29公裏。顧某現正就讀於南湖三小壹年級,該距離對學生入學而言也並非過遠。尚在建設中的小區,沒有入住也就不存在占用學額問題,因此原告說把教育資源預留給“富人社區”的觀點不成立。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合法,也不存在明顯不合理,原告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因此作出上述判決。庭審結束後,原告代理人顧先生向記者表示,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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