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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2019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單數組成,具體人數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各村實際情況提出,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後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關系。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采取差額和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或者擅自停止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其成員可連選連任。

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村民委員會,應當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但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由村集體經濟收益列支,沒有集體經濟收益的村,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補助,不得將費用攤派給村民。第六條 中國***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在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法律法規,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依法進行監督。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壹部署,由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轄有村民委員會的街道辦事處履行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職責。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可以邀請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擔任成員。

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

(二)具體部署、指導和監督選舉工作,引導村民依法進行選舉;

(三)制定選舉工作方案,規範選舉文書、選票樣式,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四)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受理有關選舉的申訴、檢舉和控告;

(六)做好有關選舉的信訪工作;

(七)指導、協助村民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

(八)指導建立、健全選舉工作檔案。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五至七人單數組成。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黨組織或者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當選,主任、副主任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推選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立後,應當及時向村民公布,並報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備案。

村民選舉委員會議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自推選產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結束時止。第十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貫徹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擬訂選舉工作方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備案後公布實施;

(三)組織提名、推選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組織村民登記,審查村民資格,公布村民、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單;

(五)組織提名候選人,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介紹候選人情況,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交流;

(六)接受競選報名,公布競選人名單,組織競選演講;

(七)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八)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九)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

(十)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第十壹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壹)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並且本人接受提名,或者自薦參選的;

(二)在選舉期間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村民選舉委員會會議的。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予以公告,其缺額按照原推選得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也可以重新推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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