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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信罪具體涉及風險行為有哪些

1、提供支付結算幫助

這壹類行為的具體表現就是,將自己或者他人的銀行卡、U盾、K寶、微信、支付寶個人收款碼、手機卡等支付結算工具,出租、出借、出售給上線犯罪分子收款、轉賬、取現,包括比較多發的“賣卡”“跑分”“刷單”等支付結算用途。

據上海鐵路運輸法院(2021)滬7101刑初384號刑事判決書公布,2021年7月間,被告人李XX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將其名下的中信銀行卡、雲南農信社銀行卡、招商銀行卡、民生銀行卡、中行銀行卡***計5張出租給他人用於網絡違法犯罪活動進行資金結算,上述銀行卡賬戶內流水***計達90萬余元。被告人李XX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提供通訊傳輸等幫助

這壹類行為的具體表現就是,購買通訊傳輸設備,如“絡漫寶”“多卡寶”“GOIP”,建立偽基站,幫上線犯罪分子撥打詐騙電話,發送詐騙信息等提供技術支持。

陜西省山陽縣人民法院] [(2020)陜1024刑初198號] 刑事判決書公布,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鄭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通過“閑魚”網購得絡漫寶信號源設備、無線路由器及充電寶,經“卡酷”QQ群聯系到在緬甸的上線,將其絡漫寶賬號及配套設備租用給上線,上線給其每天每臺12**元的租金。後被告人鄭某在明知他人通過其提供的絡漫寶賬號是用來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類似服務器托管等技術支持服務。自2020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2日期間,鄭某先後在四川省成都市、陜西省山陽縣、商州區多地使用“絡漫寶”信號源為他人提供服務,非法獲利12200元。被告人鄭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限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違法所得12200元予以沒收。

另壹個案例,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法院(2021)湘0424刑初235號刑事判決書公布,2021年4月初,被告人曹澤輝在“蝙蝠”APP聊天軟件上了解到使用GOIP(多寶卡)設備(俗稱偽基站)為第三方提供幫助可以獲取報酬後,為牟取非法利益,與被告人肖峰舸、段雲平商量合作,由被告人曹澤輝提供技術指導,被告人肖峰舸、段雲平兩人提供資金購買GOIP設備和電話卡,按照第三方指令操作設備插卡運行,為第三方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提供互聯網通訊技術支持。自2021年4月25日至5月21日,被告人壹夥通過被告人肖峰舸、吳嘯天的手機支付寶賬戶接受第三方通過火幣網支付的資金***計元。被告人曹澤輝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壹萬五千元

3、互聯網接入

這壹類行為的具體表現就是,通過手機卡、網卡、微信號、QQ號等收集或售賣公民實名信息,讓犯罪分子假冒公民身份進行犯罪活動。例如經常會出現假冒QQ行騙,解封詐騙微信等行為。

山東省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1)魯1091刑初274號刑事判決書公布,被告人姚永星自2019年8月起,從某丙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為某丙公司)處購得物聯網卡進行銷售,為方便銷售物聯網卡,於2019年12月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並以“某甲科技”的名義對外銷售物聯網卡,同時,為牟取經濟利益,通過接碼平臺規避實名認證。2019年11月,李某從微信上與姚永星取得聯系,成為了姚永星的下級代理,並先後將姚永星接過碼的物聯網卡以及其自己進行接碼的物聯網卡大批量的銷售到雲南邊境等敏感地區。物為公司以及有關部門曾於2020年初,提醒姚永星其銷售的物聯網卡部分涉案。但姚永星仍通過接碼平臺規避實名銷售物聯網卡。截至2020年8月,姚永星***收入人民幣元。被告人姚永星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違法所得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再來看另壹個案例,浙江省磐安縣人民法院(2021)浙0727刑初174號刑事判決書公布,2021年2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李偉為獲取非法利益,受上家指示,為“花旗盈”“偉華國際”等網絡賭博、網絡詐騙非法APP提供蘋果手機IOS超級簽服務,即提供相關APP安裝下載服務,為上家實施犯罪活動提供互聯網接入等技術幫助。李偉從中獲利人民幣1萬余元。被告人李偉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違法所得10000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4、開發軟件APP、制作網站,操控後臺,提供技術支持

這壹類行為大多數是為賭博、詐騙、傳銷、虛假股票、期貨證券交易等開發APP,制作可以通過後臺操控輸贏、賠率、盈虧的網站,為上遊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3刑終183號刑事裁定書公布, 2018年3月至11月間,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雷某委托其制作虛假投資平臺系為實施犯罪活動使用的情況下,仍按照雷某的要求通過網絡購買源代碼,為雷某搭建了“中金國際”、“復興環球”、“瑞銀國際”等三款虛假投資APP平臺,並對上述APP設定了“強輸”、“強贏”等相關功能,綁定了銀行賬戶及支付寶賬戶、租用服務器、日常維護等工作。該平臺具有能夠通過後臺操作、人為的任意使投資者盈虧的功能。雷某使用該虛假投資平臺實施上述網絡詐騙活動。

5、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

這兩類行為通常會壹起出現,因為提供網絡存儲服務就需要租用服務器等存儲工具,同時還需要為上線犯罪分子提供APP、網站等日常的技術維護工作。

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法院(2021)皖0826刑初36號刑事判決書公布 ,2019年8月份至2020年7月份,被告人銀某某在明知澳門金沙網站(網址××)、Bet365系賭博網站的情況下,仍多次為該網站提供服務器租賃服務。多次為該網站提供網站優化、美圖、美工等服務,由林某某負責接單,林某負責美工、美圖等技術工作。至案發,林某、林某某獲利***30150元,銀某某獲利31230元。三人均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非法獲利被沒收上繳國庫。

這兩類行為在另壹個案件中表現地更加突出,涉及了網絡犯罪技術支持網絡存儲等各個方面,非常典型。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閩08刑終266號刑事裁定書公布,自2019年6月1日以來,被告人陳美玲、劉飛、周清亮、梁偉、賈宇斌、孫正東在明知陳旭租用服務器、修改源代碼、發送短息廣告、進行APP封裝和簽名的網站系用於違法犯罪的情況下,持續為陳旭的犯罪活動提供各種技術支持和幫助,從中非法牟利。期間,陳旭有通過廣東的被告人陳美玲、劉飛租用深圳騰飛公司等的服務器架設違法犯罪軟件平臺;有通過安徽合肥創瑞科技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孫正東為其提供發送短信廣告服務;有通過河北的被告人周清亮多次為其虛假網絡詐騙平臺進行技術修改;有通過四川成都的被告人賈宇斌對虛假貸款平臺進行APP封裝和簽名;有通過山東聊城的被告人梁偉為架設虛假網絡貸款平臺提供軟件修改技術支持。最後涉案人員均被判處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6、廣告推廣

明知上線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仍幫助發布流氓軟件、木馬程序、虛假廣告鏈接等網絡推廣。還有就是利用QQ號、微信號做粉絲引流,為賭博、詐騙、虛假股票等上線犯罪分子“吸粉”。

山東省定陶縣人民法院(2018)魯1727刑初75號公布,2015年底至2017年6月,被告人朱燦新、葉星、範東海、羅毅、鄭福柱、林主江、韓敏勇、陳龍等人,在廈門華夏時代品牌策劃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工作期間,明知本公司投資理財類、小額貸款類等部分客戶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利用本公司系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搜狗推廣業務”代理商的便利條件,多次幫助上述客戶通過在搜狗搜索平臺上開戶、續費等進行廣告推廣。

另,據太原鐵路運輸法院(2021)晉7102刑初12號刑事判決書公布, 2020年10月到2021年4月,被告人廖海川、張拯華先後在浙江省溫州市、重慶市兩地,組織張某某、廖某某、譚某某、黃某、歐某、雍某某、丁某、陳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冒充證券公司客服,依照上家門某某(另案處理)等人提供的話術、客戶電話號碼及股民交流群二維碼,以提供免費股票咨詢的名義誘導客戶加入虛假的股民交流群,每成功拉進群壹人獲得報酬100元。2020年11月22日,廖海川冒充通達信軟件客服誘導郭某某加入虛假的股民交流群,致使郭某某被電信網絡詐騙萬元。2021年2月到2021年4月, 被告人廖海川、張拯華違法所得***計元。

從網上公布的裁判文書可以看出,幫信罪普通人牽涉最多的行為的就是出借出賣銀行卡,壹般才500元壹套的卡,卻足以讓人進看守所呆半年,十分不值得。

壹般技術人員涉及最多的制作APP和虛假網站,很多技術人員就此辯解“賣菜刀的不能因為菜刀被用於殺人就要負責”“技術中立”,其實,這是偷換了概念,正因為是技術人員,不是普通人員,才會更加清楚犯罪分子定制APP和網站就是用來實施犯罪活動的,如果沒有這種高明的技術幫助,犯罪分子根本就無法得逞。

也許,很多人覺得自己只是買賣了壹張銀行卡而已,獲利微薄,為什麽還得承受牢獄之災,當然,實際執法中,不排除有些貪圖小利被欺騙的人被處刑的情況,但,更多的是抱著僥幸心理不勞而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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