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征,如強制性、互助性和社會性。所以醫療保險制度通常由國家立法強制執行,建立基金制度。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支付,醫療保險費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解決職工患病或受傷帶來的醫療風險。
醫療保險是國家或社會在人們患病或受傷時給予的壹種物質幫助,即提供醫療服務或經濟補償的社會保障制度。
我國醫療保險實施40多年來,對保障職工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國家、企業改革的深入,這種制度已經難以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障問題。
國務院於1998年2月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部署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進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要求在1999年內在全國範圍內基本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什麽是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政府制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參與。是根據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承受能力來確定每個人的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它具有普遍性、經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