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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球比賽中出現相同成績,怎樣排名

第14、應以每名運動員最好的壹次投擲成績,包括因第壹名成績相等而進行的決名次賽的試擲成績,作為其最後的決定成績。

參考資料:

國際田徑競賽規則 第五章投擲項目

第181條推鉛球

比賽

1.應抽簽決定運動員試擲順序。

2.運動員超過8人,應允許每人試擲3次,有效成績最好的前8名運動員可再試擲3次,試擲順序與前3次試擲後的排名相反。如果在第3次試擲結束後出現第8名成績相等,按規則第146條3處理。當比賽人數只有8人或少於8人時,每人均可試擲6次。

3.比賽開始前,運動員可在比賽場地練習試擲,練習時應按抽簽排定的順序進行,始終處於裁判員的監督之下。

4.壹旦比賽開始,運動員不得持器械進行練習,無論持器械與否,均不得使用投擲圈或落地區以內地面練習試擲。

5.應從投擲圈內將鉛球推出。運動員必須從靜止姿勢開始進行試擲。允許運動員觸及鐵圈和抵趾板的內側。

6.應用用手從肩部將鉛球推出。當運動員進入圈內開始試擲時,鉛球應抵住或靠近頸部或下頜,在推球過程中持球手不得降到此部位以下。不得將鉛球置於肩軸線後方。

7.(a)不允許使用任何裝置對投擲時的運動員進行任何幫助,例如使用帶子將兩個或更多的手指捆在壹起。除了開放性損傷需要包紮以外,不得在手上使用繃帶或膠布。

(b)不允許使用手套。

(c)為了能更好地持握鉛球,運動員可使用某種適宜物質,但僅限於雙手。

(d)為了防止手腕受傷,運動員可在手腕處纏繞繃帶。

(e)為防止脊柱受傷,運動員可系壹條皮帶或其他適宜材料制成的帶子。

(f)不允許運動員向圈內或鞋底噴灑任何物質。

8.運動員進入圈內開始投擲後,如果運動員身體的任何部位觸及圈外地面,或觸及鐵圈和抵趾板上面,或以不符合規定的方式將鉛球推出,均判為壹次試擲失敗。

9.如果在試擲中未違反上述規定,運動員可中止已開始的試擲,可將器械放在圈內或圈外,在遵守本條第12款的前提下,可以離開投擲圈,然後返回圈內從靜止姿勢重新開始試擲。

註:本款中允許的所有行動應包括在規則第142條4中規定的壹次試擲的時限之內。

10.鉛球必須完全落在落地區角度線內沿以內,試擲方為有效。

11.每次有效試擲後,應立即測量成績。從鉛球落地痕跡的最近點取直線量至投擲圈內沿,測量線應通過投擲圈圓心。

12.運動員在器械落地後方可離開投擲圈。離開投擲圈時首先觸及的鐵圈上沿或圈外地面必須完全在圈外白線的後面,白線後沿的延長線應能通過投擲圈圓心。

13.應將器械運回投擲圈,不許擲回。

14.應以每名運動員最好的壹次試擲成績,包括因第壹名成績相等而進行的決名次賽的試擲成績,作為其最後的決定成績。

鉛球投擲圈

15.結構:投擲圈應用鐵、鋼板或其他適宜材料制成,其上沿應與圈外地面齊平。圈內地面應用混凝土、瀝青或其他堅硬而不滑的材料修建。圈內地面應保持水平,低於鐵圈上沿14-26毫米也可使用符合上述規定的活動投擲圈。

16.規格:投擲圈內沿直徑應為2.135米(±5毫米)。鐵圈邊沿至少應厚6毫米,漆成白色。

17.從金屬圈頂兩側向外各畫壹條寬5厘米、長至少為75厘米的白線。此線可以畫出,也可用木料或其他適宜材料制成。白線後沿的延長線應能通過圓心,並與落地區中心線垂直。

抵趾板

18.結構

抵趾板應用木料或其他適宜材料制成,漆成白色,其形狀應為弧形,以便使其內沿與鐵圈內沿重合。應將抵趾板安裝在兩條落地區標誌線之間的正中位置,並固定於地面。

註:可以使用國際田聯以前規定的抵趾板。

19.規格

抵趾板寬度為11、2-30厘米,內沿弧長1.22米(±1厘米),高出圈內地面10厘米(±2毫米)。

鉛球

20.結構

鉛球應用固體的鐵、銅或其他硬度不低於銅的金屬制成,或由此類金屬制成外殼,中心灌以鉛或其他金屬。鉛球的外形必須為球形,表面不得粗糙,結點處應光滑。

21.鉛球應符合下列規格:

22.在規則第12條1(a)的比賽中,只許使用組委會提供的器材,在比賽中不許改變。不允許運動員攜帶任何器材進入比賽場地。

在所有其他比賽中,運動員可以使用自備器材,但在比賽前應經組委會批準,這些檢查合格並做有標記的自備器材,所有運動員均可使用。

鉛球落地區

23.應用煤渣或草地以及其他適宜材料鋪設落地區,鉛球落地時應能留下痕跡。

24.落地區在投擲方向上的向下傾斜度不得超過1:1000。

25.應用寬5厘米的白線標出落地區,其延長線應能通過投擲圓圓心,圓心角為40度。

註:可用下列方法精確設置40度扇形落地區:在離投擲圈圓心20米處,二條落地區角度線相距13.68米,即每離開圓心1米,落地區角度線的橫距增加68.4厘米。

26.可用醒目的旗幟或標誌物標出每個運動員的最好成績,安放標誌物時,應沿落地區標誌線方向放置在標誌線外側。

可用醒目的旗幟或標誌物標出現行的世界記錄,在合適場合電可標出最新的洲際或國家記錄。

第182條擲鐵餅

比賽

1.應抽簽決定運動員試擲順序。

2.運動員超過8人,應允許每人試擲3次,有效成績最好的前8名運動員可再試擲3次,試擲順序與前3次試擲後的排名相反。如果在第3次試擲結束後出現第8名成績和等,按規則第146條3處理。當比賽人數只有8人或少於8人時,每人均可試擲6次。

3.比賽開始前,運動員可在比賽場地練習試擲,練習時應按抽簽排定的順序進行,並始終處於裁判員的監督之下。

4.壹旦比賽開始,運動員不得持器械練習,無論持器械與否,均不得快用投擲圈或落地區以內地面練習試擲。

5.應從投擲圈內擲出鐵餅。運動員必須從靜止姿勢開始試擲。允許運動員觸及鐵圈內側。

6.(a)不允許使用任何裝置在試擲時對運動員進行幫助。例如使用帶子將兩個或更多的手指捆在壹起。除開放性損傷需要包紮以外,不得在手上使用繃帶或膠布。

(b)不許使用手套。

(c)為了能更好地持握器械,運動員可以使用某種物質,但僅限於雙手。

(d)為防止脊柱受傷,運動員可系壹條皮制或其他適宜材料制成的帶子。

(e)不許運動員向圈內或鞋底噴灑任何物質。

7.運動員進入圈內開始試擲後,如果運動員身體的任何部位觸及圈外地面或鐵圈上沿,均為壹次試擲失敗。

8.如果在試擲中未違反上述規則,運動員可中止已開始的試擲,可將器械放在圈內或圈外,在遵守本條第11款的前提下,可以離開投擲圈,然後返回圈內從靜止姿勢重新開始試擲。

註:本款中允許的所有行動應包括在規則第142條4中規定的壹次試擲的時限之內。

9.鐵餅必須完全落在落地區角度線內沿以內,試擲方為有效。

10.每次有效試擲後,應立即進行測量成績。從鐵餅落地痕跡的最近點取直線最至鐵圈內沿,測量線應通過投擲圈圓心。

11.運動員在器械落地後運動員方可離開投擲圈。離開投擲圈時,首先觸及的鐵圈上沿或圈外地面必須完全在圈外白線的後面,白線後沿的延長線應能通過投擲圈圓心。

12.應將器械運回投擲圈,不許擲回。

13應以每名運動員最好的壹次試擲成績,包括因第壹名成績相等而進行的決名次賽的試擲成績,作為其最後的決定成績。

鐵餅圈

14.結構

應用帶形鋼、鐵或其他適宜材料制成投擲圈,投擲圈頂端應與圈外地面齊平。圈內地面應用混凝土、瀝青或其他堅硬而不滑的材料修建。圈內地面應保持水平,低於鐵圈上沿14-26毫米。

15.規格

投擲圈內沿直徑應為2.50米(±5毫米)。鐵圈邊沿至少應厚6毫米,並應塗成白色。

16.從金屬圈頂兩側向外各畫壹條寬5厘米、長至少為75厘米的白線。此線可以畫出,也可用木料或其他適宜材料制成。白線後沿的延長線應能通過投擲圈的圓心,並與落地區中心線垂直。

鐵餅

17.結構

鐵餅的餅體可為實心或空心結構,應用木料或其他適宜的材料制成,周圍鑲以金屬圈,金屬圈邊緣應呈圓形。外緣橫斷而應為標準圓形,半徑約為6毫米。鐵餅兩面中央可鑲有與餅體齊平的圓片。也可不裝金屬圓片,但相應部位應呈平面。鐵餅的大小和總重量應符合規定。

18.鐵餅的兩面必須相同,制造時不得帶有凹陷、凸起或尖緣。從金屬圈邊緣彎曲處至餅心的邊沿,鐵餅表而應是直線傾斜,餅心的半徑為25-28.5毫米。

鐵餅包括整個鐵圈和結點處在內應該光滑,鐵餅各處應均勻壹致。

19.在規則第12條1(a)的比賽中,只許使用組委會提供的器材,在比賽中不許改變。不許運動員攜帶任何器材進入比賽場地。

在所有其他比賽中,運動員可以使用自備器材,但在比賽前應經組委會批準,這些檢查合格並做有標記的自備器材,所有運動員均可使用。

鐵餅落地區

20.落地區在投擲方向上的向下傾斜度不得超過1:1000。

應用煤渣或草地以及其他適宜材料鋪設落地區,鐵餅落地時應能留下痕跡。

21.應用寬5厘米的白線標出,其延長線應能通過投擲圈圓心,圓心角為40度。

註:可用下列方法精確設置40度扇形落地區,在距投擲圈圓心20米處,二條落地區角度線相距13.68米,即每離開圓心1米,落地區角度線的橫距增加68.4厘米。

22.可用醒目的旗幟或標誌物標出每名運動員的最好試擲成績,放置標誌物時,應沿線方向放在角度線外側。

可用醒目的旗幟或標誌標出最新世界記錄,在合適場合,也可標出最新的洲際或國家記錄。

第183條擲鐵餅護籠

1.必須從擋網或護籠內將鐵餅擲出,以確保觀眾。工作人員和運動員的安全。本條款中規定的護籠,適用於周圍看臺有觀眾,而且場內正在進行其他項目比賽的主運動場。在訓練場地可以不使用這種護籠,結構更為簡單的裝置即可滿足需要。向國家田徑協會或國際田聯總部咨詢將得到合理的建議。

註:第185條中擲鏈球的專用護籠也可用於擲鐵餅。既可安裝壹個直徑分別為2.135米和2.50米的同心圓,也可將護籠延長,在鏈球投擲圈後安裝壹個鐵餅投擲圈,其細節列舉在規則第185條中。

2.在設計、制造、維護鐵餅護憲時,必須使其能夠阻擋以25米/秒的速度運行、重量為2千克的鐵餅。這種設備必須在擋住鐵餅時,沒有彈出護籠的危險,使鐵餅既不能向運動員反彈,也不會從網頂上飛出。凡符合本條款所有要求的護籠,不論設計和結構如何均可采用。

3.護籠的俯視周應為U字形,至少應由6塊寬3.17米的擋網組成。護憲開口的寬度為6米,位於投擲圈圓心前方5米處,擋網高度至少4米。

護籠的設計與結構應能防止鐵餅從護籠連接處。擋網或網下方沖出。

1958-1978年規則中擲鏈球的專用護籠也可用於擲鐵餅,但應將鐵餅圈後移0.8米(即從投擲圈國心至擋網開口的距離為5米),以便增加安全。

4.制作擋網可采用適生的大然材料或合成纖維,也可件用低碳鋼絲或高抗張力鋼絲。鋼絲網眼的最大尺寸為5厘米,繩索網眼的最大尺寸為4厘米。兩種網眼的最小尺寸可根據護籠的結構而定,但最小抗拉強度應為40千克。

為保護籠的持續安全,至少應每12個月檢查壹次鋼絲。

僅從外觀檢查纖維制作的繩索是不夠的。制造廠商應將幾段具有同樣長度的標準繩索織入網內,每12個月換下壹段進行測試,確保擋網拉力符合要求。

5.在同壹場比賽中,運動員使用左手或右手從護籠中擲出鐵餅的最大危險扇形區均為98度,因此護籠的位置和方向對於安全使用極為重要。

第184條擲鏈球

比賽

1.應抽簽決定運動員試擲順序。

2.運動員超過8人,應允許每人試擲3次,有效成績最好的前8名運動員可再試擲3次,試擲順序與前3次試擲後的排名相反。如果在第3次試擲結束後出現第8名成績相等,按規則第146條3處理。當比賽人數只有8人或少於8人時,每人均可試擲6次。

3.比賽開始前,運動員可在比賽場地練習試擲,練習時應按抽簽排定的順序進行,並始終處於裁判員的監督之下。

4.壹旦比賽開始,運動員不得持器械練習,無論持器械與否,均不得使用投擲圈或落地區以內地面練習試擲。

5.應從投擲圈內擲出鏈球。運動員必須從靜止姿勢開始進行試擲。

在預擺和旋轉前的開始姿勢中,運動員可將球體放在圈內或圈外地面。

允許運動員觸及投擲圈內側。

6.運動員停止試擲以便重新開始投擲,應判為壹次試擲失敗。

7.(a)不允許使用任何裝置對投擲時的運動員進行幫助,例如使用帶子將兩個或更多的手指綁在壹起。允許用膠布對個別手指進行包紮,但應在該項比賽開始前給該項目主裁判察看。除開放性傷口需要包紮外,不得在手上使用繃帶或膠布。

(b)允許使用保護雙手的手套。手套的手掌和手背部必須光滑。除拇指外其他手指尖必須露出。

(c)為了更好地持握器械,允許運動員使用某種物質,但僅限於雙手或手套。

(d)為防止脊柱受傷,運動員可系壹條皮帶或其他適宜材料制成的帶子。

(e)不允許運動員向圈內或鞋底噴灑任何物質。

8.運動員進入圈內開始試擲後,如果身體的任何部位觸及圈外地面或鐵圈上沿,均判為壹次試擲失敗。

9.如果在試擲中未違反上述規則,運動員可中止已開始的試擲,可將器械放在圈內或圈外,在遵守本條第13款的前提下,可離開投擲圈,然後返回圈內從靜止姿勢重新開始試擲。

註:本款中允許的所有行動應包括在規則第142條4中規定的壹次試擲的時限之內。

10.如鏈球在試擲時或在空中斷脫,只要試擲符合規則,不應判為壹次試擲失敗,如果運動員因此失去平衡而犯規,也不應判為試擲失敗。

11.鏈球球體應完全落在落地區角度線內沿以內,試擲方為有效。

12.每次有效試擲後,應立即測量成績。從鏈球球體落地痕跡最近點取直線量至投擲圈內沿,測量線應通過投擲圈同心。

13.運動員在器械落地後方可離開投擲圈。離開投擲圈時,首先觸及的鐵圈上沿或圈外地面必須完全在圈外白線的後面。白線後沿的延長線應能通過投擲圈圓心。

14.應將器械送回投擲圈,不許擲回。

15.應以每名運動員最好的壹次試擲成績,包括因第壹名成績相等而進行的決名次賽的試擲成績,作為其最後的決定成績。

鏈球投擲圈

16.結構

投擲圈應以帶形鋼、鐵或其他適宜的材料制成,上沿與圈外地面齊平。圈內地面可用混凝土、瀝青或其他堅而不滑的材料修建。圈內地面應保持水平,低於鐵圈上沿14-26毫米。

17.規格

投擲圈內沿直徑應為2.135米(±5毫米)。

鐵圈邊沿至少厚6毫米,塗成白色。

18.從投擲圈兩側頂端向外各畫壹條寬5厘米。長至少為75厘米的白線,此線可以畫出,也可用木料或其他適宜的材料制成。白線後沿的延長線應能通過投擲圈的圓心,並與投擲區中心線垂直。

可在鐵餅圈內投擲鏈球,但圓圈直徑須從2.50米減為2.135米。也可在鐵餅圈內安放壹個鏈球投擲圈。

鏈球

19.結構

鏈球應由三部分組成:球體、鏈子和把手。

20.鏈球球體

應用固體的鐵或硬度不低於銅的其他金屬制成鏈球球體,或用此類金屬制成外殼,中心灌以鉛或其他固體材料。男子鏈球的球體直徑最小為110毫米,女子鏈球的球體直徑最小為95毫米。鏈球球體外形應為完整的球形。

如果使用填充物,應使其不能移動,球體重心至中心的距離不應大於6毫米。

21.鏈子

應以直而有彈性、不易折斷的單根鋼絲制成。鋼絲直徑不小於3毫米,即11號標準鋼絲。投擲時鏈子應無明顯延長,鋼絲的壹端或兩端可彎成環狀以便於連接。

22.把手

把手可為單環或雙環結構,但必須質地堅硬,沒有任何種類的餃鏈連接。投擲時不得有顯著延長,把手與鏈子的連接必須做到把手在鏈環中轉動時,鏈球的總長度不得增加。

23.鏈子與球體的連接

鏈子與球體的連接鏈子應借助於轉動軸承與球體連接,轉動軸承可為滑動軸承或滾珠軸承。把手鏈子的連接應為環狀連接,不得使用轉動軸承。

24.鏈球應符合下列規格

球體重心

球體重心至球體中心距離不得大於6毫米,將去掉把手和鏈子的球體放在壹個水平的、直徑為12毫米的圓形口刃上,球體必須保持平衡。

25.在規則第12條1(a)的比賽中,只允許使用組委會提供的器材,比賽期間不得改變。不允許運動員攜帶任何器材進入比賽場地。

在其他所有比賽中,運動員可以使用自備器材,但在比賽前應經組委會批準,大會供給的檢查合格並做有標記的器材,全體運動員均可使用。

鏈球落地區

26.落地區在投擲方向上的向下傾斜度不得超過1:1000。

應用煤渣或草地以及其他適宜材料鋪設落地區,鏈球落地時應能留下痕跡。

27.應用寬5厘米的兩條白線標出落地區,如將兩條白線延長,則應以40度角相交於投擲圈國心。

註:可用下列方法精確設置40度扇形落地區,在離投擲圈圓心20米處,二條落地區標誌線相距13.68米,即每離開圓心壹米,落地區標誌線的橫距增加68.4厘米。

28.可用醒目的旗幟或標誌物標出每名運動員的最好試擲成績,放置標誌物時應沿落地區標誌線的方向放在標誌線的外側。

應用醒目的旗幟或標誌物標出現行的世界記錄,如在合適場合,也可標出現行的洲際或國家記錄。

第185條擲鏈球護籠

1.必須從擋網或護籠內將鏈球擲出,以確保觀眾、工作人員和運動員的安全。本條款中規定的護籠,適用於周圍看臺有觀眾,場內正在舉行其他項目比賽的主運動常在訓練場地可以不使用此種護籠,結構更為簡單的設備即可滿足需要。如向國家田徑協會或國際田聯總部咨詢可以得到合理的建議。

2.在設計、制造、維護鏈球護籠時,應使其能夠阻擋重量為7.26千克、以32米/秒的最大速度運行的鏈球。這種裝置在擋住鏈球時,不應有向運動員反彈或從網頂飛出的危險。凡符合本條款的要求,各種設計和結構的護寵均可使用。

3.護籠的俯視圖應為U字形。護籠應由7塊擋網組成,每塊擋網寬2.74米,高度至少應為7米。護籠開口寬度應為6米,位於投擲圈圓心前方42米處。

護籠的設計與結構應能防止鏈球從護籠連接處、擋網或擋網下方沖出。

4.護籠前端應放置兩塊活動擋網,寬2米,高至少應為9米,每次只能使用其中壹塊。

註1:左側活動擋例適用於右手投擲者,右側活動擋網運用於左手投擲者。鑒於左手和右手投擲者同場比賽時需要更換兩側擋網,因此以最短的時間和最小的人力進行更換極為重要。

註2:圖中表明的僅是右手投擲者使用護籠時左側活動擋網安放位置和右側活動擋網端點的位置。

註3:操作時,活動擋網必須嚴格處於圖中所示的位置。因此,設計活動擋網時必須帶有將活動擋網固定在轉動位置上的裝置。

註4:活動擋網的結構和操作方式取決於護籠的整體設計,可為滑動形式,或與壹水平軸或垂直軸鉸接,或可以拆卸。操作活動擋網的唯壹堅固性要求是擋網能夠完全擋住鏈球的沖擊,不得有在固定擋網和活動擋網之間沖出的任何危險。

5.制作擋網可采用合適的天然材料或合成纖維,也可采用低碳鋼絲或高抗張力鋼絲。鋼絲網眼最大尺寸為50毫米,繩索網眼最大尺寸為44毫米。兩種網眼的最小尺寸應根據護籠結構而定,但最小抗拉強度應為165千克。

為保證護籠的持續安全,至少應每12個月檢查壹次鋼絲擋網。僅從外觀檢查纖維制作的繩索擋網是不夠的。制造廠商應將幾段具有采樣長度的標準繩索織入網內,每12個月換下壹段進行測試,以確保擋網拉力符合要求。

6.如要使用同壹護籠投擲鐵餅,有兩種安放設備的方法可供選擇。最簡單的方法是安裝直徑分別為2.135米和2.50米的同心鐵圈,使擲鏈球和擲鐵餅使用同壹個圈內地面。

另壹種方法是在同壹個護籠內將鏈球圈和鐵餅圈分開設置。兩個投擲圈必須縱向排列在投擲區中軸線上。鐵餅投擲圈圓心在鏈球投擲圈圓心後面2.37米處。護籠後部必須擴大,至少使用8塊2.83米寬的固定擋網和兩塊2米寬的活動擋網。鏈球、鐵餅兩用護籠的固定擋網和活動擋網的最低高度應與標準護籠相同。

7.用左手和右手投擲的運動員同場比賽時,從護籠內投擲的最大危險扇形區均為85度左右。因此,護籠的位置和方向對於安全使用極為重要。

第186條擲標槍

比賽

1.應抽簽決定運動員的試擲順序。

2.運動員超過8人,應允許每人試擲3次,有效成績最好的前8名運動員可再試擲3次,試擲順序與前3次試擲後的排名相反。如果在第3次試擲結束後出現第8名成績相等,按規則第146條3處理。當比賽人數只有8人或少於8人時,每人均可試擲6次。

3.比賽開始前,運動員可在比賽場地練習試擲,練習時應按抽簽排定的順序進行,並始終處於裁判員的監督之下。

4.壹旦比賽開始,運動員不得持器械練習,無論持器械與否,均不得使用助跑道或落地區以內地面練習試擲。

5.(a)擲標槍時應握在把手處,從肩部或投擲臂上臂的上方擲出,不得拋甩。不得采用非傳統姿勢進行投擲。

(b)只有標槍的金屬槍尖先於標槍的其他部位觸地,試擲方為有效。

(c)運動員試擲時,在標槍出手以前,身體不得完全轉向背對投擲唬

6.(a)不許使用任何裝置在試擲時對運動員進行幫助,例如使用帶子將兩個或更多的手指綁在壹起。除開放性損傷需要包紮以外,不許在手上使用帶子。

(b)不許使用手套。

(c)為了能更好地持握器械,運動員可以使用某種物質,但僅限於雙手。

(d)為防止脊柱受傷,運動員可系壹條皮帶或其他適宜材料制成的帶子。

7.運動員開始試擲後,如果其身體的任何部位觸及投擲弧助跑道標誌線和助跑道以外地面,或在試擲時標槍出手不符合規定,均判為試擲失敗。

8.如在試擲中未違反上述規定,該運動員可中止已開始的試擲,可將器械放在助跑道內或外邊,在遵守本條第12款中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離開助跑道,然後返回助跑道重新開始試擲。

註:本款中允許的所有行動應包括在規則第142條4中規定的壹次試擲的時限之內。

9.如果在試擲時或在空中飛行時標槍折斷,不應判為試擲失敗。根據本規則,運動員可重新進行壹次試擲。如果運動員因此失去平衡而犯規,也不應判作試擲失敗。

10.標槍槍尖必須完全落在落地區角度線內沿以內,試擲方為有效。

11.每次有效試擲後,應立即測量成績。從標槍尖的首次觸地點取直線量至投擲弧內沿,測量線應通過圓心。

12.標槍落地後,運動員方可離開助跑道。離開助跑道時,首先觸及的助跑道兩側平行線或線外地面必須完全在投擲弧及兩端延長線的後面。

13.必須將器械運回投擲區,不得擲回。

14.應以運動員最好的壹次試擲成績,包括因第壹名成績相等而進行的決名次賽的試擲成績,作為最後的決定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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