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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垃圾回收(gc)

作者:朱克鋒1:垃圾回收機制由JVM完全負責,編寫者在拋棄對象時不必關系空間回收問題2:JVM的垃圾回收機制對堆空間做實時監測,當發現某對象的引用計數為0時,就將該對象列入待回收系類中並不是馬上予以銷毀3:某個對象被認定為沒有必要存在了,那麽它所占用的內存就可以被釋放,被回收的內存可以用於後續的再分配,並不是對象被拋棄後就立即被回收,垃圾回收器通常只在有對象要回收且系統需要回收時才運行,因此用戶無法知道垃圾回收發生的精確時間4:system,gc()也僅僅是壹個回收請求,JVM接受到這個消息後並不是立即做垃圾回收,而只是對幾個垃圾回收算法做加權使垃圾回收操作容易發生或提前發生5:當對象即將被銷毀時,有時需要做壹些善後工作,可以把這些操作寫在finalize()方法裏(終止器)註:到程序接受時,並非所有收尾模塊都會得到調用當指向某個對象的最後壹個引用被刪除,那麽該對象就可以被刪除:在對象的無用時可以回收Java的垃圾回收並不能保證內存的耗盡,其只是壹個低優先級的後臺線程且跟蹤可達或者不可達的對象A:當JVM的攔截器調用壹個合適對象的finalize()方法時,它會忽略任何由finalize()方法拋出的異常,其它情況下finalize()方法中的異常處理同普遍方法的出來是壹樣的B:Object對象有壹個finalize()方法,由於所有的參數都是從Object類繼承而來,因此所有對象有壹個finalize()方法C:類可以覆蓋finalize()方法,而且和普通的方法覆蓋壹樣,不能降低finalize()方法的訪問權限,調用finalize()方法本身不會破壞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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