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原則
1.邊際消費傾向不同於平均消費傾向,平均消費傾向是總消費與總可支配收入的比率。
2.邊際消費傾向和邊際儲蓄傾向(MPS)之和為1,即MPC+MPS=1。
3.邊際消費傾向是指對於某種產品或某類產品,消費金額的變化與消費者收入的變化之比。邊際消費傾向用於描述由於收入變化而導致的消費者對某壹產品的支出變化幅度。
4.邊際消費傾向總是大於0小於1。
5.比如壹個消費者的收入是100元,壹個產品的原始消費是20元。
(1)當他的收入增加到200元時(增加100元),他對產品A的消費增加到40元(增加20元)。邊際消費傾向為(40-20)/(200-100)= 0.2 >;0。
②當他的收入增加到200元時(增加100元),他對產品A的消費減少到0元(減少20元)。邊際消費傾向為(0-20)/(200-100)= -0.2 ③當他的收入增加到200元時(增加了100元),他對壹件產品的消費保持在20元(0元變化)。其邊際消費傾向為零。
④當他的收入增加到200元時(增加100元),他對產品A的消費增加到140元(增加120元)。邊際消費傾向為(140-20)/(200-100)= 1.2 > 1 .
6.邊際消費傾向:消費增加與收入增加的比率,即1單位收入增加中消費增加部分的比率,用公式表示:MPC = δ c/δ y或MPC = δ c/δ di。
7.比如收入增加到3萬億(增加1萬億),消費增加到2萬億(增加0.5萬億),邊際消費傾向為0.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