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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例NFT侵權案:平臺應承擔通知-刪除外更高審查義務

近日,國內首例NFT侵權案宣判。

4月20日,杭州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關於數字作品“胖虎打疫苗”的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壹案。法院認為,被告未盡到審查註意義務,已構成幫助侵權,需立即刪除作品並賠償原告損失。

在本案中出現的NFT概念,即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通證),是壹種基於區塊鏈和智能合約的數字產品,具有唯壹性、不可分割、不可篡改及可交易性。

據了解,NFT作為新型的商業數字產品,國內NFT交易合規還存在壹定空白。那麽,法院以什麽法律框架對案件進行判決?如何界定NFT數字作品交易行為?NFT交易平臺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和義務?這些問題在本案中得到了壹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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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明確NFT交易受信息網絡傳播權約束控制

南都記者了解到,該案原告系深圳奇策叠出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下稱“奇策公司”),被告系某 科技 公司。案涉作品“胖虎打疫苗”NFT出自漫畫家馬千裏(筆名“不二馬大叔”)的系列作品《我不是胖虎》。

據悉,案涉作品所屬《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作者於2020年2月6日對外發布了完整形象。並於同日通過貴州省版權登記平臺進行了著作權登記。

2021年,案涉作者與奇策公司簽訂了壹份《著作權授權許可使用合同》,約定奇策公司可以在全球範圍內獨占使用案涉作品,並允許可以以作者的名義對外進行維權。授權期限為2017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13日。

按照杭州互聯網法院披露的案情,原告稱,在被告經營的“元宇宙”平臺上,有用戶鑄造並發布“胖虎打疫苗” NFT,售價為899元。該NFT數字作品與馬千裏在微博發布的插圖作品完全壹致,在右下角還帶有作者微博水印。

該案原告律師、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律師單啟迪告訴南都記者,這是國內首例NFT侵權案。

據南都記者了解,在合規方面,NFT作為壹種新型的數字商品,國內的現有法律法規還缺少對其交易過程有明確、直接的約束。

例如在本案中,被告辯稱,因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其有披露涉案作品對應NFT所在的具體區塊鏈及節點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適用的智能合約內容的義務。

單啟迪分析道,現有法律框架下,《電子商務法》對電商平臺披露信息作出了壹定的要求,實踐中要求平臺披露侵權人信息以便訴訟所需也是非常常見的情況。而本案被告平臺未被界定為電商平臺,因此無法直接適用《電子商務法》。

可以看到,如何界定NFT數字作品的交易行為是該案的壹大關鍵。在本案中,原告以信息網絡傳播權幫助侵權提出上訴,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10萬元。

對此,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NFT數字作品鑄造、交易包含對該數字作品的復制、出售和信息網絡傳播三方面行為。另外,NFT數字作品是通過鑄造被提供在公開的互聯網環境中,交易對象為不特定公眾,每壹次交易通過智能合約自動執行,可以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NFT數字作品。

因此法院判斷,NFT數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特征,受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幫助侵權。當庭判決被告立即刪除涉案平臺上發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時賠償奇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4000元。

NFT交易平臺2 審查註意義務不應局限在“通知-刪除”註意義務不應局限在“通知-刪除”

經南都記者了解,與以往《我不是胖虎》的相關侵權案件不同,這次案件中鑄造該NFT的用戶已明確構成了著作權侵權。因此,此案除了要明確NFT的交易行為以外,另壹關鍵在於判斷NFT交易平臺是否盡到了符合規定的審查註意義務。

原告認為,NFT數字作品壹旦被鑄造上鏈,便難以像傳統互聯網信息壹樣易於處理。被告作為專業NFT平臺,應當對在其平臺發布的NFT數字作品權屬情況應進行初步審核。被告不但未履行審核義務,還收取壹定比例的交易費用。

被告辯稱,涉案作品在該平臺的上傳為用戶個人行為。公司系第三方平臺,只有事後審查義務,並且平臺方已經將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盡到了通知-刪除的義務。

對此,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某 科技 公司經營的“元宇宙”平臺作為NFT數字作品交易服務平臺,未盡到審查註意義務,存在主觀過錯。關於停止侵權的措施,杭州互聯網法院提出可將該侵權NFT數字作品在區塊鏈上予以斷開並打入地址黑洞以達到停止侵權的效果。

值得註意的是,從法院審理結果來看,被告與法院對於NFT交易平臺的審查註意義務存在著差異。

南都記者查閱相關法條發現,《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九十七條、《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都有所明確。平臺在明知或應知作品或用戶侵權情況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都需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在本案中,杭州互聯網法院依據NFT數字作品的交易模式和技術特點,再從平臺方的角度,以其控制能力和營利模式對該平臺的審查註意義務進行了判斷。

經法院核查,該涉案平臺具備相應的審核能力和條件,然而沒有額外增加其控制成本。其次,因涉案平臺在NFT數字作品中可直接獲得經濟收益。故其應對此負有較高的註意義務。

據南都記者了解,在涉案平臺上,用戶鑄造NFT作品時,需要提前購買“燃料”作為鑄造NFT作品的費用。另外,每次作品交易(包括首次銷售及轉售),銷售平臺都會向鑄造NFT的用戶收取壹定比例的傭金及“燃料”費用。

經審理後,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被告不僅需要履行壹般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還應當建立壹套知識產權審查機制,對平臺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權方面做初步審查,事後也應及時盡到停止侵權的措施。

針對NFT交易平臺的審查註意義務,在具體實踐中,單啟迪指出,是否盡到審查義務沒有壹個完全壹致的機械標準,需依據平臺性質、侵權後果、盈利模式、技術發展等因素綜合考量。

單啟迪分析,“以前段時間廣受關註的短視頻侵權案為例,在某些案件中,法院認為隨著技術發展以及短視頻侵權的行為性質,傳統“通知-刪除”已經不足以遏制平臺侵權行為,且平臺也有技術能力在視頻上傳前就進行是否侵權審查。因此法院認為平臺的註意義務已經不能僅僅局限於“通知-刪除”。”

“本案也是同理。法院根據交易模式、采用技術、控制能力、盈利模式四個方面認為被告平臺義務不應僅僅局限於‘通知-刪除’。”她補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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