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供虛假購銷合同辦理受托支付。壹些基層銀行對借款人提供的受托支付資料審核不嚴格。有的僅憑借款人提供壹份虛假《購銷合同》便予辦理貸款人受托支付,造成信貸資金被挪用。如2010年3月12日江西稀有稀土金屬鎢業集團有限公司在中行江西省分行公司業務部借款7000萬元。該部僅憑壹份借款人提供的《購銷合同》便辦理受托支付。借款人在放款當天和次日分2筆將上述資金轉至上述《購銷合同》供貨方江西畫眉坳鎢業有限公司在農業銀行興國古龍崗分理處開戶的賬號上;3月16日又將上述資金劃回借款人在農行南昌市青山湖支行營業部賬上。從該案例可以看出,壹方面借款人提供虛假《購銷合同》達成形式上的受托支付條件,以最終實現貸款自主支用的目的,另壹方面銀行未對受托支付其他資料進行嚴格審核,最終造成該筆信貸資金被挪作他用。
(三)化整為零逃避受托支付。具體表現形式為借款人在貸款人受托支付金額限額內,將信貸資金分多筆,在短期內劃至同壹交易對手賬戶,以達到規避貸款人受托支付、甚至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目的。如江西中恒建設集團公司2010年3月8日在中行江西省分行公司業務部借款2000萬元,該《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第七條規定“單筆支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分別於2010年3月9日轉出1筆金額900萬元和2010年3月10日分2筆轉出700、400萬元,***計2000萬元至交易對手江西宏潤建材有限公司賬戶上。又如江西西河機械廠向交行辦理1500萬元的固定資產貸款,項目總投資為2000萬元。2010年3月18日借款人向交行開出壹份提款申請書,金額1500萬元,支付方式為自主支付,貸款全額轉入借款人在交行的基本賬戶。2010年3月23日、3月24日和3月25日借款人分三次各將100萬元支付給其關聯企業江西西河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用於歸還他行借款。
(四)提供虛假墊款資料辦理受托支付。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第三方企業為其墊款的證明資料,辦理貸款人受托支付,銀行未對企業間的真實借貸關系進行審核,辦理了貸款人受托支付,將信貸資金劃至假的墊款企業,導致信貸資金用途改變,使企業輕而易舉地套取銀行信貸資金。如2009年12月2日江西綠地前湖臵業有限公司向建行南昌城建支行借款5億元。2010年1月6日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壹份銀行進賬單復印件,作為第三方代為墊款的依據,要求支用授信額度內貸款2億元。借款人當天便將上述資金采用受托支付劃轉至第三方墊款企業——上海綠地集團江西申江臵業有限公司。而實際上,借款人提供的銀行進賬單反映的資金劃撥關系不存在,在銀行查詢不到此張進賬單。由此可見,借款人為掩蓋其真實用途,提供了虛假的銀行進賬單辦理受托支付。
(五)提供虛假購房合同辦理受托支付。具體表現為壹些基層銀行對私客戶經理對借款人提供的受托支付資料真實性審核不嚴,貸款人受托支付審核流於形式,對借款人真實貸款用途並不掌握。如借款人羅軍於2010年3月16日在中行南昌市南湖支行借款20萬元,期限1年,借款用途為購買二手房。借款人羅軍提供虛假《購房合同》及房屋所有人朱炳順產權證明辦理受托支付,而實際並未辦理房屋交割手續,並且貸款人將全部信貸資金壹次性提現,其真實用途難以確定。
(六)固貸變身流貸規避受托支付。由於各行可自行設臵流動資金貸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額,而銀監會規定的固定資產貸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額比各行可自行設臵的流動資金貸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額低的多,從而導致壹些借款人將本屬固定資產貸款的項目作為流動資金貸款進行申報、審批。如贛州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2010年1月29日向交行南昌分行業務拓展壹部貸款1億元,期限兩年,用途為收儲土地。2010年4月2日、6日、5月26日借款人分3筆支用7000萬元,並將上述信貸資金以自主支付方式轉出,金額分別為1000、1000和5000萬元,如該筆貸款按固定資產貸款辦理,其支付方式應按貸款人受托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