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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城市道路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發揮城市道路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道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壹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支路、街坊路。

本規定所稱城市道路附屬設施包括交通標誌標線、路燈、下水道、明渠、護欄、泵站、依附城市道路的各類地下管線等。

城市道路範圍以已實施的規劃道路紅線為準;規劃道路紅線尚未實施的,以道路現狀為準。第四條 城市道路管理實行統壹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養護、管理並重的原則。第五條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負責跨區性質的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工作。

市、區(縣級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管理轄區內的城市道路。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公安、交通、供水、供電、通信、廣播電視、燃氣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規定。第六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在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區域,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其他區域依法由有關部門實施。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道路的義務,有權對損害城市道路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改、自然資源、住建、財政、城管、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道路發展規劃。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發展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市、區(縣級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及時告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建設單位,並向社會公布實施。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管線建設單位,根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和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制定各專業管線年度建設計劃,並與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同步實施。

城市道路發展規劃,應當與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相互銜接和協調。第九條 城市道路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財政部門采取政府投資、集資、國內外貸款、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發行債券等多種渠道籌集。第十條 城市道路建設應當符合城市道路技術規範。第十壹條 政府投資建設城市道路的,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內的城市道路建設,應當分別納入住宅小區、開發區的開發建設計劃配套建設。

社會投資建設城市道路的,應當符合城市道路發展規劃。

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按照城市道路發展規劃,投資建設城市道路。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建設,應當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安排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時序,提高城市道路建設的整體性、系統性。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標識和交通安全管理設施(含交通信號燈、電子警察、導流牌、交通標誌標線)應當由城市道路建設單位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城市道路標識和交通安全管理設施建設。第十四條 承擔城市道路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並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施工影響交通安全的,應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工程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保修期為協議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但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有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

城市道路建設實行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存入、使用和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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