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雙方簽訂《移動應用功能開發服務合同》,委托乙方進行密室空間(Android和IOS)的功能開發,乙方負責在60天內完成功能開發、應用調試和測試(功能正常使用,乙方有義務在後期項目中整改修復bug)。
合同總價為63000元,付款方式為:
此外,合同還規定:
合同簽訂後,甲方支付合同金額45000元。
辯論
雙方的爭議主要是因為app上架時需要根據應用市場的審核要求進行修改(需要改名等。),而乙方需要重新設計和部署源代碼,導致交付周期延長。
甲方認為延期原因在乙方,乙方擅自分包,已構成違約,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判令乙方返還已支付的45000元並支付賠償金。
乙方不同意終止合同,認為其已完成開發任務,通過原告測試,並在應用市場發布。壹方面,平臺要求修改的名稱和功能都是按照甲方的設計要求設計的,修改導致逾期,責任不在自己。另壹方面,甲方也存在逾期付款的情況,因此開發周期和交付周期相應順延,不構成違約。
乙方反訴甲方,請求法院判令甲方繼續履行合同,支付750元,第壹期進度款尾款4650元,第二期進度款尾款12600元。
甲方不這麽認為。甲方認為上架不代表交付的成果合格,因為:
第壹,合同已經明確寫明了相應的功能清單,乙方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提出異議,也沒有提醒原告存在的問題。
二、乙方開發能力有問題,擅自分包。
甲方提出乙方外包Android功能開發,自主開發的蘋果功能也漏洞百出,在應用平臺上線並不等同於完成涉案軟件的開發。
第三,竣工驗收時乙方沒有展示成果。
詢問證人
關於證據,甲方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乙方分包,相關主張不予推敲。主要看卷宗上的證據能否證明乙方未按約定交貨。
為證明乙方未能按約定完成委托項目,甲方提交以下證據:
第三項: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的全部罷免..
經質證,該組證據因法院在法庭上撥打了法定代表人的手機號碼,無法核實其真實性,故法院不予認可。
第四,短信聊天記錄。
通過現場核查庭審和合同協議,可以確認甲、乙雙方通過上述QQ號進行溝通,且截至X年,乙方仍在對涉案軟件進行修改和功能測試,可以證明乙方交付的涉案軟件存在功能bug。
乙方提交以下證據證明其沒有違約:
第五項:光盤壹張,證明乙方已按合同約定完成開發義務。
經質證,法院認為該組證據不能證明乙方的主張,乙方需要進壹步證明“交付合格軟件”的事實。
第六項:91市場發布截圖、安卓市場發布成功日期截圖、百度應用截圖、百度應用上線成功通知截圖、蘋果市場發布截圖,用以證明乙方開發的軟件通過測試,被告完成了合同履行的開發任務。
經過質證,法院確認了證據的真實性,並進壹步審查了證明目的。
判斷
法院認為,乙方負有按約定交付合格軟件的主要合同義務,對第六份證據的分析結論如下:
第壹,app投放應用市場並不壹定意味著涉案軟件達到了合同的功能要求。
合同約定“系統軟件生產環境部署投產,甲方在30天測試正常後3天內支付剩余合同金額”。合同將正常測試作為甲方支付剩余款項的條件之壹,市場應用平臺並不壹定意味著涉案軟件已經達到合同的功能要求。
第二,乙方無法證明其交付物中的功能bug是否符合軟件開發的合理範圍。
合同中約定“功能正常使用,乙方有義務對後期項目中的bug進行整改和修復”,即允許軟件在合理範圍內出現bug,但前提是保證軟件的正常使用。現甲方提供的QQ聊天記錄證明涉案軟件確實存在功能性bug,乙方無法證明該bug問題符合軟件開發中bug的合理範疇。
第三,從證據距離來看,乙方是從事計算機軟硬件開發的公司,技術性、專業性更強,更容易提供涉案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證據。直到試用為止,乙方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軟件符合合同規定或甲方已通過默認軟件的驗收。
綜上,法院認為,甲方以乙方未按合同約定交付軟件,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解除合同,並無不當,應予支持。
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和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基於軟件開發市場的特殊性,乙方在開發目標軟件的過程中也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並考慮到甲方合同的履行,法院判決乙方返還甲方軟件開發費用4萬元,駁回甲方其他訴訟請求,駁回乙方反訴。
回到題目的問題,APP在應用市場可以設置為付費條件,但不適合“被視為已完成交付”。
參考:(2016)浙0604民初2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