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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原則上禁止個人靜態收款條碼用於遠程非面對面收款。

IT之家6月10、6月14、6月13報道央行發布《關於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服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支付受理終端管理、特約商戶管理、收單業務監控等提出了具體要求,並自6月22日起,

針對近年來廣泛使用的個人收款條碼,《通知》明確,業務特征明顯的個人收款條碼用戶,應參照特約商戶管理,要求此類個人用戶提供商戶收款條碼。此外,原則上禁止個人靜態收款條碼用於遠程非面對面收款,確需實施白名單管理,防止個人靜態收款條碼被出售、出租或出借,用於搭建賭博活動的網上充值渠道。

央行表示,《通知》總體上有助於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從長遠來看,《關於規範個人代收代碼的通知》的相關要求將進壹步提高個體經營者和小微商家的代收服務質量。

附於該房屋的通知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服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21]259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網聯清算有限公司、中國聯通(杭州)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為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維護支付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支付受理終端的業務管理

(1)銀行卡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

1.銀行卡受理終端的制作和註冊管理。1銀行卡受理終端只能對應1受理終端序列號。清算機構、收單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銀行卡受理終端安全管理的通知》(銀發[2017]21號)的規定,對銀行卡受理終端采取密碼識別技術等有效手段,確保銀行卡受理終端序列號不被篡改。

清算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銀行卡受理終端註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要求銀行卡受理終端合作廠商(以下簡稱合作廠商)向管理平臺提交銀行卡受理終端序列號和序列號密鑰、對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等收單機構名稱。

清算機構應當建立對合作廠商的評估和管理機制。對未按要求生產銀行卡受理終端、提交銀行卡受理終端序列號註冊信息或參與違法活動的合作廠商,清算機構應采取要求其限期整改、降低評價等級、停止合作等措施。

清算機構可自行建立管理平臺或委托其他機構對合作廠商進行評估和管理。

2.銀行卡受理終端接入管理。1銀行卡受理終端只能對應1特約商戶。收單機構應建立銀行卡受理終端序列號與以下五要素信息的關聯對應關系,在辦理銀行卡受理終端入網時將相關信息提交給清算機構,並確保關聯對應關系在整個支付過程中的壹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1)收單機構代碼;

(2)特約商戶代碼(含小微商戶,即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監管規定免於工商登記註冊的實體特約商戶,下同);

(3)特約商戶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小微商戶為其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號,下同);

(四)特約商戶收單結算賬戶;

(5)銀行卡受理終端的地理位置。

清算機構應及時核對受理證書機構提交的銀行卡受理終端入網信息和合作廠商提交的銀行卡受理終端註冊信息,核對不壹致的不得入網。

銀行卡受理終端原則上應具備定位功能。對於不具備定位功能的銀行卡受理終端,收單機構應確保其用於特約商戶固定營業場所和合法合規用途。

3.銀行卡受理終端退出管理。因收單機構與特約商戶終止收單服務協議,或特約商戶申請停止使用銀行卡受理終端,收單機構應及時關閉銀行卡受理終端業務功能,收回銀行卡受理終端。確實無法恢復的,應當確保銀行卡受理終端業務功能持續關閉。

收單機構應當在關閉銀行卡受理終端業務功能後2日內,向清算機構提交銀行卡受理終端註銷信息。清算機構自收到銀行卡受理終端撤銷信息之日起,停止為銀行卡受理終端發起的業務提供轉賬清算服務,直至銀行卡受理終端按要求重新入網。

4.現有銀行卡受理終端改造或更換的管理。對於本通知發布前已聯網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銀行卡受理終端,收單機構應按照清算機構的規則限期進行改造或更換。

清算機構應當按照審慎原則,制定本機構銀行卡受理終端改造或更換的規則,要求收單機構限期完成相關銀行卡受理終端的改造或更換;逾期未完成的,暫停為相關銀行卡受理終端發起的業務提供轉賬清算服務。

(2)條碼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

1.條形碼支付受理終端管理。對具有采集多種支付信息、參與發起支付指令功能的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清算機構和收單機構應參照銀行卡受理終端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限期改造或更換不符合規定的現有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收單機構應按照本通知的相關規定,建立並提交條碼支付受理終端序列號與相應五要素信息的關聯對應關系,並確保該關聯對應關系在整個支付過程中的壹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條碼支付受理終端原則上應具備定位功能。對於不具備定位功能的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收單機構應確保其用於特約商戶的固定經營場所和合法合規用途。

2.條碼支付輔助受理終端管理。對於僅具有條碼讀取或顯示功能,不參與發起支付指令的條碼支付輔助受理終端,如條碼支付掃描設備、代碼顯示設備、靜態條碼顯示介質等,收單機構應建立特約商戶代碼與以下四要素信息的關聯和對應關系,並確保該關聯和對應關系在整個支付過程中的壹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1)收單機構代碼;

(2)特約商戶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三)特約商戶收單結算賬戶;

(4)條碼支付輔助受理終端的地理位置。

3.收款條碼管理。對為個人或特約商戶等收款人生成的、供付款人讀取和發起支付指令使用的收款條碼,為收款人提供與收款條碼相關支付服務的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等機構(以下簡稱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收款條碼分類管理制度,有效區分個人和特約商戶使用收款條碼的場景和用途,防止收款條碼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於違法活動。對具有明顯經營活動特征的個人,條碼支付代收服務機構應當為其提供特約商戶代收條碼,不得參照特約商戶相關管理規定,通過個人代收條碼為其提供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代收服務。

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個人靜態收款條碼用於遠程非面對面收款。確需進行遠程非當面收款的,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對相應收款人實施白名單管理,審慎確定白名單的錄入條件和規模、有效期、使用次數以及個人靜態收款條碼的交易限額。對於截屏保存的個人動態收藏條碼,下載等。,應當參照個人靜態采集條碼的有關規定執行。

(3)創新支付受理終端等相關業務。收單機構或清算機構采用創新支付受理終端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創新支付業務的通知》(銀發[2017]281號)至少提前30天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鼓勵收單機構為特約商戶提供支持銀行卡支付、條碼支付等多種支付方式的支付受理終端。收單機構不得引導特約商戶拒絕接受任何合法的支付方式。

第二,特約商戶的管理

(1)信息核實。收單機構在特約商戶初始拓展及與特約商戶開展業務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核實特約商戶的身份信息。對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單位,應當采取現場面對面的方式進行核實。對於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實體商戶和網絡商戶,原則上應通過人工或智能客服同步視頻進行驗證。對於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的網絡商戶,收單機構可以在確保履行收單業務管理主體責任的前提下,借助電子商務平臺對特約商戶的身份信息進行核實。

收單機構在信息核查過程中,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特約商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授權人出租、出借、出售支付受理終端(含條碼支付輔助受理終端,下同)、收款條碼、網上支付接口、收單結算賬戶的風險和責任。特約商戶結算賬戶設置為非同壹賬戶的,收單機構應當審查特約商戶與非同壹賬戶的賬戶持有人是否具有相同的品牌連鎖經營、集團管理等合法資金管理關系,識別核實非同壹賬戶的賬戶持有人。

收單機構應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1年內完成對所有現有特約商戶身份信息的核查,並形成工作報告備查。

(2)信息平臺。清算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自身的聯網特約商戶信息平臺,對收單機構與聯網特約商戶的關系、支付受理終端以及收單交易風險進行必要的監控。信息平臺應遵循最小必要性原則采集特約商戶核心入網信息,如收單機構代碼、特約商戶名稱、特約商戶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特約商戶代碼、支付受理終端類型及序號、業務類型、賬單結算賬戶、特約商戶營業地址、支付受理終端(網絡支付接口)地理位置及聯系方式等。收單機構應在特約商戶入網、變更或終止服務後2日內向清算機構提交上述信息。

(3)變革管理。特約商戶申請變更賬單結算賬戶和支付受理終端地理位置的,賬單機構應當重新核實特約商戶身份信息後,方可辦理變更。

清算機構應當對特約商戶的入網信息變化情況進行監控,發現同壹特約商戶頻繁變更核心入網信息、不同收單機構提交的信息不壹致、收單機構多次退單或者與其他特約商戶的營業地址、聯系方式相同的,應當要求相關收單機構進行風險排查,並反饋排查結果。對未按期反饋調查結果的收購人,清算機構應當采取限期整改、延遲業務清算、降低業務額度、暫停交易等必要的風險防範措施。

三。收購業務的監控

(1)交易信息管理。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應當建立交易信息分類管理制度,按照合法、審慎、必要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處理客戶交易信息,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確保交易信息安全,防止交易信息泄露、篡改和丟失。

清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完善代理支付業務的報文規則,支持其成員機構向客戶提供合理、必要的交易信息查詢服務;對於同壹交易由不同清算機構辦理的情況,清算機構可以自行協商或者與支付行業自律組織建立交易信息關聯和查詢機制;明確會員機構對交易信息的使用,確保信息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規,禁止利用交易信息進行不正當競爭;建立成員機構消息傳遞行為評價機制。對未報、錯報或偽造交易信息的成員機構,清算機構應采取限期整改、延遲業務清算、降低業務額度、暫停交易等必要的風險防範措施。

(2)查看交易信息。清算機構應會同收單機構檢查交易信息與支付受理終端和特約商戶入網信息的壹致性。發現支付受理終端序號、收單機構代碼、特約商戶代碼、交易地點等信息不壹致的,應當要求收單機構進行風險排查,並反饋排查結果。對於未按期反饋調查結果的收購人,清算機構應當采取限期整改、延遲業務清算、降低業務額度、暫停交易等必要的風險防範措施,並將相關情況報告收購人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3)監控支付受理終端的位置。收單機構應當利用支付受理終端的定位技術,或者與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等為付款人提供支付掃碼相關支付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條碼支付服務機構)采取聯合監控等有效措施,對實體特約商戶支付受理終端的實際位置進行監控,核實支付受理終端的實際位置與註冊地理位置(特約商戶經營地址)的壹致性。清算機構應當制定聯合監控的相關標準和規則,通過條碼支付服務機構傳輸的支付方移動終端的位置信息或者其他關於支付受理終端實際位置的計算方法,核實支付受理終端的位置。

對於無法確定實際位置的支付受理終端,或者實際位置與註冊地理位置(特約商戶經營地址)不壹致的,收單機構應當暫停支付受理終端的業務功能,並立即進行核實;經核實特約商戶存在風險的,暫停為特約商戶提供收單服務;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4)專項監控。收單機構應根據特約商戶的類型、地域和交易特征建立健全監控機制,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行業自律組織和清算機構發布的風險提示,調整監控指標,完善監控模型。對個人收款條碼、使用個人賬戶作為票據收款結算賬戶的特約商戶、邊境地區支付受理終端等進行專項監控。

(五)資金結算的監控。清算機構開展支付機構備付金相關業務,應當結合備付金風險監測,監測特約商戶實際收單結算賬戶與向網絡提交的收單結算賬戶信息的壹致性,以及資金結算業務與交易情況的匹配性。對特約商戶實際結算賬戶與向網絡提交的結算賬戶不壹致、同壹特約商戶結算賬戶頻繁變更、結算資金與交易情況不匹配等可疑情況,清算機構應要求支付機構進行風險排查,並反饋排查結果。對未按期反饋調查結果的支付機構,清算機構應當采取限期整改、延遲業務清算、降低業務額度、暫停交易等必要的風險防範措施,並將相關情況報告收單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四,監督管理

(壹)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切實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將本通知執行情況納入業務檢查重點,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涉及跨境賭博、電信網絡詐騙等重大刑事案件的,應當追究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情況。

(二)銀行和支付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情節輕微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可責令清算機構暫停提供轉賬清算服務。

(三)清算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成員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但未采取相應管理措施,情節輕微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動詞 (verb的縮寫)補充條款

(壹)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清算機構應會同成員機構制定股票支付受理終端管理、特約商戶入網信息平臺、支付受理終端位置監控等相關實施方案,並將實施方案和進展情況報中國人民銀行。

(三)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相關行業自律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

2021 10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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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通知的背景是什麽?

答:支付受理終端涉及支付信息的讀取采集和支付指令的生成,其安全性和合規性對保障支付信息和資金安全具有重要意義。人民銀行高度重視支付受理終端相關風險防範,先後出臺了銀行卡收單業務、受理終端安全、條碼支付業務等壹系列制度,對維護收單市場秩序、保護公眾信息和資金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

與此同時,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也面臨壹些新的問題和挑戰。例如,壹些市場參與者壹直在不斷翻新變造交易的手段,通過任意改變終端交易路線、商戶編碼、商戶名稱、交易地址等方式隱藏非法交易,使得交易信息難以還原真實的消費場景,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發投訴和糾紛,也為不法分子通過渠道轉移違法犯罪資金帶來了可乘之機。還有壹些不法分子利用收據條碼轉移賭資,為跨境賭博活動提供支付渠道。為切實提高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的風險管理水平,有效切斷跨境賭博等犯罪的“資金鏈”,保護社會公眾利益,中國人民銀行在深入調研、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通知》。

問:《通知》對銀行卡受理終端有哪些管理要求?收單機構和清算機構為什麽需要管理受理終端?

答:圍繞銀行卡受理終端全生命周期管理,《通知》要求收單機構將終端序列號與收單機構代碼、特約商戶代碼、特約商戶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特約商戶結算賬戶、銀行卡受理終端地理位置等五個要素建立關聯關系,並確保該關聯關系在整個支付過程中的壹致性和不可侵犯性。圍繞上述要求,基於支付市場主體責任的不同,建立多層次的規範機制,形成各司其職、多方共治的管理體系。

壹方面,秉承“誰的終端誰負責”的原則,壓實收單機構對收單業務的主體責任。收單機構應建立終端序列號與五行的對應關系。如果在終端使用過程中有任何要素發生變化,應重新執行相關的審計程序。收單機構應采用具有密碼識別技術的銀行卡受理終端,確保終端發起的交易可準確追溯。

另壹方面,堅持“誰的網絡誰負責”的原則,強化清算機構維護網絡秩序的責任。清算機構應組織成員機構對接入網絡的終端進行全面梳理和評估,根據風險等級對不符合通知要求的終端限期進行清退或升級。同時,建立銀行卡受理終端註冊管理平臺,在終端入網、變更、監控、退出等環節,與成員收單機構共同管理終端序列號與全生命周期五行的關系。壹旦監測發現相關要素與原綁定關系不符,清算機構和收單機構應采取風險核查和處置措施,有效防範“移機”、“碼配”等風險。考慮到同壹終端可能接入多個清算機構,為避免重復建設,清算機構可以自建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為建立管理平臺,但其主要職責不會因委托關系而轉移。受托機構範圍包括其他清算機構、行業自律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等。,具體對象和方式由清算機構自行確定。

問:《通知》對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提出了哪些管理要求?

答:《通知》遵循同類業務同等標準的原則,結合條碼支付受理終端與傳統銀行卡受理終端的異同,對特約商戶條碼支付受理終端實施分類管理。對於類似於傳統銀行卡受理終端,能夠采集主要支付信息並參與發起支付指令的條碼支付受理終端,如卡碼復合智能終端,執行與銀行卡受理終端相同的監管要求。對於條碼支付的輔助受理終端,僅具有條碼讀取或顯示功能,不參與發起支付指令,如掃描槍或盒子、碼顯示設備、靜態碼卡等。,考慮到條碼支付的普遍性,要求通過建立商戶與收單核心要素的對應關系,加強監控手段,加強風險防控。此外,對於不具備定位功能的條碼支付輔助受理終端,要求通過付款人交易位置或其他關於移動終端實際位置的計算方法,對終端交易位置進行監控,防範終端濫用風險。考慮到上述監控的實施需要收單端機構和賬戶端機構的配合和銜接,要求清算機構與收單端和賬戶端成員機構建立終端頭寸聯合監控標準和規則,在采取必要的加密、去標識等安全技術措施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確定驗證頻率、標準、模式等操作路徑。

問:《通知》如何規範個人收藏的條碼?

答:近年來,個人收款條碼得到廣泛應用,有效滿足了公眾個性化、多樣化的支付需求,提高了小微經濟、小攤經濟的資金收付效率。但與此同時,個人收藏條碼也存在壹些隱患。例如,部分機構利用個人收單條碼轉賬業務辦理大量生產經營和消費交易,不僅混淆交易性質,導致交易信息失真,影響風險監控效果,也不利於以支付服務手段為經營活動賦能和增值。還有壹些不法分子利用“跑分平臺”,吸引大量人員使用個人靜態采集條碼與賭客在線遠程轉移賭資,將賭資隱藏在許多正常交易場景中,擾亂條碼支付業務的正常秩序,影響賭博“資金鏈”追溯機制的有效性。

為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收據條碼的通用性和便利性,《通知》提出以下針對性要求。壹是對業務特征明顯的個人用戶參照特約商戶管理,要求此類個人用戶提供商戶收款條碼,提高個體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二是要求個人靜態采集條碼原則上不得用於遠程非面對面采集,確需實施白名單管理,防止個人靜態采集條碼被出售、出租或出借,以搭建網絡充值渠道進行賭博活動。三、截屏、下載等保存的個人動態收藏條碼,參考個人靜態收藏條碼的相關要求。,以防止不法分子借助個人動態采集條碼逃避政策要求。四是要求審慎確定個人靜態收藏條碼白名單的準入條件和規模,個人靜態收藏條碼的有效期、使用次數和交易限額,防範白名單濫用風險。

為確保個人收款條碼相關要求有效落實和業務平穩過渡,《通知》設置了過渡期,要求支付服務主體全面充分評估客戶正常支付需求,制定配套服務方案,做好客戶引導和服務工作,確保服務成本不上升、質量不下降。

問:《通知》對特約商戶的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收單機構和清算機構為什麽需要管理特約商戶?

答:特約商戶實名登記制度是收單業務的基本制度,是確保交易真實性、維護收單市場秩序、防範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保障。《通知》堅持“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收單機構作為特約商戶管理的第壹責任主體,要加強對特約商戶經營活動合法性和申請收單服務真實意願的實質審查,落實特約商戶持續管理義務,進壹步明確商戶身份核實方式:對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實體特約商戶,要求收單機構當場核實商戶身份;對於互聯網上的特殊商戶和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實體商戶,考慮到現場核驗的難度和成本較高,要求收單機構原則上采用人工或智能客服同步視頻的方式對商戶進行身份核驗。

同時,基於“誰入網誰負責”的原則,《通知》要求清算機構建立特約商戶入網信息平臺,按照最小必要性原則收集特約商戶入網核心信息,審慎管理成員機構特約商戶入網的真實性、安全性和合法合規性,持續監控成員機構與特約商戶入網關系、支付受理終端和收單交易風險。清算機構收集和使用的商戶信息僅限於上述特定用途,不得過度收集和使用。

問:《通知》對消費者和小微商家有什麽影響?

答:總的來說,《通知》有助於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壹方面,《通知》從多個主體和維度進壹步規範了支付受理終端和特約商戶的管理,有利於防範不法分子通過改造支付受理終端、申請虛假商戶等方式竊取消費者個人信息甚至盜取賬戶資金;另壹方面,《通知》要求清算機構完善支付業務報文規則,支持本機構成員機構滿足客戶必要、合理的交易信息查詢需求,幫助提升銀行和支付機構的銀行對賬單和交易信息查詢服務質量,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減少相關糾紛和投訴。

從長遠來看,《關於規範個人代收代碼的通知》的相關要求將進壹步提高個體經營者和小微商家的代收服務質量。對於業務活動特征明顯的個人支付碼用戶,《通知》要求收單機構參照特約商戶管理。個體經營者和小微商戶配合收單機構完成商戶入網手續後,收單機構應按照商戶服務標準提供支付服務,並按規定建立商戶與收單結算賬戶等要素信息的對應關系,有利於從源頭上防止外包機構和大商戶挪用資金,有利於更好地保障個體經營者和小微商戶的資金安全和服務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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