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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跪求化工單位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防火防爆:

1.1壹般要求:

1.1.1必須加強火源管理,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定,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1.1.2禁止無阻火器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

1.1.3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服。

1.1.4從事明火作業和屬於易燃易爆崗位工作的各種職工必須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服裝進入生產崗位。

1.1.5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辦公室和更衣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液體。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

1.1.6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安全通道內搭建築物或堆積各類物資。

1.1.7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阻燃材料,並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

1.1.8嚴禁在高壓線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1.1.9危險品倉庫、氣櫃、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築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避雷裝置檢查測試。

1.1.10禁止在易燃易爆場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1.1.11應根據需要在車間、廠房等處設有事故照明、事故排風和備用安全電源。

1.2生產裝置的防火防爆措施:

1.2.1廠房的建築、易燃物品的貯存與生產工藝裝置的平面布置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的有關要求。

1.2.2生產車間電氣設備的布置和安裝(包括臨時用電設備)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和國爆炸場所電氣安全規程》中防火防爆要求。

1.2.3在生產系統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設置溫度、壓力等檢測儀表、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1.2.4在高、低壓系統之間應設置止逆閥等安全裝置,並應安裝必要的監測儀表和自動(或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1.2.5所有放空管均應有引至室外的導管,並高出廠房建築物。設在露天設備區內的放空管,應高於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站位2米以上。可燃氣體的放空管,必要時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範圍內。

1.2.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設備,應安裝安全閥或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

1.2.7必須認真控制生產工藝各環節的氧含量,不準超過規定。

1.2.8生產、貯存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設備和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有關防靜電措施,應執行《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

1.2.9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並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

1.3動火規定:

1.3.1企業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工作的需要,在廠區內劃分固定動火區或禁火區。

1.3.2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必須是:

1.3.2.1距離易燃易爆廠房、設備、管道等不應小於30米,並處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1.3.2.2生產正常放空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固定動火區不得有管溝、電纜溝等。

1.3.2.3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誌,不準堆放易燃雜物,並配備壹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1.3.2.4室內固定動火區應與危險源隔開,門窗要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1.3.2.5固定動火區的劃定,應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

1.3.3廠區內除固定動火區外,其它均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角向磨光器等可產生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作業,都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許可證。

1.3.4動火許可證的審批,必須符合下列手續:

1.3.4.1處於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區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按本規程“特殊動火”執行。

1.3.4.2在易燃易爆車間、崗位、設備、管道及周圍動火稱壹類動火。壹類動火由廠安全部門審批。

1.3.4.3在固定動火區和壹類動火範圍以外的動火,或在壹類動火範圍內從事非焊接切割作業產生火花的作業或擡拿高溫物料等工作,稱二類動火。二類動火由動火所在車間審批。

1.3.4.4具有特殊危險作業和區域的動火為特殊動火。特殊動火由廠安技、消防部門審查並報請生產廠長、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消防車、救護車在動火現場待命。

1.3.4.5認真逐項填寫動火證各項內容。動火許可證在批準期間和範圍內使用,超過規定動火時間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1.3.5動火的各級負責人,必須做好如下安全工作:

1.3.5.1動火項目負責人,必須在動火前詳細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並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註意事項。

1.3.5.2動火執行人在動火前,必須向現場當班化工班長呈驗動火許可證,經確認審批手續齊全、措施落實並經簽字後方可動火。

1.3.5.3動火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立即通知停止作業。作業完成後,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執行人檢查現場,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

1.3.5.4化工班長(或工段長)在動火作業中,如發現生產系統有緊急情況或異常,必須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1.3.5.5動火分析人必須在動火許可證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並簽字認可。

1.3.6動火分析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執行有關標準,並符合本規程“7”的要求。

1.3.7壹切動火工作,應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動火前期必須完成下列工作:

1.3.7.1設備管道經化工處理合格。必須切斷氣體或液體來源,進出口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絕,必要時應拆掉壹段聯接管道,設備內部的易燃易爆物質徹底清除。置換徹底,不留死角。

1.3.7.2動火現場周圍易燃易爆物清除幹凈,附近的水封、陰井、陰溝無可燃氣體散發,道路暢通。

1.3.7.3動火監護人員及消防器材等到崗就位。

1.3.7.4如進入設備動火,還必須辦理“入罐作業許可證”。

1.3.8動火施工中還必須執行下列安全規定:

1.3.8.1壹切可以移動或可以拆卸的生產設備、管道、部件應移到固定動火區進行。

1.3.8.2動火現場10米以內,不準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刷漆等施工作業。

1.3.8.3動火使用的設備、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完好。不許在設備、工藝管道上搭接電焊零線(二次線)或在上面試火。

1.3.8.4氧氣瓶、乙炔瓶應離動火點10米以上。不準將氧氣瓶、乙炔瓶放置在化工管架、動力架空線下方。

1.3.8.5六級以上大風或惡劣氣候,應停止高空動火。

1.3.8.6高處動火要用裝盛焊渣的接火盤;或裝設鐵皮、石棉布圍欄,防止火星飛濺,捕集焊渣。動火前自上而下進行檢查,在動火垂直下方10米範圍內不準存放易燃物品,也不準有可燃氣體、液體排放。

1.4消防:

1.4.1企業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

1.4.2企業的消防設施和組織應根據工廠規劃及鄰近有無消防協作條件等綜合考慮,按消防部門的要求配置。

1.4.3生產區主要道路的路邊應安裝消火栓,其間距和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米。地下消火栓應設有明顯標誌。

1.4.4企業應設立主消防室,配備適用的滅火器材和消防戰鬥裝備。

1.4.5除設置全廠性的消防設施外,企業還必須在生產工段、變配電所、倉庫等場所按規範要求設置消防器材。

1.4.6消防器材應放置在明顯、易拿取又較安全的地方,其周圍不得有障礙物或堆放雜物,道路暢通。

1.4.7必須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崗位人員懂得消防器材性能、用途及操作方法,並做到“四定”(定點、定時、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保證消防器材處於良好備用狀態,不準挪作它用。及時檢查,將空瓶、失效的消防器材清理補足。

1.4.8消防器材及壹切消防設施,均塗紅色標誌。

1.4.9應充分利用水蒸汽、氮氣進行滅火。主要的工藝裝置,應裝設固定或半固定式的消防水蒸汽滅火管線。

1.4.10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進行滅火和報警。化工車間、工藝設備發生火情,必須迅速向現場值班、調度及有關領導報警,及時從工藝上進行緊急處理,防止災情蔓延擴大。

1.4.11發生工藝火災時,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切斷可燃氣體來源,有條件的通入蒸汽、氮氣滅火,切忌誤操作,嚴防發生二次災害和次生災害。

1.4.12電氣設備、線路著火,撲救時必須切斷電源,禁止用水或其它導電性的滅火劑滅火。

2防塵防毒

2.1壹般要求:

2.1.1企業必須改善勞動條件,做好防塵防毒工作,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1.2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貯存、運輸與使用,必須加強管理,防止粉塵、毒物泄漏和擴散,使作業場所的塵毒濃度和“三廢”排放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2.1.3噪聲超過國家標準的生產崗位,必須采取控制噪聲的措施,使作業場所的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的要求。

2.1.4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標準和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解決。

2.1.5防塵防毒設施投用後,應及時對技術效果進行鑒定和總結,並建立技術檔案。對防塵防毒設施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維護和管理,保證正常運轉。不得任意停用、挪用和拆除。

2.1.6凡新建項目設計和施工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三廢排放標準”。防塵防毒設施及“三廢”治理措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2.2防護措施:

2.2.1積極采用無毒或低毒原料代替有毒或高毒原料。

2.2.2對產生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要加強維護,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2.2.3壹切有粉塵的作業,必須積極采用濕法操作和隔離操作,減少與塵毒物質的接觸機會。粉碎礦石和煤焦作業,應逐步實現機械化、自動化、密閉化。

2.2.4壹切有塵毒的作業點,必須加強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管理,並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換氣。

2.2.5有塵毒作業的崗位,現場應設置防護和急救器具專用櫃,配備足夠的防塵防毒器材。防護器材必須加強管理,崗位人員要通過培訓,做到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會使用,會維護保管,會處理故障。防護器材的配備按下列規定執行:

2.2.5.1每個有毒崗位設置事故櫃壹個。

2.2.5.2每個事故櫃配備符合質量要求的空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二臺,廠內庫存空(氧)氣呼吸器鋼瓶數量為現場配備的有空(氧)氣呼吸器的二倍。

2.2.5.3每個事故櫃配備過濾式防毒面具(配4#、5#濾毒罐),其防毒面具的數量應超過崗位每班生產值班人員的數量。

2.2.5.4每個有毒有害物質車間,配備2~3套長管式防毒面具。

2.2.5.5廠醫務室應配備蘇生器、擔架等急救器材。

2.2.6進入盛裝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必須嚴格執行《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有關規定。

2.2.7在有毒氣體設備、管道抽加盲板時,必須戴適用的防毒面具。

2.2.8盛裝有毒有害的物質的容器,在貯運過程中嚴防泄漏擴散,容器外部必須有警告標誌。

2.2.9劇毒物品的保管、使用要建立嚴格的收發制度,放置在專用櫃(室)內,要雙鎖雙人雙臺帳保管,並執行雙人運輸、雙人投料的規定。

2.2.10生活用水、用汽,必須與生產用水、用汽徹底分開,防止生產系統有毒物質串入生活水、汽系統。

2.3防護監測及中毒搶救:

2.3.1企業應定期檢測作業場所空氣中各種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崗位監測點及檢測次數,應按“小氮肥廠主要監測點和測定周期”執行。企業應設置有毒有害物質檢測的專職人員。

2.3.2車間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應按“車間空氣監測檢驗方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檢測結果按月送交生產車間和安技、環保、衛生部門,並及時在塵毒崗位上公布。

2.3.3當作業場所(車間)中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時,應認真查找原因,責成專人負責,及時處理。

2.3.4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崗位職工,應定期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2.3.5企業應加強對有毒有害崗位職工的工業衛生教育,提高自身保護能力,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搶救系統和方案,強化聯絡和報告制度。

2.3.6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應嚴格按照《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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