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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信用等級怎麽評

納稅信用等級怎麽評2017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以下簡稱《信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近期各地在實際操作中反映的問題。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關於納稅信用等級怎麽評的知識,歡迎閱讀。

 壹、關於《信用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

 《信用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為:已辦理稅務登記(含?三證合壹、壹照壹碼?、臨時登記),從事生產、經營並適用查賬征收的獨立核算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夥企業。

 查賬征收是指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夥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二、關於納稅信用信息采集

 根據《信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稅務內部信息從稅務管理系統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記錄截止時間為評價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下同)。

 主管稅務機關遵循?無記錄不評價,何時(年)記錄、何時(年)評價?的原則,使用稅務管理系統中納稅人的納稅信用信息,按照規定的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確定納稅信用級別。

 三、關於起評分

 評價年度內,納稅人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起評。

 非經常性指標缺失是指:在評價年度內,稅務管理系統中沒有納稅評估、大企業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或稅務稽查出具的決定(結論)文書的記錄。

 四、關於評價範圍

 在《信用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不參加本期的評價:

 (壹)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壹個評價年度的。

 評價年度為公歷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壹個評價年度是指:稅務登記在評價年度1月2日以後;或者稅務登記在評價年度12月31日以前註銷的。

 營改增企業的稅務登記日期,為原地方稅務機關稅務登記日期。2015年10月1日之後,新辦的?三證合壹、壹照壹碼?企業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時間,從稅務機關采集納稅人補充信息之日計算。

 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D級納稅人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負責經營的企業,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壹個評價年度的,按本公告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規定執行。

 (二)本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

 生產經營業務收入是指主營業務收入,不包括非主營業務的房租收入、變賣物品收入等。有無主營業務收入,根據稅務管理系統中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有無向稅務機關申報主營業務收入的申報記錄確定。

 (三)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是指: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移送公安機關或被公安機關直接立案查處,根據稅務管理系統中的移送記錄或被立案記錄確定。被稅務稽查部門立案檢查的,不屬於該情形,應納入本期評價範圍。

 尚未結案是指:在評價年度12月31日前,稅務管理系統中有移送記錄或被立案記錄而沒有已結案的記錄。

 (四)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尚未辦結是指:在評價年度12月31日前,稅務管理系統中有在辦、在流轉處理的記錄而沒有辦結的記錄。

 (五)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尚未結案是指:在評價年度12月31日前,稅務管理系統中有受理復議、提起訴訟的記錄而沒有結案的記錄。

 五、關於不能評為A級的情形

 非正常原因壹個評價年度內增值稅或營業稅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零申報、負申報的,不能評為A級。

 正常原因是指:季節性生產經營、享受政策性減免稅等正常情況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

 按季申報視同連續3個月。

 六、關於直接判為D級的情形

 (壹)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以判決結果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

 (二)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以處理結果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

 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比例=壹個納稅年度的各稅種偷稅(逃避繳納稅款)總額?該納稅年度各稅種應納稅總額

 (三)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以該情形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以該情形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

 (五)存在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以該情形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

 (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以該情形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

 (七)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在評價年度內,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根據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信息確定。

 (八)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有非正常戶記錄是指:在評價年度12月31日為非正常狀態。

 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是指: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在認定為非正常戶之後註冊登記或負責經營的企業。該類企業不受《信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壹項規定限制,在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當年即納入評價範圍,且直接判為D級。

 (九)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評價為D級之後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企業,不受《信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壹項規定限制,在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當年即納入評價範圍,且直接判為D級。

 (十)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公布的評價年度判為D級,其D級記錄壹直保持至從公布欄中撤出的評價年度(但不得少於2年),次年不得評為A級。

 七、關於D級評價的保留

 (壹)上壹評價年度按照評價指標被評價為D級的企業,本評價年度保留D級評價,次年不得評為A級。

 (二)D級企業直接責任人在企業被評價為D級之後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企業評價為D級(簡稱關聯D)。關聯D只保留壹年,次年度根據《信用管理辦法》規定重新評價但不得評為A級。

 (三)因本公告第六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被直接判為D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調整其以前年度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該D級評價(簡稱動態D)不保留到下壹年度。

 八、關於發布A級納稅人名單

 (壹)按照誰評價、誰確定、誰發布的原則,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信用的評價、確定和發布,上級稅務機關匯總公布評價結果。國稅主管稅務機關、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分別發布評價結果,不聯合發布,不在發布通告中聯合落款。

 (二)國稅主管稅務機關、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於每年4月按照稅務總局統壹規定的時間分別以通告的形式對外發布A級納稅人信息,發布內容包括: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評價年度、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稅務總局、省稅務機關、市稅務機關通過門戶網站(或子網站)匯總公布管轄範圍內的A級納稅人信息。由於復評、動態調整等原因需要調整A級名單的,應發布變化情況通告,及時更新公告欄、公布欄內容,並層報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三)在評價結果公布前(每年1月至4月),發現評價為A級的納稅人已註銷或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其評價結果不予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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