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需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2、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3、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7、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8、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9、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第九條 申請人擬在全國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本辦法所稱在全國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客戶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的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範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以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準。
應答時間:2021-08-16,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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