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針對網絡犯罪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三個層面:
1、有關互聯網安全和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範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年頒布的《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2012年頒布的《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以及國務院2000年制定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其中,《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壹至第五條從不同層面規定了網絡犯罪的刑法問題,規定了五類網絡犯罪的刑事責任。
《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重點關註的是網絡信息安全保護問題。如第壹條規定,不得竊取或以非法手段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主要針對的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信息服務規範問題。
2、刑法有關網絡犯罪的專門性規定
第285條:規定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第286條:規定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287條:對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其它犯罪的提示性規定。
第363條:制作、復制、出版、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364條: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它淫穢物品的規定。
3、有關網絡犯罪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
主要包括: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2011年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兩高分別於2004和2010年頒布的《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若幹問題的解釋》及《解釋(二)》,兩高2003年出臺的《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法2013年頒布的《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