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三)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