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處罰情況
9月11日,市交通運輸執法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在青島火車北站出租車下客區,查處3輛未規範使用“場所碼”的出租汽車:魯BT26××未按照規定掃碼驗碼,魯UT12××未申領張貼場所碼,魯UT49××未按照規定掃碼驗碼,違反防疫規定,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有關規定對上述車輛駕駛員依法給予處罰。下壹步,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將進壹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巡遊、網約出租汽車未張貼“場所碼”和未提醒掃碼亮碼的駕駛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處罰相關規定
1.對經營場所拒絕在醒目位置張貼懸掛“場所碼”,或者在公民進入場所時未查驗“場所碼”掃碼,對場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 2.對公民拒絕履行“掃碼通行”義務,首次被查獲,確有悔改表現,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公安機關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後,再次被查獲的,給予行政處罰; 3.對經營場所、公民拒絕使用疫情防控“場所碼”引發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場所秩序、擾亂公***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尋釁滋事、阻礙執行職務等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從重處罰; 4.造成疫情傳播擴散或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