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無工資收入學生”是指無固定工資收入的學生。學生是否有工資收入由學校決定,鐵路會憑學校發放的優惠卡售票。如果能證實有工資收入的學生用優惠卡買票,車站可以拒絕出售學生票,並通知學校處理。
(3)學生父母不在學校所在地,分兩地居住。學生選壹個地方,登記在學生優惠卡上。如果學生家長搬家,可根據學生申請並經學校確認,更改學生優惠卡上的旅遊區並加蓋公章或更換新卡。學生回國後,院校搬遷或調整,也可以憑學校證明和學生優惠卡出售從家裏到新院校的學生票。
(4)學生壹年限買四次單程優惠票,當年未使用的次數不能留作下壹年使用。
(5)學生票應由短徑發售,但直通車後的改簽數量不能預留到明年。
(6)在落客站上車的學生(落客卡註明上車地點不是落客站)可在列車上出售全額學生票,並在落客卡的等效欄內,有列車員註明“某年某月某日乘坐某次列車”並加蓋為已登記乘車次數。
(7)超出優惠卡記載的區間行駛時,超出區間的乘客按普通乘客對待,核定全價。
(8)華僑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回家,車票發售到外地觀光或探親訪友時,可在規定次數內發售學生票,並在學校所在車站和返程車站依次加蓋站名章,記錄發售車票數量。
(9)符合優惠條件的學生無票乘車時,除收取車費外,還應按車次依次在優惠卡上登記蓋章。
擴展數據:
非銷售情況
1.學校所在地有學生家長壹方時;
2.學生休學、復學、轉學或退學時;
3.當學生往返於學校和實習地點之間時;
4.學生證沒有按時到學校註冊。
5.優惠乘車時更換了學生證但未加蓋學校公章。
6.不存在無法識別或與學生證不壹致的“學生火車票優惠卡”或“學生火車票優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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