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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2021修訂)

第壹條 為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規範雷電災害管理,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氣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禦活動。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雷電災害防禦活動,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風險評估、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等。

(二)雷電防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湧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

(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第三條 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實行安全第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多方參與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將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納入公***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組織協調機制,提高雷電災害防禦能力,保障公***安全。

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市、區(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時,應當納入雷電災害防禦內容,包括防禦原則、目標、主要任務、防禦設施建設和保障措施等。第五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監督全市的雷電災害防禦工作。

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縣),其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相關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開展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雷電災害分布情況、易發區域和災害風險評估等因素,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雷電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和應急演練,增強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雷電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和應急演練。各級各類學校、幼托機構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和普及雷電災害防禦知識。

鼓勵誌願者參與雷電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演練等活動。第八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建設,建立完善雷電實時監測和短時臨近預警業務系統。第九條 可能發生雷電災害時,市、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及時發布雷電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第十條 市、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城鄉顯著位置、交通樞紐、公***活動場所、戶外旅遊景點、重點工程所在地、應急避難場所以及雷電災害易發區域設立明顯的雷電防護警示標識,並結合實際設立雷電災害預警傳播設施或者利用現有的傳播設施,及時準確傳播雷電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第十壹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主辦者或者承辦者應當將雷電影響因素納入應急預案,並根據雷電災害預報預警信息調整活動時間、活動方案或者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第十二條 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雷電防護裝置:

(壹)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壹、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儲運、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煤炭、電力主要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三)郵電通信、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計算機信息系統等社會公***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

(四)體育場館、影劇院、商場、賓館、醫院、學校、車站、機場、露天的大型娛樂、遊樂設施等公***服務設施和人員密集場所;

(五)農村雷電災害風險等級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區和種養殖區;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或者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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