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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協議範本最新版

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

甲方(單位名稱):

地址:

電話:

郵編: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就乙方在工作期間及離職以後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協商達成壹致,並***同遵守:

第壹條 在乙方入職前,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甲方有關其在原工作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因未主動告知而致使甲方遭受索賠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法律責任。

第二條 雙方確認,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信息等產生的發明創造、計算機軟件、作品、知識性文檔、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其知識產權均屬於甲方所有。

乙方同意提供壹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壹切必要的措施,包括申請、註冊、登記等,協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關知識產權。

第三條 雙方確認,乙方離職後壹年內,利用所掌握或接觸的甲方之商業秘密所產生的智力成果或技術創新,其知識產權及其他權利歸甲方所有。

第四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職責。乙方應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護其於任職期間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秘密或其它商業秘密信息,以保持其秘密性。

第五條 乙方因工作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壹切記錄著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盤、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甲方所有。

乙方應當於離職時,或者於甲方提出要求時,將上述載體全部返還給甲方。

第六條 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發表、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也不得非因工作目的而使用這些秘密信息或允許他人使用。

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牟取私利,不得將工作中知悉、獲取的商業秘密拒為己有,不得私自留存。

第七條 乙方離職之後仍應對其在甲方任職期間所接觸、知悉的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信息,承擔如同任職期間壹樣的保密義務,而無論甲方因何種原因離職。

乙方離職後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實際上已經公開。

第八條 在工作期間,非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或從事其他損害甲方利益的活動;也不得在任何其他公司、企業或組織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代理人、顧問等,從事前述經營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歸甲方所有,乙方並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九條 無論何時,乙方均不得慫恿、誘導、唆使甲方員工到競爭對手處工作。

第十條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離職後壹年內,在與甲方存在商業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用人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甲方逐月發放的薪資和福利待遇中,均已包括用以給乙方在競業限制期內的補償金額。

第十壹條 本協議提及的甲方之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

(壹)技術秘密

是指甲方自行研制開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並未公開的,且采取了適當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1、源代碼類:軟件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等;

2、產品需求設計類:客戶調研報告、項目建議書、項目立項書、項目管理計劃和進度表、概要需求列表、估算單、需求規格說明書、設計文檔(含概要設計說明書,單元說明書或維護類設計說明書或改錯類設計說明書)等;

3、產品開發過程管理類:項目會議記錄、項目評審記錄、缺陷記錄跟蹤表、同行評審記錄表、配置項登記表、配置管理資料、組間協調記錄表、需求跟蹤與進度控制表、測試計劃、測試用例、測試報告、項目關閉報告、工作產品發版報告等;

4、技術文檔類:專有技術資料、技術經驗、技術培訓資料、技術總結等;

5、質量管理類:產品評審報告、KDSP相關資料、產品質量指標等;

6、產品應用實施類:產品實施方案、產品應用狀況、客戶使用情況等;

(二)經營秘密是指甲方未公開的,並已采取適當保密措施的管理制度與流程、經營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1、管理信息:戰略規劃、經營決策、組織架構、計劃與總結、董事會或管理層會議的決議和記錄、業務專項會議資料等

2、財務信息:財務報表、商業分析報告、稅務資料、原材料進貨渠道、審計報告、投融資交易、投資分析報告等

3、人事信息:員工檔案、組織人事資料、薪酬福利狀況、培訓計劃、績效考核資料等

4、營銷信息:合同、產品報價、重大交易記錄、客戶檔案、代理商資料、供應商資料、合作夥伴資料、市場調研報告、市場營銷方案、重大市場活動等

第十二條 乙方若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的規定,其同意壹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甲方的損失,違約金不能替代賠償金。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違約金和賠償金。

第十三條 雙方同意,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壹切爭議,若協商解決不成,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成立並生效。

第十五條 本協議若與雙方以前的口頭或書面協議有抵觸,以本協議為準。

第十六條 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協議前已完全了解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甲方(單位公章):

代表人(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競 業 限 制 協 議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乙方(職 工):

現住址: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鑒於乙方受聘於或服務於甲方,在職或服務期間乙方有從甲方獲得商業秘密的機會,有利用甲方物質技術資料進行創作的機會,為切實保護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其他合法權益,確保乙方不與甲方競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訂立本協議供雙方***同遵守:

壹、有競爭關系的單位範圍

(壹)單位範圍:(根據本單位情況約定乙方不得到哪些單位任職)

(二)地域範圍:(根據本單位情況約定乙方不得到什麽地方的哪些單位任職)

(三)“有競爭關系”是指與該員工離職時甲方及其關聯公司已開展的業務有競爭關系;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包括與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直接競爭的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地域範圍,以能夠與甲方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

二、限制生產或經營的產品範圍和限制從事的業務範圍

(壹)限制生產或經營的產品範圍:(根據單位產品情況而定)

(二)限制從事的業務範圍:(根據單位業務情況而定)

(三)地域範圍:(根據本單位情況約定乙方不得到什麽地方自己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和從事同類業務)

三、競業限制期限及競業限制義務

(壹)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及乙方從甲方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乙方不得在與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內任職或以任何方式為其服務,也不得自己生產、經營與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及乙方從甲方離職後,乙方承擔的其他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獲得或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傳播、不擴散不利於甲方的消息或報道;不直接或間接的勸誘或幫助他人勸誘甲方員工或客戶離開甲方。乙方履行本條義務,甲方無需給予任何補償。

(三)乙方從甲方離職時,應提前與甲方確認其是否有離職後的競業限制義務。甲方如確認乙方有競業限制必要,應發給《競業限制開始通知書》,乙方離職後競業限制義務開始;甲方如確認乙方無競業限制必要,應發給《競業限制終止通知書》,乙方無需承擔離職後競業限制義務。

(四)乙方在離開甲方時未提出確認申請的,其離職後競業限制義務自其離開在甲方的工作崗位之日起自動開始,競業限制期內該員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競業限制確認申請,甲方確認乙方有競業限制必要並發給《競業限制開始通知書》後,乙方可以開始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但在此之前的競業限制補償金視為乙方主動放棄。甲方確認乙方無競業限制必要時應發給《競業限制終止通知書》,乙方競業限制義務終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也無權領取補償金。

四、競業限制補償及其支付方式

(壹)乙方在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工作期間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甲方無需給乙方任何補償。乙方離開甲方及其關聯公司後如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甲方應給予競業限制補償。

(二)乙方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由甲方按月向其支付,支付日期為當月 日,每月的數額為乙方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40%(計 元)。

(三)乙方領取補償金時,應向甲方出示當前的任職情況證明,經甲方向乙方工作單位確認後方可領取。乙方逾期壹個月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職情況證明,視為放棄該月的補償金。

五、違約責任

(壹)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二條第(壹)項規定的,應立即與甲方競爭單位脫離關系,繼續履行本協議,並按照違約期間本合同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三倍支付違約金。無法確定違約時間長短的,按照壹年計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大於該違約金的,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損失額依照以下三種方式計算,以計算結果最高的為準:甲方獲取或開發該產品技術的全部費用;甲方相關業務因此損失的利潤;競爭單位相關業務因此取得的利潤。

(二)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應立即停止違約,繼續履行本協議,並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賠償甲方因此收到的所有損失,計算標準參照前壹項規定計算。

(三)甲方逾期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六、其他約定

(壹)乙方被新單位錄用後應在壹周內將新單位的名稱及乙方的職位通知甲方。同時乙方應將自己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情況告知其工作單位。

(二)甲方如認為乙方已無競業限制必要,有權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其競業限制義務,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發出七日後,乙方競業限制義務終止,甲方應按照乙方已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時間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三)乙方可與甲方協商解除競業限制義務,但乙方不得單方面終止自己的競業限制義務。

(四)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壹方提起訴訟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 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授權代表人(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或蓋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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