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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員離崗離職應當經本機關單位誰審核同意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應當經本機關單位會同保密工作機構審核同意。

離崗,是指涉密人員離開涉密崗位,但未離開原工作機關單位,只是調入本機關單位的非涉密崗位,如晉升、輪崗等情形。離職,是指涉密人員既離開涉密崗位,也離開原工作機關單位,如工作調動、幹部交流、辭職、辭退、解聘、因私調離、離退休等情形。作為涉密人員管理的最後壹環,離崗離職保密管理涵蓋壹系列制度體系,主要包括申請、核準、清退涉密載體、確定脫密期期限、保密承諾和提醒,擇業從業限制、出國(境)審批等環節。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前應當經過以下審批:

1、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2、涉密人員離崗、離職要清退涉密載體。包括個人所持有和使用的國家秘密載體和涉密信息設備,如文件資料、軟盤、U盤、光盤、涉密信息設備等。移交時,必須認真清理清點,登記在冊,辦理移交手續,並作為辦理離崗、離職手續的條件。

3、涉密人員離崗、離職要簽訂保密承諾書。保密承諾書應明確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履行的保密義務以及違反承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綜上所述,涉密人員離崗離職應當經本機關單位會同保密工作機構審核同意,並按照人事行政隸屬關系、幹部親親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七條

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準出境。

第三十八條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九條

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崗位責任和要求,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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