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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源的區別

開源軟件與自由軟件的區別

許多人將開放源代碼與自由軟件(Free Software)視為相同,其實不然。以定義條件而言,自由軟件僅是開放源代碼的壹種,也就是說自由軟件的定義較開放源代碼更為嚴格。

並非開放源代碼的軟件就可稱為自由軟件,要視該軟件的授權條件是否合乎自由軟件基金會對自由軟件所下的定義。

1.自由再發行

許可證不能限制任何團體銷售或贈送軟件,軟件可以是幾個不同來源的程序集成後的軟件發行版中的其中壹個原件。許可證不能要求對這樣的銷售收取許可證費或其他費用。

2.程序源代碼

程序必須包含源代碼。必須允許發行版在包含編譯形式的同時也包含程序源代碼。當產品以某種形式發行時沒有包含源代碼,必須非常醒目的告知用戶,如何通過Internet免費的下載源代碼。源代碼必須是以當程序員修改程序時優先選用的形式提供。故意地擾亂源代碼是不允許的。以預處理程序或翻譯器這樣的中間 形式作為源代碼也是不允許的。

3.派生程序

許可證必須允許更改或派生程序。必須允許這些程序按與初始軟件相同的許可證發行。

4.作者源代碼的完整性

只有當許可證允許在程序開發階段,為了調整程序的目的將“修補文件”的發行版與源代碼壹起發行時,許可證才能限制源代碼以更改後的形式發行。許可證必須明確地允許按更改後的源代碼所建立的程序發行。許可證可以要求派生的程序使用與初始軟件不同的名稱或版本號。

5.無個人或團體歧視

許可證不能都有針對任何個人或團體制在專門奮鬥領域內的任何人使用該程序。例如不能限制程序應用於商業領域,或者應用於遺傳研究。

6.對程序在任何領域內的利用不得有差別待遇

該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禁止許可證中含有使開放源代碼軟件無法在商業上使用的規定。我們需要商業用戶參與我們的工作,而不讓他們感到被排除在外。

7.許可證發行

伴隨程序所具有權力必須適用於所有的程序分銷商,而不需要這些團體之間再附加許可證簽字蓋章。

8.許可證不能特制某個產品

如果程序是某個特殊的軟件發行版中的壹部分,伴隨該程序所具有的權力不能只以來於這壹發行版。如果程序是從那壹發行版中摘錄出來的,使用或發行時用的都是那個程序的許可證,分銷程序的所有團體都應擁有與初始軟件版所允許的所有權力。

9.許可證不能排斥其他軟件

許可證不能限制隨該許可證軟件壹起發行的其他軟件。例如,許可證不能要求所有與之壹起發行的其他軟件都是開源軟件。

10.許可證實例

GNU GPL、BSD、X Consortiun和Artistic許可證都是我們認為符合開源軟件定義的許可證。MPL也是壹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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