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農業、畜牧、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和生態環境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治理工作。第六條 從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措施,治理因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推廣先進適用的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第八條 凡在本縣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水土流失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
縣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劃定並公布水土流失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治理區和重點監督區,組織有關部門、單位、群眾有計劃、有步驟地對水土流失進行綜合治理。第十條 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治理;承包給單位和個人的,應當簽訂治理合同。第十壹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植樹造林種草和封山育林育草,擴大植被覆蓋面積,防止水土流失。第十二條 治理水土流失,應當以小流域為單元,實行全面規劃,分期治理。堅持綜合治理與開發建設相結合,生物措施與工程措施相結合,兼顧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護體系。第十三條 禁止在天然林、次生林地和幼林地進行毀林開荒、燒山開荒、采礦、鏟草皮、燒野灰、挖熟土及種植農作物等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和組織農民有計劃地對坡耕地進行治理,根據不同情況,采取整治排水系統、修建梯田、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25 度以上坡耕地,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實行退耕還林還草。人多地少的鄉(鎮)、村退確有困難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第十四條 經批準在林區采伐林木,必須有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措施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第十五條 “四荒地”的開發建設,應當統壹規劃,采取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因地制宜地綜合利用土地資源及其他可再生自然資源,做到開發壹片成壹片,發揮其效益。第十六條 進行開礦、築路、修渠、采石等工程建設,必須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有關部門方可辦理建設項目開工手續和采礦許可證。
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並有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工程建設中的棄土及砂石必須在指定地點堆放,不得在水庫、河道、澇池以及專門堆放地以外的地方傾倒;在山坡地修渠、築路,必須在兩側修建護坡或者采取其他保護措施。工程竣工後,取土場開挖面和堆放棄土及砂石的裸露地,必須植樹種草。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采礦、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動的管理工作。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取土、挖砂、采石。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損壞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設施而造成水土流失的,要按期治理。不能按期治理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治理,治理費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建設過程中發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費用,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費用,從生產費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