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分配實行按交易量(額)返還為主、按股金分紅為輔的盈余分配制度,這是與公司依據出資額進行利潤分配的根本不同之處。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計算公式是:
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額)返還+股金分紅
在上述公式中,需要註意三個問題:第壹,在分配順序上,首先按交易量(額)的份額向成員返還,然後再進行按股金分紅。第二,在分配比例上,每個合作社按交易量(額)返還和股金分紅在可分配盈余中所占比例,由章程或成員大會規定,但按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總額不得低於整個可分配盈余的60%,股金分紅總額不得高於整個可分配盈余的40%。這壹法律規定,體現了合作社以按交易量(額)二次返還為主、按股金分紅為輔的原則。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實行以按交易量(額)分配為主的辦法,是成員實現互助合作的重要體現。第三,不能以股金分紅替代按交易量(額)返還。壹些合作社只給入股成員分紅,而不按交易量(額)返還,或者以股金分紅代替交易量(額)返還,或者混淆按交易量(額)返還和股金分紅。這些做法實質上是只實行按股金分配盈余,只承認了股金對合作社發展的貢獻,與公司的分配辦法是完全壹樣的,不符合合作社分配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