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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環境會給互聯網金融營銷帶來哪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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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金融風險:我國的監管狀況及完善對策 摘要:我國的網絡金融風險監管存在法律體系不完善、行業協調及風險監管不理想、現行的風險管理模式與網絡金融的發展不適應等諸多不足。因此,要通過健全法律制度、加強市場準入管理、完善監管體制、調整監管策略、構建安全體系等措施來加強我國的網絡金融風險監管。 關鍵詞:網絡金融,風險,監管  網絡金融是金融與網絡技術全面結合的產物,其內容包括網上銀行、網上證券、網上保險、網絡期貨、網上支付、網上結算等金融業務。網絡金融的發展使我們面臨著不同於傳統金融的新的金融風險形式和類別,認真分析網絡金融風險,加強防範和管理,是深化我國金融改革、實現穩健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對促進我國社會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壹、網絡金融風險分析  (壹)風險來源  網絡金融主要經營電子貨幣和電子結算等虛擬金融業務,因而除了具有傳統金融活動過程中存在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和市場風險外,從技術、業務和法律角度分析,還存在以下特定風險:  1.技術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安全風險。由於網絡金融建立在計算機網絡基礎之上,因此計算機網絡技術方面的缺陷必然形成其安全隱患:壹是目前許多金融機構采用UNIX系統主機終端模式,而UNIX系統未提供主機與終端之間的通訊加密,它本身是壹個開放的系統,其源代碼已經公開,如從壹臺聯網的UNIX工作站上使用“跟蹤路由”命令,就可以看見數據從客戶機傳送到服務器要經過的許多不同節點和系統,因而存在嚴重的安全漏洞。二是TCP/IP協議安全性差。由於Internet采用的是TCP/IP協議,該協議在實現上力求簡單高效,而較少考慮安全因素,大多數網上的信息加密程度不高,在電子郵件傳輸過程中很容易被窺探和截獲。三是防火墻安全性不高。目前許多防火墻在配置上無意識地擴大了訪問權限,從而可能被外部人員利用,從中獲得有用信息。四是未能對來自網絡的電子郵件攜帶的病毒及Web瀏覽可能存在的惡意Java/ActiveX4控件進行有效控制,病毒通過網絡擴散與傳染,傳播速度是單機的幾十倍,壹旦某個程序被感染,則整臺機器、整個網絡也很快被感染。在傳統金融中,安全風險可能只帶來局部損失,但在網絡金融中,安全風險會導致整個網絡的癱瘓,是壹種系統性風險。(2)技術選擇風險。網絡金融業務的開展必須選擇壹種技術解決方案來支撐,因而存在技術選擇失誤的風險。這種風險既來自於選擇的技術系統與客戶終端軟件的兼容性差可能導致的信息傳輸中斷或速度降低,也來自於選擇了被淘汰的技術方案,造成技術相對落後、網絡過時的狀況,導致技術和商業機會的巨大損失。對於傳統金融而言,技術選擇失誤,只是導致業務流程趨緩,業務處理成本上升,但對網絡金融機構而言,則可能失去全部的市場,甚至失去生存的基礎。  2.業務風險。網絡金融的業務風險主要包括:(1)操作風險。操作風險來源於系統可靠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而導致潛在損失的可能性,可能來自網絡金融客戶的疏忽,也可能來自網絡金融安全系統和其產品的設計缺陷及操作失誤。操作風險主要涉及網絡金融賬戶的授權使用、網絡金融的風險管理系統、網絡金融機構和客戶間的信息交流、真假電子貨幣識別等。(2)市場信號風險。市場信號風險是指由於信息非對稱導致網絡金融機構面臨不利選擇和道德風險而引發的業務風險。如由於網絡銀行無法在網上鑒別客戶的風險水平而處於不利地位,網上客戶可能利用他們的隱蔽信息和行動做出對自己有利但損害網絡銀行利益的決策,以及由於不利的公眾評價而使網絡銀行面臨喪失客戶和資金來源的風險等。在虛擬金融服務市場上,客戶不了解每家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的質量優劣程度,大多數會按照他們對網絡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的平均質量來確定預期的購買價格,往往出現提供低質量服務的網絡金融機構可以被客戶接受,而高質量的網絡金融機構卻被排擠出網上市場的現象。(3)信譽風險。信譽風險是指網絡金融機構無法建立良好的客戶關系,不能樹立自身的良好信譽,從而無法從事金融業務。壹旦網絡金融機構提供的虛擬金融服務不能達到公眾所預期的水平,或者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反應,或者網絡金融機構的安全系統曾經遭到破壞,就形成了網絡金融的信譽風險。無論這種破壞的原因是來自內部還是來自外部,都會影響社會公眾對網絡金融的商業信心。  3.法律風險。網絡金融的法律風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壹是違反相關法律、規章和制度規定,以及在網上交易中沒有遵守有關權利義務的規定。這些法律和規章制度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財務披露制度、隱私保護法、知識產權保護法和貨幣發行制度等。二是網絡金融法律的缺乏。我國網絡金融還處於起步階段,相應的法規還相當缺乏,如在網絡金融市場準入、交易者的身份認證、電子合同的有效性確認等方面尚無明確而完備的法律規範。因此,利用網絡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務,簽定經濟合同在有關權利與義務等方面面臨相當大的法律風險,容易陷入不應有的糾紛之中,不僅增加了網絡金融的交易費用,甚至還影響網絡金融的健康發展。  (二)類別形式  由於網絡技術的不斷升級更新,網絡金融風險也呈現出復雜性和多樣性的特征,目前國際國內網絡金融風險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別:  1.電子扒手。壹些被稱為“電子扒手”的金融偷竊者專門竊取別人的網絡地址,這類竊案近年呈迅速上升趨勢,因為Internet服務在給金融機構和用戶提供***享資源的同時,也為竊取金融機構、用戶秘密數據的非法“侵入者”提供了機會,壹些竊賊盜取金融機構、企業秘密賣給競爭對手,甚至因好奇盜取金融機構和企業密碼,瀏覽企業核心機密。據美國官方統計,每年銀行在網絡上被偷竊的資金達6000萬美元,而每年在網絡上企圖利用電子化盜竊作案的總數高達5~100億美元。“電子扒手”多數為解讀密碼的高手,作案手段隱蔽,不易被抓獲,通常能夠查獲的約為1/6,而只有2%的網絡竊賊被抓獲。  2.網上詐騙。網上詐騙已成為世界上第二種最常見的網絡風險,壹些不法分子通過發送電子郵件或在互聯網上提供各種吸引人的免費資料等作為誘餌,當用戶選擇接受時,病毒也隨之進入用戶的計算機中,並偷偷修改用戶的金融軟件。當用戶使用這些軟件進入銀行的網址時,修改後的軟件就會自動將用戶賬戶上的資金轉移到不法分子的賬號上。網上詐騙包括市場操縱、知情人交易、無照經紀人、投資顧問活動、欺騙性或不正當銷售活動、誤導進行高科技投資等10種形式,據北美證券管理者協會調查,估計每年網上詐騙使投資者損失100億美元。  3.電腦黑客。“黑客”是指非法入侵電腦系統者。克羅地亞3名中學生“闖入”了美國軍方的電腦系統,破譯了五角大樓的密碼,從壹個核數據庫中復制了美國軍方的機密文件。據美國參議院壹個小組委員會的估計,1995年全球企業界損失在“黑客”手中的財富達8億美元,其中美國企業損失4億美元。出於對“黑客”闖入國家安全防務系統的擔憂,甚至對未來“電子珍珠港襲擊”的防範,目前已經有許多國家具有制造電子炸彈的能力,這對金融安全問題造成了極大的潛在風險。  4.計算機病毒。計算機病毒已經對金融機構電腦系統形成了巨大的威脅,據英國《金融時報》報道,全世界已知的計算機病毒已達18000種,另外尚有上百種待查明的也在流傳。1999年4月26日CIH病毒的爆發,就使我國4萬多臺電腦不能正常運行,大多數電腦的C盤數據被毀,其中中國民航的20多臺電腦也被感染,部分航班時刻表數據被毀。近期公布的壹份調查報告顯示,從2005年8月到2007年10月間,全國感染各類網絡銀行木馬及其變種的用戶數量增長了600倍,用戶每月感染病毒及其變種的數量約有160種左右,而且病毒發展正在呈加速上升趨勢。  5.信息汙染。信息時代帶來信息汙染和信息過剩,大量無序的信息不是資源而是災難。互聯網用戶數和網絡業務量的急劇增加,帶來了新的問題,包括大量商品廣告等網上“垃圾”,不僅影響到網絡金融機構發送和接受信息的效率,更嚴重的是使潛在的風險與日俱增。  二、目前我國網絡金融風險監管現狀  自1998年3月6日,中國銀行成功進行第壹筆電子交易,開啟網絡銀行序幕以來,網絡金融業務獲得了高速發展,但對其風險監管仍然存在著諸多不足。  1.風險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完善。目前,涉及網絡金融的法律和制度僅有2004年8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法》)和2001年6月發布實施的《網絡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規範》等幾個辦法。“辦法”顯然帶有壹些過渡性特征,對於壹些重大問題的規定不夠深入或並未觸及,且條文空洞,可操作性較差,已經不適應網絡金融業務的發展實踐。《法》的出臺有利於確定電子簽名的法律地位,但對客戶的安全教育並沒有相應的要求,對目前證書存放和容易被導出的風險沒有相應的防範規定,對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與其他商業銀行自建認證中心的法律地位問題也沒有明確的解決方案。就風險監管的法律體系而言,還存在諸多空白領域,如:對網絡金融交易主體各方的關系(即客戶、金融機構、網絡服務商、網上商戶和金融認證機構等)不能依法進行調節,責、權、利及糾紛界定不清;作為跨國界的業務交易平臺,網絡金融容易產生管轄權、法律適用性、知識產權等法律界定問題,目前尚無專門法規來規範;黑客問題深深困擾著網絡金融,在我國金融法規中,對黑客問題的處理和預防存在著模糊之處,《刑法》中量刑也很輕,不足以威懾其犯罪行為;作為故意犯罪,網絡金融機構內部工作人員作案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但目前並沒有相應的法律來制裁。  2.行業協調及風險監管不理想。(1)缺乏統壹的行業規劃。由於我國網絡金融在起步階段沒有壹個負責統籌規劃的部門,整體上缺乏統壹和長遠的規劃,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各自為政。(2)缺乏統壹的行業技術標準。由於缺乏行業協調,各金融機構網絡業務采用的硬軟件標準、數據加密強度、密碼設定、通訊安全控制等核心安全技術、傳輸數據包括格式、用戶接口(如IC卡)標準等關系安全的技術參數,目前仍沒有相應的行業標準。(3)缺乏統壹的行業權威。由於統壹的金融認證制度建設滯後,壹些主要金融機構的網絡金融認證大都采用自己的認證體系,致使已建成的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頒發的電子證書覆蓋率較低。不僅影響網絡金融證書的服務效率,而且各家金融機構重復開發認證系統,對社會資源也是壹種巨大的浪費。以上問題的存在,不利於同業服務聯合與行業間的深度合作,也不利於網絡金融行業的統籌發展和整體風險防控。  3.現行的風險管理模式已經不適應網絡金融的發展。(1)分業監管體制面臨挑戰。網絡金融的發展已經逐步突破了傳統金融業的分工,模糊了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界限,尤其是銀行業可以為客戶提供超越時空的服務,這不僅是對傳統銀行業務的挑戰,更是對現階段分業監管模式的挑戰。(2)外部監管體制面臨沖擊。網絡金融是以全球客戶為服務對象,和傳統金融活動相比,它超越了分支機構設置的局限性,實現了服務對象的廣泛性,這為小金融機構和大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和進壹步推動全球金融壹體化創造了條件,但同時也增加了監管難度,特別是對我國按經濟區域設置人民銀行和按行政區域建立銀行業監管機構的體制沖擊較大。(3)監管內容亟待充實。網絡金融的發展不僅改變了金融機構與客戶的聯系方式,而且改變了傳統的金融服務方式、產品銷售方式和交易處理方式,如B2B(Business to Business,指在網上企業對企業的商務活動)和B2C(Business to Customer,指在網上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商務活動)結算支付方式等。這壹系列變化直接或間接地加快了貨幣流通速度,擴張了電子貨幣的發行與創造功能,不僅促使金融市場潛在風險日益加大,而且使現行的金融監管內容亟待充實。(4)風險控制策略急需調整。金融機構在風險控制過程中,主要是表現為事後控制,事前規劃、事中監測與控制明顯不足,風險控制措施表現出很強的事後補救性,在風險控制手段上,表現出靜態性、滯後性,不能隨著業務的發展而不斷地調整控制策略與方法,這與網絡金融的發展態勢極不適應。  4.監管人才缺乏。網絡金融業務的綜合性、高科技性對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業務和管理知識,又要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實踐經驗;既要有豐富、紮實的金融法規功底,又要有開拓金融服務等方面的寬廣視野,但目前在我國金融監管部門中,遠沒有形成壹支能滿足網絡金融業務監管需要的專業人才隊伍。  三、完善對網絡金融風險的防範和監控  網絡金融面臨的風險點多、涉及的利益面廣,有必要從完善法制環境、加強準入管理、健全監管體制、調整監管策略等方面入手,多管齊下,綜合治理。  1.健全法律制度。可考慮以《商業銀行法》、《電子簽名法》和《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為基礎,制定或完善關於網絡金融業務的法律和規定。(1)加大網絡金融的立法力度。盡快制定《數據保護法》、《電子資金劃撥法》、《信息和通信服務規範法》等,明晰網絡金融各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2)對現有法律不適應網絡金融發展的部分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刑法》中關於金融計算機犯罪的內容及相關條款,對利用電腦實施的犯罪行為加大量刑力度,威懾“黑客”等不法分子。在《民法》中應體現社會經濟的時代特點,明確造成網絡金融風險應根據不同情況相應承擔民事責任。(3)制定網絡公平交易規則。在數字簽名的識別和確認、交易證據的保存、交易雙方當事人責任的分擔以及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方面做出詳細規定,以保證交易安全、出現糾紛時數字證據的真實有效和交易中的個人隱私。  2.加強市場準入管理。(1)將技術設施狀況作為市場準入的條件之壹。申請開辦網絡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僅要有相當規模的網絡設備,而且還需要有確認交易對象的合法性、防止篡改交易信息以及防止信息泄露等方面的關鍵技術。(2)制定嚴密的內控制度。對網絡金融業務的公示、信息披露和系統設計等要有制度性安排,對網絡金融機構的設立或新業務的開展,必須具備完善的風險識別、鑒定、管理、風險彌補和處置方案。(3)制定、完善各類交易操作規程。對客戶申請開立賬戶、客戶授權的聲明、壹般交易程序等擬定細則,防止違法交易和侵害網絡金融交易系統的違法犯罪活動。(4)對網絡金融業務實行類別管理。制定分類標準,對銀行金融業務能力和資信能力進行分級,從而對網絡金融各種業務的開展加以限制和許可。(5)實施靈活的市場準入監管。按照開辦網絡金融業務主體和其申報經營的業務不同,除對其資本充足率、流動性等進行檢查外,還要對其交易系統的安全性、電子記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等進行檢查,對網絡金融機構普遍建立相關信息資料、獨立評估報告的備案制度進行審查,保證網絡金融機構在退出市場時客戶不會因信息缺失而造成損失。  3.完善監管體制。(1)健全網絡金融風險監管體系。成立“國家(網絡)金融風險管理委員會”,由國務院分管領導任主任,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國家工業與信息產業部、公安部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負責推動網絡金融風險管理立法,制定網絡金融風險管理工作規劃,協調網絡金融風險管理的重大工作事宜。在銀監會內設立“網絡金融風險監管司”,作為“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建立“網絡金融風險監管小組”,服從“委員會”和“監管司”的工作安排,組成能夠統壹指揮、調度靈活的網絡金融監管隊伍。(2)加強協同監管。“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之間實現信息資源***享,相互開放各自的信息資料庫,並定期通報各自的監管情況,促進聯動監管,提高網絡金融風險監管的準確性和時效性。(3)加強國際間的網絡金融監管合作。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應積極同有關國際組織(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或與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建立網絡金融監管合作制度,學習國際上的最新技術,對於可能出現的國際司法管轄權沖突等與相關國際組織或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及時進行有效協調。同時,借助國際間的網絡金融監管合作,加強對借用網絡銀行方式進行非法避稅、洗錢等行為,對利用網絡銀行方式進行跨國走私、非法販賣軍火武器及販賣毒品等活動,對利用網絡銀行非法攻擊其他國家網絡銀行的電腦黑客網站,以及其他國際犯罪活動進行全方位的監管,形成能有力保障我國網絡金融健康運行和對全球網絡金融負責的監管體系。  4.調整監管策略。(1)不斷提升網絡金融監管的現代化水平。在監管實踐中,應提高全面掌握網絡金融機構業務經營情況的能力和對網絡金融風險的預測水平,增強宏觀控制的系統性和前瞻性,還要加強網絡金融監管規範化建設,提高網絡金融監管的現代化、科學化水平。(2)完善對網絡金融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內容體系。在現場檢查中要著重對技術要素進行檢查:對網絡金融客戶口令管理、網絡防火墻功能、網絡金融的場地與關鍵設備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確定網絡金融是否恰當選擇適用於其環境的加密技術、關於網絡金融系統病毒檢測和預防程序。在非現場檢查中要著重檢查業務發展規模,包括交易額、網上銀行客戶數、業務覆蓋區域和盈利能力,監測受到黑客攻擊和入侵的次數、受到病毒感染的次數、業務運作系統出現問題的次數等。(3)建立強制信息披露制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比傳統金融業務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規則,規範信息披露的內容、格式、頻度及職責等,通過財務報表、網上公示等手段披露有關網絡金融業務的信息。(4)創新監管方式。充分利用網絡信息優勢,建立實時跟蹤監測系統,加強監控,同時還可以在網絡上采取“制定規則,巡邏抽查”的方式,對網絡金融的運行狀況及是否“違規”進行抽查,壹旦發現,及時糾正或采取處罰措施。  5.構建安全體系。(1)加快研制和開發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信息技術。包括各種計算機設備、通訊設備、系統軟件、加密算法等,從保護國家金融安全和國家經濟安全的角度提高網絡安全性能。(2)改進網絡運行環境。加強計算機網絡和中心機房的管理,加大對計算機物理安全措施的投入,增強計算機系統的關鍵技術和關鍵設備的防攻擊、防病毒能力,維護計算機硬件安全,保證網絡銀行所依賴的網絡等硬件環境能夠安全正常運轉。(3)實現安全訪問。壹方面通過網絡的物理隔離和邏輯隔離方式,將非法用戶與物理資源相互隔離,另壹方面通過應用系統的身份驗證和分級授權等登錄方式,限制非法用戶的訪問。(4)加強數據管理。統壹數據標準,保證全國各金融機構之間的數據交換,實現信息***享,同時對網上數據進行實時監測和跟蹤,建立容災備份,避免數據丟失。(5)建立信任及信任服務機制,通過數字證書為參與網上交易的各方提供安全方面的基礎保障,防範交易及支付過程中的不法行為。  6.加快人才培養。(1)進行學科培養。金融或財經院校要把握網絡金融發展趨勢,加大金融知識的融合力度,對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網絡技術等相關課程要進行交叉教學、重合教學,著力培養復合型、綜合型金融管理人才,為網絡金融監管提供高水平後備人才。(2)適度引進。可以有計劃地從國際市場上引進急需的專業人才,壹定程度上改變我國網絡金融監管隊伍人才結構,同時也可以借機學習國際同行的監管經驗和技術。(3)註重對現有監管人員的培訓提高。要積極采取舉辦培訓班、考察學習、交流訪問、異地異行實習、委托培養等多種方式,加強對現有監管人員的培訓,努力建設壹支既懂信息技術又熟悉網絡金融運作和風險管理的高素質復合型人才隊伍,迅速、有效地促進我國網絡金融的健康發展。  作者:中國農業銀行安徽省分行 馮靜生  3.現行的風險管理模式已經不適應網絡金融的發展。(1)分業監管體制面臨挑戰。網絡金融的發展已經逐步突破了傳統金融業的分工,模糊了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界限,尤其是銀行業可以為客戶提供超越時空的服務,這不僅是對傳統銀行業務的挑戰,更是對現階段分業監管模式的挑戰。(2)外部監管體制面臨沖擊。網絡金融是以全球客戶為服務對象,和傳統金融活動相比,它超越了分支機構設置的局限性,實現了服務對象的廣泛性,這為小金融機構和大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和進壹步推動全球金融壹體化創造了條件,但同時也增加了監管難度,特別是對我國按經濟區域設置人民銀行和按行政區域建立銀行業監管機構的體制沖擊較大。(3)監管內容亟待充實。網絡金融的發展不僅改變了金融機構與客戶的聯系方式,而且改變了傳統的金融服務方式、產品銷售方式和交易處理方式,如B2B(Business to Business,指在網上企業對企業的商務活動)和B2C(Business to Customer,指在網上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商務活動)結算支付方式等。這壹系列變化直接或間接地加快了貨幣流通速度,擴張了電子貨幣的發行與創造功能,不僅促使金融市場潛在風險日益加大,而且使現行的金融監管內容亟待充實。(4)風險控制策略急需調整。金融機構在風險控制過程中,主要是表現為事後控制,事前規劃、事中監測與控制明顯不足,風險控制措施表現出很強的事後補救性,在風險控制手段上,表現出靜態性、滯後性,不能隨著業務的發展而不斷地調整控制策略與方法,這與網絡金融的發展態勢極不適應。  4.監管人才缺乏。網絡金融業務的綜合性、高科技性對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業務和管理知識,又要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實踐經驗;既要有豐富、紮實的金融法規功底,又要有開拓金融服務等方面的寬廣視野,但目前在我國金融監管部門中,遠沒有形成壹支能滿足網絡金融業務監管需要的專業小財迷人才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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