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人民幣現金是違法的。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壹切公***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為履行反洗錢、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法定義務,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進行支付的,應當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隨著移動互聯信息技術的普及發展,對於電商平臺、無人銷售、自助服務、網絡政務等場景,以網絡化、無人化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務、履行法定職責,不具備現金收取條件,且參與各方在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上達成壹致,可以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
擴展資料:
為維護人民幣流通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旅遊、餐飲、零售、交通運輸等行業以及行政事業、公***服務等領域的現金收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壹、中華人民***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包括紙幣和硬幣(以下統稱現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依法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二、在接受現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勵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現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眾和消費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選擇權。經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協商壹致,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方式、無人銷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履行法定職責,且不具備收取現金條件的,可以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要求或者誘導其他單位和個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壹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屆滿後仍然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中國光大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