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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核主張!急!

(1)拒絕加入國際核不擴散機制,但聲稱支持真正的核不擴散目標。

長期以來,印度認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NPT)對無核國家是不公平和歧視性的,批評其允許五個核武器國家進行縱向核擴散和選擇性橫向核擴散,因此拒絕簽署。

印度也反對在南亞建立無核武器區。建立南亞無核武器區壹直是國際社會關註的問題,也曾是聯合國大會長期討論的重要議題之壹。1974 65438+2月9日,大會通過了第壹個關於建立南亞無核武器區的決議。從那時起,直到1997,大會每年都就這個問題通過壹項決議。這些決議認為,如同在其他區域壹樣,在南亞建立無核武器區將有助於加強該區域所有國家免受核武器威脅或使用核武器的安全。決議敦促南亞國家繼續盡壹切努力建立南亞無核武器區,在此期間,它們不應采取任何違背這壹目標的行動。

通常,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國是這些決議草案的提案國。以1992聯合國大會為例,巴基斯坦在介紹關於建立南亞無核武器區的草案時指出,建立無核武器區將為普遍核裁軍的共同目標提供新的動力。它認為,南亞有必要的條件推動該區域實現無核武器區的目標。聯合國大會以144票對3票,13票棄權通過了該決議草案。印度等國投了反對票。印度在解釋其反對票時重申了對這壹概念的保留。同時,它認為核裁軍是壹個全球性問題,只能在全球範圍內解決。

1998年5月核試驗後,印度宣布自願暫停地下核爆炸試驗。印度外長辛格表示,印度將簽署《《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CTBT ),並停止進行核試驗。然而,在美國參議院於1999+00年6月拒絕批準《《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後,印度對簽署該條約采取了消極態度。

印度當然擔心核武器在鄰國和其他地區擴散。2004年3月12日,瓦傑帕伊總理指出:“21世紀的兩大安全風險是恐怖主義和核擴散。”[8]外交部長辛哈說:“雖然我們不是《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成員國,但我們同意並支持該條約在更廣泛意義上的不擴散目標,因為該條約執行過程中的脆弱性和挫折也對我們產生了不利影響。”[9]瓦傑帕伊宣稱:“印度支持真正的核不擴散目標。我們將根據自己的觀點和利益尋求實現這壹目標。印度可以在核不擴散的多邊合作框架中發揮積極作用。”[10]2007年6月5438+10月,印度總理和俄羅斯總統* * *均表示:“印度和俄羅斯作為負責任的國家,致力於不擴散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包括與恐怖主義可能的聯系)的共同目標。”[11]

⑵推動與巴基斯坦在軍事和核領域建立信任措施的進程。

自1971第三次印巴戰爭以來,印巴長期處於軍事對峙狀態。

克什米爾地區兩國之間經常發生小規模的武裝沖突。與此同時,印度和巴基斯坦都在發展核武器能力。雙方都不希望看到這種軍事對抗或小規模武裝沖突導致大規模戰爭,也不希望看到自己的核設施因為敵對或相互猜疑而被對方先發制人攻擊。在這種情況下,印度和巴基斯坦開始在軍事和核領域探索建立信任措施,並取得了壹些進展,特別是自20世紀80年代後半期以來。這些措施對防止核交火或常規沖突因事故升級為核沖突起到了壹定的作用。

1.承諾互不攻擊對方核設施。1985印巴同意互不攻擊對方核設施。1988年2月,雙方就此問題正式簽署條約,條約於1991生效。這壹條約規定,雙方每年必須向對方通報各自核設施的位置,並承諾不攻擊對方的核設施。從1992開始,每年從1到1,印巴兩國政府交換各自核設施的清單。

2.暫停核試驗。1998年5月印度和巴基斯坦分別進行核試驗後,由於國際社會的壓力和印度在常規軍事力量上對巴基斯坦的明顯優勢,印度宣布暫停核試驗。巴基斯坦政府於6月1998 11日宣布,決定單方面暫停核試驗,並願意與印度和國際社會其他成員壹道做出“建設性”努力,使這壹安排正式化。

3.提前通知導彈試射。1999年2月,印度和巴基斯坦簽署了壹項協議,規定兩國今後進行任何導彈試驗都要事先通知對方。迄今為止,雙方都遵守了協議。

4.克什米爾實際控制線建立信任措施。19711 2月,印度出兵東巴,在克什米爾再次與巴基斯坦發生沖突。在聯合國的敦促下,雙方於2月17日達成停火。1972年7月2日,印巴兩國簽署了《印巴兩國政府雙邊關系協定》(又稱《西姆拉協定》),就雙方在克什米爾地區的控制線達成壹致,基本維持了1949的《卡拉奇協定》規定的方向。協議規定,印巴“將通過雙方協商的和平方式或雙方同意的其他和平方式解決分歧”。自那時以來,印度和巴基斯坦都宣布《西姆拉協定》應指導它們的關系。

1999 10穆沙拉夫上臺後,承諾將印巴邊境多余的軍隊全部撤回到和平時期的駐軍。2000年,印度政府宣布在克什米爾地區印巴實際控制線實施單方面停火。2004年初,瓦傑帕伊總理和穆沙拉夫總統在伊斯蘭堡舉行的南盟首腦會議期間分別會晤,並發表了壹項聯合聲明。雙方同意恢復中斷6年的外交層面“全面對話”,從而開啟印巴和平進程。

(3)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保持可信的最低限度核威懾。

1999年8月,印度核試驗後不久,印度國家安全顧問委員會公布了印度的核武器理論。這份文件實際上總結了印度的核戰略。

1.核戰略目標:建立有效可信的核威懾和核威懾失效情況下的核報復能力,以防止任何國家或實體對印度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

2.核戰略理論:在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承諾下,建立最小核威懾理論。強調核威懾的中心原則是可信性、有效性和生存能力,以確保印度的核力量在第壹次攻擊後具有生存能力和適當的報復能力。以便使潛在的侵略者相信,對印度的任何威脅或核攻擊都將受到印度核武器的懲罰。

3.核電建設方針:建立與最低核威懾理念相適應的有效、多品種、靈活的核力量。這支核力量是由陸基導彈、海基導彈和轟炸機組成的“三位壹體”體系。

4.核力量使用政策:承諾印度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對無核國家使用核武器。但如果印度及其軍隊遭到核武器攻擊,它就會使用核武器進行懲罰性報復,給侵略者造成難以接受的損失。

5.核力量的指揮控制系統:使用核武器的權力只屬於首相等最高政治級別;建立有效可行的指揮和控制系統,以及有效的情報和預警能力。

6.核裁軍和軍備控制政策:核軍備控制措施是國家安全政策的壹部分;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是印度最基本的承諾;全球可核查和非歧視性的核裁軍是國家安全目標的壹部分;印度願意與其他核武器國家締結禁止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條約,並宣布無條件向無核武器國家提供消極安全保證。

(D)發展“三位壹體”核威懾力量。

印度在1998年5月進行核試驗後,致力於核能力的武器化,實現核武器的早期部署,建立了由陸基導彈、海基導彈和轟炸機組成的“三位壹體”核打擊力量,與可信的最低核威懾戰略相適應。1999年8月,印度國家安全顧問委員會的壹名成員透露,據估計,印度核武器的部署至少需要16億美元。

1.陸基導彈:印度重點發展能夠攜帶核彈頭的陸基彈道導彈。

事實上,射程為150公裏的“迪達”短程彈道導彈和“烈火”中程彈道導彈已經研制成功。“烈火”I導彈射程700公裏,采用雙極火箭發動機,可裝載在公路或鐵路機動發射裝置上。1999年8月,瓦傑帕伊稱印度將部署烈火II導彈。據外電報道,這種導彈射程3000公裏,可攜帶1,000公斤核彈頭或常規爆炸載荷。2004年,該型導彈部署在陸軍335導彈團。印度還完成了射程為3500公裏的烈火III導彈的研制。1999 165438+10月,印度國防國務部長辛格·拉巴特表示,印度將很快對“太陽”彈道導彈進行飛行測試。這種導彈的射程為5000公裏。

2.海基導彈:印度正在開發兩種海基彈道導彈,丹努什和薩加裏卡。[12]“弩”是“迪達”導彈的艦載型,射程350公裏。海洋是壹種潛射彈道導彈(SLBM),射程為300公裏,印度計劃將其射程提高到1000至2500公裏。印度正在建造核潛艇,計劃建造6艘排水量3500噸、36枚彈道導彈的核潛艇,力爭在2065年前形成海上潛射核打擊能力,438+00。

3.空中核力量:印度能夠攜帶核武器的飛機有:美洲虎戰鬥轟炸機、幻影2000戰鬥轟炸機、俄羅斯米格-27戰鬥轟炸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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