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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的指導性案例

楊瀆職、枉法、受賄案

(第8號檢查)

關鍵字

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受賄罪的因果關系及數罪並罰

主要思想

本案有兩點:壹是玩忽職守因果關系的認定。如果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能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從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那麽這些對危害結果具有“因果力”的瀆職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與危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二是瀆職與受賄同時處罰原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另有規定外,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數罪並罰。

相關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六十九條。

基本事實

被告人楊,男,出生於1958,原系深圳市公安龍崗分局派出所所長。

犯罪事實如下:

壹、玩忽職守罪

7月9日,1999,王(另案處理)經營的深圳市龍崗區舞王歌舞廳經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成立,經營地址為龍崗區龍坪路。2006年,該舞廳的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2007年9月8日,王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在龍崗鎮龍東社區三合村經營舞王俱樂部,轄區派出所為派出所。被告人楊自200110至今擔任派出所所長。開業前幾天,為引起派出所對舞王俱樂部的重視,王在被告人楊的妻子何經營的川湘飯店宴請被告人楊等人。此後,派出所三河責任區民警在對舞王俱樂部進行信息采集和日常檢查時,發現王無法提供消防許可證、娛樂經營許可證等必要證件,且所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上的名稱、地址與現實不符,且已過期。楊得知情況後,未督促責任區民警依法及時取締舞王俱樂部。責任區警方還發現,舞王俱樂部經營存在超時超員、涉黃涉毒、缺乏專業安保人員、治安案件多等隱患。楊既沒有依法責令舞王俱樂部停業整頓,也沒有責令責任區民警跟蹤監督舞王俱樂部整改。

2008年3月,根據龍崗區“掃雷”行動的安排部署,派出所成立了“掃雷”專項行動組,楊任組長。相關部門於2008年3月12日通知派出所,舞王俱樂部存在安全隱患和火災隱患,但楊未督促責任區民警跟進落實整改措施,導致舞王俱樂部安全隱患未能及時消除。

2008年6月至8月,廣東省公安廳組織開展了“百日信息會戰”。楊未督促責任區民警如實報告舞王俱樂部無證經營情況,未對舞王俱樂部采取相應措施。舞王俱樂部未按《消防法》、《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條例》要求取得消防驗收許可證,開業前未通過消防安全檢查,擅自開業,非法經營,經營期間未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導致2008年9月20日晚發生重大火災,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傷。在這次特大火災事故中,楊和其他有關單位的人員負有重要責任。

第二,徇私枉法罪

2008年8月12日淩晨,姜某、王某、趙某等人在消費後離開舞王會所時,與同時乘坐電梯的其他幾名顧客發生爭執,舞王會所保安前來勸阻。爭執中,舞王俱樂部保安易某、員工羅某等5人在舞王俱樂部壹樓與姜某等人發生打鬥,致姜某輕傷,王某、趙某輕微傷。楊指使舞王俱樂部羅、易等5人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次日,樂瞳派出所依法對涉案人員進行了刑事拘留。案發後,舞王俱樂部負責人王某多次給楊某打電話,要求通過楊某妻子何某進行調解,要求對其員工免予刑事處罰。為此,王在龍崗中心城郵局停車場送給何人民幣3萬元。他收到錢後發短信告訴楊。楊明知此案不是可以調解處理的案件,仍答應提供幫助,並指出負責協調調解工作的不是負責此案的民警劉某。2008年9月6日,他促成雙方達成和解,賠償65,438元+0,654,38+0,000元。楊立即安排辦案民警對此案進行調解。舞王俱樂部相關人員已於9月7日刑滿釋放,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受賄罪

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楊利用職務之便,為舞王俱樂部負責人王某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其妻何收受王某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30萬元。

訴訟過程

2008年9月28日,楊因徇私枉法罪被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10月25日117被刑事拘留,6月3日移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08年6月24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楊犯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受賄罪,向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壹審期間,庭審延期壹次。2009年5月9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認為被告人楊作為派出所所長,負責轄區內娛樂場所的監督管理工作,明知舞王俱樂部無合法營業執照經營,存在諸多消防和治安隱患,卻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本應停業整頓或予以取締的舞王俱樂部繼續非法經營壹年。最終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傷的重大火災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且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楊明知在舞王俱樂部被毆打的蔣某等人應受刑事處罰,不符合調解結案的條件,仍指使調解結案,已構成徇私枉法罪。但鑒於楊在實施枉法行為的同時受賄,且受賄事實已被追訴,根據刑法第399條的規定,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被告人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舞王俱樂部負責人王某巨額財物,為其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楊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交代了全部受賄事實。其投案自首,其妻何某代為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壹款、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壹款、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壹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壹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六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認定被告人楊犯玩忽職守罪。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總刑期十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追繳受賄贓款人民幣3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壹審判決後,被告人楊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檢察院未提出抗訴。壹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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