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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流供電系統的直流供電系統的主要技術指標2

直流供電系統是大多數通信設備(交換、傳輸、基站等)的直供電源,其供電指標的好壞對通信設備的工作影響極大,主要的技術指標有直流輸出電壓的允許變動範圍、雜音電壓和直流供電回路全程最大允許壓降,參見表1。

表1 直流供電系統的主要技術指標 基礎電壓(V) ?48 ?24 電壓允許變動範圍(V) ?40~?57 ?21.6~?26.4 雜音電壓(mV) 電話衡重 ≤2 ≤2 峰—峰值 ≤400(0~300Hz) ≤400(0~300Hz) 寬頻(有效值) ≤100(3.4~150kHz)  ≤30(150kHz~30MHz) 離散頻率(有效值) ≤5(3.4~150kHz)  ≤3(150~200kHz)  ≤2(200~500kHz)  ≤1(500~30MHz) 供電回路全程最大允許壓降(V) 3.2 1.8 (1)直流輸出電壓的允許變動範圍:即通信設備輸入端子處的正常工作電壓的允許變動範圍。多種通信設備(如交換、傳輸、基站等)***用的直流供電系統的直流輸出電壓的允許變動範圍為其中通信設備的最高允許低壓和最低允許高壓的直流電壓變動範圍。

(2)雜音電壓:是指在直流配電屏輸出端子處的雜音電壓測量值。

(3)直流供電回路全程最大允許壓降:是指從蓄電池電壓輸出至通信設備輸入端子處的全程直流供電回路的最大允許壓降。 交換局的直流供電系統運行方式采用?48V全浮充供電方式。即在市電正常時,交流市電先經過高頻開關電源的整流,然後向蓄電池組浮充並向通信設備供電;當市電(故障)停電而油機未啟動供電前,由蓄電池組放電向通信設備提供直流不間斷供電,其允許放電時間壹般為1~2h;當油機或市電恢復供電時,直流供電系統先為蓄電池低壓限流充電而後轉入浮充方式供電。

移動基站(或光纜、微波中繼站)直流供電系統運行方式壹般也采用-48V全浮充供電方式。即在市電正常時,經過組合開關電源架上的整流模塊與兩組蓄電池並聯浮充並向通信設備供電;當市電(故障)停電或移動油機未供電前,先由蓄電池組並聯放電向通信設備供電;當蓄電池放電至第壹級切斷電壓設置點時(3h左右),自動斷開負荷較大的基站設備,以保證傳輸設備較長時間(20h左右)正常運行;若市電停電時間較長而移動油機未上站時,當蓄電池放電至終止電壓時則自動斷開電池輸出,以免蓄電池繼續放電而造成電池的損壞。因此,移動油機應在蓄電池放電至終止電壓前上站發電,以免造成通信的中斷。

在沒有市電的移動基站(或光纜、微波中繼站),將考慮采用太陽能電池及風力發電機等新能源供電,其直流供電系統的運行方式為充放電或半浮充工作方式。 根據通信設備的工作電壓範圍和每組電池的只數(壹般按24只考慮)設置直流供電系統的參數。如上海貝爾公司的交換設備工作電壓範圍為?40.0~?57.0V,華為公司的傳輸設備工作電壓範圍為?41.0—?57.0V,摩托羅拉基站設備的工作電壓範圍為?43~?57V。

通信局(站)?48V直流供電系統參數設置如表2所示。

表2 通信局(站)?48V直流供電系統參數設置 交換局 基站 蓄電池浮充電壓 ?53.5~?54.5V(2.23~2.27V/只) 蓄電池均充電壓 ?55.2~?56.4V(2.30~2.35V/只) 直流電壓過高告警點 ?56.4V(2.35V/只) ?56.4V(2.35V/只) 直流電壓過低告警點(預警) ?48.0V(2.00V/只) ?48.0V(2.00V/只) 第壹級切斷電壓設置點 ?46.8V(1.95V/只) 蓄電池放電終止電壓(急警) ?43.2V(1.80V/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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