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使用,需要先取得音樂著作權的拍攝權,即通過拍攝或類似方式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許可權利的類型;
2.被許可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非專有使用權;
3.許可使用的地理範圍和期限;
4.支付標準和方式;
5.違約責任;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擴展數據
音樂作品創作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復制權、廣播權、網絡傳播權等財產權,以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音樂作品使用費
確定音樂作品使用的收費標準,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用戶商業活動對音樂作品的依賴;
2.音樂產業的規模和盈利能力;
3.頒發許可證和收取使用費的復雜性;
4.市場環境和消費指數;
5.國際慣例。
具體收費標準由協會與用戶商定,或由國家版權局公布,或由仲裁機關裁決。
如有侵權,應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數據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百度百科-音樂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