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例無證,以例代證
由於議論文是通過列舉有限的事例來論證論點的,所以必須分析、闡發這些事例與論點之間的密切關系,才能達到“舉例論證”的效果。壹些應考者不明白這壹點,或者找不到切入口去分析事例與論點的關系,往往在列舉完事例後戛然而止,以例代證;還有壹些應考者則試圖以例子的豐富取勝,羅列N多相似的例子卻不加分析總結,這樣只會讓人覺得作者是在堆砌材料,而不是在寫作議論文。
(2)舉例不典型
正如前面所說,議論文是通過列舉有限的事例來論證論點的,“有限”意味著所舉事例必須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所謂“典型”是指該事例既具有壹定的社會特征,又具有鮮明的個性特征。否則很難達到“以壹當十”的論證效果。誠然,選擇典型事例的前提是有著豐富的素材儲備,而當前的大多考生並不太註重日常積累新素材,也不註重對已有素材進行有新意的全面解讀,於是屈原、李白、杜甫、愛迪生、霍金這些“典例”“很忙”,毫無新意的紮堆使用,勢必讓人產生審美疲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