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還是要具體分析的,
妳說的情況中,光盤是素材光盤,那麽應該認為著作權人在出售此張光盤時就是默認了購買這張光盤的用戶對這張光盤上所提供的素材進行使用的權利,不然,該張光盤就不應該以素材的形式予以銷售。那麽,光盤的購買者用其中的素材制作廣告就應當認為是沒有侵犯發行者的權利的。當然此處應該保證光盤的權利是獨立和完整的,(比如絕對不能是盜版的),呵呵。
如果改動了,那麽就是在原來的著作權上進行了新的添附,就有了對該新品的權利,(不過稍稍改動因為沒有明顯的改變原著特點,所以不算的)
相關的包括著作權法和我們已經加入的幾個公約,比如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和保護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洛迦諾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
不知道這樣回答對妳有幫助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