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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機構設置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0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票、檔案、房管基建、車輛管理、後勤接待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行政效能、信息報道、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計劃生育工作。

(二)人事股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擬定本系統在職人員培訓教育的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及涉外業務。

(三)綜合規劃股(掛政策法規股牌子)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工作;承擔統計管理、數據發布等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項目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調研、政策研究、法規監督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人大議案、政協提案以及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四)財務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專項基金和就業資金調劑分配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檢查;負責審計、基金要情專報;承擔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工作;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檢查資格認定和組織考核工作;組織查處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就業促進股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執行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政策,指導就業派遣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組織實施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政策;承擔外企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初審工作;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六)人力資源市場股(掛市人才引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定整體性人力資源開發規劃、人才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人力資源、人才流動和開發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開展規劃和管理規劃,規範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擬定人才政策,實施人才開發、引進和管理工作;負責市直機關特聘人才的引進、培養和管理工作;負責人才工作的綜合調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推薦選拔工作;負責來化(回國)定居專家管理工作;負責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以及留學人員回國安置、工作調整和有關科研經費資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骨幹人才出入國(境)和國外機構在我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有關人力資源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承辦政府間有關人力資源工作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組織管理重點智力引進項目和成果的鑒定推廣;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國外專家申辦的確認事宜;負責出國(境)培訓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立人力資源戶頭單位的相關管理工作。

(七)軍官轉業安置股(掛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承擔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落實工作;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調解仲裁管理股(掛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牌子)

統籌擬訂勞動、人力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管理調解員、仲裁員,組織仲裁庭開審工作;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九)培訓教育股

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指導實施企業職工、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擬訂職業技能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組織實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擬訂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管理規劃及相關規定並實施指導;執行技工學校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制度;擬訂技校有關專項資金使用配套辦法;指導技能競賽、師資隊伍建設;綜合管理和指導技工學校招生、畢業生推薦就業等工作。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負責專業技術隊伍的宏觀管理;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技術資格考試、評審工作;實施並不斷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核準初級評委評審結果;負責專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審核及核發資格證書;執行農村鄉土人才和非公有制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的政策法規;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協調。

(十壹)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準、崗位聘用及備案事宜;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有關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招聘計劃審核、考試錄用工作;承擔全市事業單位招收聘用制幹部相關工作。

(十二)勞動關系股

協調勞動關系;擬訂勞動關系處理規則、制度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實施規範;審核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工人配置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實施與監督;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和收入分配的實施辦法,並進行宏觀調控和指導,擬訂工資指導、工資價位和最低工資標準;審核市屬和省茂名市駐化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年薪收入。

(十三)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股

擬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定、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十四)工資福利股

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政策和標準;貫徹和完善地區津貼、艱苦崗位津貼制度;審核新錄用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的定級待遇、調動和受處分等人員工資待遇;核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發放標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晉級增資的審核;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統發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等級聘用審批工作;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法律法規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十五)養老失業保險股

擬訂城鎮養老保險的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措施;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和企業職工退休細則;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落實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給付標準;負責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負責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工作;負責企業年金備案工作;組織落實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工作;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擬訂失業保險的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貫徹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擬訂失業職工登記、管理制度及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落實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

(十六)醫療生育保險股

執行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和實施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擬訂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及費用結算辦法;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全市和中央、省、茂名駐化單位醫療、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十七)工傷保險股(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組織實施工傷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組織擬訂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執行康復機構、康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定標準和管理政策;受理工傷申報,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認定以及醫療管理工傷;執行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標準、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政策和標準;組織對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股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運營投資。

(十九)勞動監察股(掛勞動監察大隊牌子)

宣傳、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受理舉報投訴和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組織查處有關勞動、人事重大案件,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

(二十)公務員管理股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及職位管理、錄用、考核、獎勵、懲戒、培訓、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與回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作風能力建設規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各地、各部門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擬訂市人民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相關事宜;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承辦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宜;辦理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錄用、考核、調任、轉任、日常登記和職位設置等工作;綜合管理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具體承擔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的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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