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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制和制度有什麽區別

專制:中國古代社會政治結構的另壹個顯著特征,是存在著壹個延續了2000年之久的君主專制的官僚政治體制。這種專制制度,出現於戰國末年,完成於秦漢之際,它在20000余年的漫長歷史發展過程中,總的發展趨勢是日漸強化和完備的。 秦始皇在統壹山東六國的同時,還創建了壹個皇帝獨裁、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封建政治制度。這種制度本身規定,“天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為了確保皇帝獨裁,在地方施行郡縣制度,在中央施行三公九卿制度,地方官和中央官壹律由皇帝任命,實行官僚制度,漢承秦制,使這種專制制度得到了進壹步的發展和鞏固,至清朝軍機處的設立,標誌著皇帝獨裁專制制度的發展達到了極限,康熙皇帝曾說:“今大小事務,皆朕壹人親理,無可旁貸。若將要務分任於人,則斷不可行。所以無論巨細,朕心躬自斷制。”在黃帝獨裁、君主專制的政治氛圍下,所有臣民都被剝奪了自由,即使是在統治階級內部,也毫無民主可言,皇帝的意誌,就是法律。 專制制度的另壹個重要表現,便是君權高於神權,這是中國古代社會政治生活區別於西方世界的壹個顯著特征。在古代中國,既不存在貴族分權執政的***和制,也沒有神權淩駕於皇權之上的教皇制。這是因為,壹方面,中國古代社會是建立在以宗法血緣為紐帶的家族關系基礎之上的,國家關系、君臣關系只是家族關系、父子關系的擴大和延伸,在君父權威以及家族倫理教化環境下成長起來的歷代中國人,陶然於倫理親情,註重對現實人際關系的把握,視天下如家庭,並通過自然經濟陶冶出來的君臣倫理親情與臣民溝通,直接幹預臣民的生活,使自己的權利和威勢滲透於社會機體的每壹個角落。他們所強調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士“六合之內,皇帝之土......人跡所至,無不臣者”,決不容許妨礙皇權專斷的政治因素橫置其間,更不能容忍神權淩駕於皇 權之上。 制度:要求大家***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許多情況下,制度也是某壹領域的制度體系,如我們通常所說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 什麽是制度 我們能不能把制度等同於法律條文,非正式規範,組織,合同,人們的意識或所有這些因素的部分或全部的組合 給諸如"制度"之類的任何概念下壹個合適的定義將取決於分析的目的.作為壹個具體例子,我們不妨考慮下面的問題:既然制度對經濟績效如此重要,那為什麽其他國家不能學習和采用經濟績效較好的國家當中最佳的制度呢 這是諾斯在壹本開創性的論制度的書中提出的主要問題(North1990).為了分析這壹問題,諾斯把制度定義為"博弈規則".他把博弈規則分為兩類:正式規則(憲法,產權制度和合同)和非正式規則(規範和習俗).即使能從國外借鑒良好的正式規則,如果本土的(indigenous)非正式規則因為惰性而壹時難以變化,新借鑒來的正式規則和舊有的非正式規則勢必產生沖突.其結果,借鑒來的制度可能既無法實施又難以奏效. 制度並不是只限於經濟,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人們依靠制度來衡量自己的行為。制度包括:約定俗成的道德觀念,法律,法規等。 因為這個原因,經濟學家對可實施性問題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博弈規則何時是可實施的呢 是不是當實施者(enforcer)降臨之時 可是,實施者又怎樣才能被激勵去實施他理應實施的博弈規則呢 簡而言之,實施者怎樣才能被驅使去恪盡職守 為了避免這種無窮盡的循環推理,壹種辦法是力圖說明,博弈規則是內在產生的,它們通過包括實施者在內的博弈參與人之間的策略互動最後成為自我實施的(self-enforcing).從這種觀點出發思考制度的最合理的思路是將制度概括為壹種博弈均衡.近年來我們陸續看到壹些以博弈均衡制度觀為基礎的重要文獻問世,雖然其中大部分文獻是從歷史案例的研究中汲取靈感(我們在下壹節會討論其中壹些代表性工作).我們能不能將同樣的思路運用到作為多樣制度復合體的當代經濟呢 這種復合體僅僅是各種相對自主的制度的混合呢,還是內在壹致的整體,如某種均衡結果那樣顯然,把制度及其復合體視為均衡現象並不意味著制度是壹成不變的;它們會發生變化.中歐和東歐國家社會主義經濟的崩潰和隨後計劃經濟的轉型就是壹個顯而易見的例子.問題是,我們如何在理論上解釋制度的起源或變遷.在理論上,博弈模型可能存在多重解(均衡),或者說模型解高度依賴於對模型本身的設定.給定博弈的結構,可不可以將制度的突現(emergence)或變遷解釋為:從許多等可能性的均衡中選擇其中壹種的過程,或者從壹種均衡到另壹種均衡的轉型呢 如果是這樣的話,均衡選擇或轉型過程是否由技術或市場誘導並因為技術性規模經濟而最終被鎖定 (lock-in) 還是說,制度是由"文化基因"編程的結果 制度能否被政治企業家設計或被創新性經濟企業家引發產生不可預料的政治事件會不會對制度選擇發生隨機性影響 尤其是,新制度誕生通常具備的新奇性究竟從何而來 因此,在本節壹開始提出的基本研究設想可以更明確地概括為下述兩個方面:首先,將當代不同國家整體性制度安排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理解為某種多重均衡現象(***時性問題);其次,在與均衡制度觀相壹致的框架下理解制度變遷的機制,同時又允許新奇性出現的可能性(歷時性問題).請讓我再進壹步闡示其中的具體含義. 理解制度的多樣性和當代經濟的復雜性需要研究在經濟,政治,組織和社會諸域制度之間的相互依存性以及聯結這些域的制度的性質.在這項研究中,不僅要在正統經濟學的框架下思考問題,而且還要借鑒鄰近學科如社會學,政治學和認知科學對制度問題的重要貢獻,這是非常必要的.但不同於傳統制度經濟學的地方在於,我們試圖在壹個統壹的博弈論框架下分析制度多樣性的源泉和影響,而不只是簡單停留在積累豐富的制度類型,然後對它們進行任意和隨機的分類.發展統壹的理論分析框架,同時結合其他學科的重要貢獻,這對深刻理解經濟制度的運行大有裨益. 與此同時,我們也必須意識到,博弈論分析作為系統研究制度的理論工具本身尚不完備.從該框架出發考察制度的相互依存性可能會得出制度安排的多重性,次優性和帕累托不可比(Pareto-unrankable).也就是說,即使面對相同的技術知識和被相同的市場所聯結,制度安排也會因國家而異.因此,為了理解特定的制度安排在某特定國家演化生成的原因,單單囿於博弈論框架本身是不夠的,我們必須依賴比較和歷史的知識(Greif 1999). 也就是說,制度分析在本質上是比較性的,因而被稱為比較制度分析(comparative institution analysis 簡稱CIA)1. 在本書第9章考察制度演化的歷時性過程時,我們將偏離傳統的博弈論(包括古典博弈論和進化博弈論),對其作出重大的修正.我們將放棄如下假定,即認為博弈參與人(及其分析者)對博弈過程的客觀結構具有完備的知識.相反,我們假定,博弈參與人對於博弈結構只擁有個人的不完備觀點——我們稱之為主觀博弈模型(subjective game models).當參與人基於主觀博弈模型選擇的行動決策在各個時期相互壹致(即均衡化)時,那麽,他們的主觀博弈模型將可以被他們行動***同決定的可觀察的事實證實,並作為未來行動決策的指南而不斷再生產出來.所以,我們把制度定義為參與人主觀博弈模型中顯明和***同的因素——即關於博弈實際進行方式的***有信念(shared beliefs)*.當這些主觀博弈模型所導致的行動決策未能產生預期的結果,壹種普遍的認知危機便會隨之出現,並引發人們尋找新的主觀模型,直到新均衡實現為止.理解制度變遷過程就等價於理解參與人協同修正其信念的方式.從這種觀點出發,我們能夠分析技術和環境變化,政治因素,法律條文,創新試驗和文化遺產等等方面在制度變遷過程中的作用,當然這壹切必須在我們分析了***時性問題之後才真正有可能進行. 本章剩下的部分安排如下:第1.1節是對經濟學家制度觀的壹個概覽.第1.2節將在均衡制度觀的基礎上提出我們自己的制度概念,其更細致地討論將在後面(第7章)進行. 第1.3節介紹制度分析的博弈論框架將涉及的壹些基本概念,如"博弈形式"和"域"的類型等,它們在本書中是至關重要的. 1.1 博弈論視野下的三種制度觀如上所述,經濟學家目前似乎都同意"制度是重要的".但除非我們對於制度是何物以及它們如何形成有壹種***識,否則,認識到制度重要並不能說明什麽.撇開舊制度學派不論2,直到最近,經濟學家基本上滿足於對制度只下壹個模糊定義.現代社會學的先驅杜克海姆曾經定義社會學為"關於制度的科學",定義經濟學為"關於市場的科學" 3.經濟學家壹直忙於有關市場的分析研究,杜克海姆的學科劃分似乎從未讓經濟學家感到不安. 然而,經濟學家對理解制度的性質,起源和影響可以做出自己獨特的貢獻.事實上,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近年來開始從事制度研究的任務.我們下面將看到,經濟學家賦予"制度"壹詞至少三種不同但相互聯系的含義.我們這裏所關心的當然不是對制度壹詞進行語義上的澄清,而是尋求壹種有助於更好地理解經濟制度運行的理論概括. 為了區分經濟學家提出的三種制度含義或定義,將經濟過程比喻成博弈可能是合適的.我已經指出,博弈論是比較制度分析不可分割的壹部分.本書從進化博弈論和重復博弈論借鑒來的研究***時性問題的博弈分析工具是相對較近才發展起來的.但是,從博弈角度理解經濟過程的思想至少可以追溯到亞當 斯密,本章開始的引語就是明證.在亞當 斯密看來,博弈是個體參與人從各自的動機出發相互作用的壹種狀態,這正對應著現代博弈論所研究的情形. 通過將經濟過程類比於博弈過程,不同的經濟學家分別將制度看作是博弈的參與人, 博弈規則和博弈過程中參與人的均衡策略.人們在日常交談中所涉及的制度,通常是指重要的組織機構.壹些經濟學家沿襲這種習慣,將制度明確等同於博弈的特定參與人,諸如"行業協會,技術協會,大學,法庭,政府機構,司法等等"(Nelson 1994:第57頁). 諾斯支持第二種觀點:即制度應該被視為博弈規則,以區別於它的參與人4.他在論制度及制度變遷的開創性著作中開宗明義: "制度是社會的博弈規則,或更嚴格地說,是人類設計的制約人們相互行為的約束條件……用經濟學的術語說,制度定義和限制了個人的決策集合" (North1990:第3至第4頁) . 這些約束條件可以是非正式的(如社會規範,慣例,道德律),也可以是有意識設計或規定的正式約束.正式規則包括政治規則(憲法,政府管制),經濟規則和合同.經濟規則用來界定產權,即使用和處置經濟資源並從中獲取效用或收益的權利束(the bundle of rights).合同是壹種關於物品使用和交易的(可執行的)協議,它受產權規則的制約.經濟博弈的正式規則不可能被正在博弈之中的參與人自己制定(變更),它們的確立必須先於博弈過程.由於我們關註制度的起源,馬上就面臨壹個問題:誰來制定經濟規則 正是在這裏,諾斯對博弈規則和博弈參與人(組織及其政治企業家) 作了明確的區分,後者是推動制度變遷的主體,即規則制定者.根據諾斯的觀點,現存的博弈規則決定了參與人如何交易及創新的激勵,因而在根本上導致了伴隨相對價格變動而產生的對新規則的有效需求.這些新規則將在"政治市場"上經各方協商而確定,政治市場則由政治規則決定.諾斯聲稱"正是政治過程本身界定和實施產權."(North1995,第23頁)5. 關於博弈規則論更為技術性的定義是由赫爾維茨(Hurwicz 1993,1996)給出的,他的定義更側重於博弈規則的實施問題.根據他的觀點,博弈規則可以由參與人能夠選擇的行動("決策集")以及參與人決策的每個行動組合 (profile)所對應的物質結果("後果函數")來刻劃.他將這壹對設定稱為"機制"(mechanism)或"博弈形式"(game form)6. 作為壹個例子,不妨考慮壹種價格限制機制,即由政府規定銷售商所能索價的最高限制. 在這種情況下,銷售商所面臨的決策集的限制可以表示為特定的參數值,即限制價格7. 然而,根據赫爾維茨的觀點,關於制度更為合適的定義應該對它施加進壹步的限定.他認為規則必須是可實施的,或者用他的術語說,是"可執行的",惟有對人類行動的壹組人為的和可實施的限定才構成壹項制度.他運用納什均衡概念使可實施性這個概念形式化. 如果在別人將遵從所設定的策略的前提下,沒有任何壹個參與人有偏離其選擇策略的動機,此時參與人的策略組合便被稱為是納什均衡.為了使博弈形式中壹組人為設計的限定成為可實施的,而參與人又允許從所有技術上可行的決策集中自由選擇其行動,該博弈必須存在壹個納什均衡. 赫爾維茨主要關註的問題是探究"設計"壹項實現既定社會目標的制度的可能性,其中制度在壹系列環境(技術,偏好和資源稟賦)下與參與人的激勵是兼容的.社會目標(如效率,公平,清潔的空氣和水源)可以表示為在每壹種經濟環境下預期實現的壹組結果. 假定由立法者負責設計實現既定社會目標的機制.我們無法事先保證機制是不是可實施. 例如,立法者也許希望價格限制有助於實現價格穩定和分配公平的社會目標,但是,總是有銷售商會發現將產品以高於限定價賣給黑市更有利可圖.價格限制無法自我實施 ,因而不是可執行的. 如果壹種機制為了達到某種社會目標被設計出來卻無法自我實施,那就需要附加壹種額外的實施機制.添加具備特定行動集合(如將犯人投入監獄等)的實施者(如法庭,警察,調查員等)必然改變博弈形式,後果函數也將相應地加以變更.然而,這種情況恰恰給機制設計者制造了壹種困境.為了使實施機制行之有效,壹方面,實施者必須被給予適當的激勵,使其忠於職守.另壹方面,實施機制的運行消耗社會資源,從而相應減少直接為社會目標作貢獻所需的資源.其結果,最初的社會目標的實現程度將不得不大打折扣. 當赫爾維茨在考慮實施者的激勵問題時,他對制度的認識實際上已經接近第三種觀點,即關於制度的博弈均衡觀.第三種觀點最早的倡導者之壹是肖特(Schotter,1981)8. 近年來在博弈均衡制度觀方面有兩項主要進展,其中每壹項進展都基於不同的博弈均衡概念——進化博弈論(evolutionary game approach) 和重復博弈論(repeated game approach). 前種的代表性的工作是薩格登(Sugden,1986,1989),揚(Young,1998)和鮑爾斯(Bowles,2000)9進化博弈論認為,參與人的行為習慣可以自我形成,不需要第三方實施或人為設計.當慣例(convention)演化時,參與人在進化選擇的壓力下,傾向於發展某些適應性更強的特征 (traits)(如環境認知,偏好,技能等).這樣,慣例和參與人的特征***同演化.慣例也許最終會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固定下來,從而節約了因變異和錯誤帶來的失衡成本.另外,用文字清晰表述人們行為中已經習慣化的準則也有助於給出具體環境下具體的行動指南.但是,薩格登繼承休謨的傳統,認為將法律理解為源於政府限制公民的行動是誤入歧途的.相反,"法律反映了大多數人自願施加的行為準則"(Sugden,1986:第5頁). 第二種博弈均衡制度觀得力於格雷夫(1989,1994),米爾格羅姆,諾斯和溫加斯特(Milgrom,North 和Weingast,1990),格雷夫,米爾格羅姆和溫加斯特(1994)和卡沃特(Calvert,1995)的工作,他們運用了壹些較為復雜的均衡概念,如重復性囚犯困境博弈下的子博弈精煉均衡 (subgame perfect equilibrium).有關子博弈精煉均衡的精確定義將在本書的稍後部分(第7章)給出.不過,現在值得強調的壹點是,子博弈精煉均衡和其他相關均衡概念有助於澄清預期或參與人***有信念在博弈中的作用.子博弈精煉均衡為每個博弈參與人界定了壹種行為策略,該策略是在所有可能的博弈狀態下行動決策的完備計劃,簡單地說就是壹部"腳本"10.完備行動計劃的任何壹部分,即每種特定可能性下所規定的行動決策,必須在該可能性化為現實之時也是納什均衡,因而能夠自我實施.運用子博弈精煉均衡策略的壹個後果是,某些狀態在博弈實際進行的過程中永遠不會被觀察到.出現這種情況不是因為導致這種狀態的博弈路徑被某些外部約束條件排除在外,而是因為壹旦均衡的"腳本"被采用,參與人的策略性計算使得他們相互避免選擇這條博弈路徑.由於均衡策略中有壹部分規定了在非實際路徑上應該采取的策略在實際中不能被觀察到,這部分策略可以解釋為代表了其他參與人所持的理性預期或信念,它們是關於相關參與人在非實際路徑上將采取的行動的預期或信念. 這壹點可以從格雷夫,米爾格羅姆和溫加斯特(1994)提出的商人行會的模型中得到清楚的說明.該博弈是在中世紀背景下關於交易——商人和城市或交易中心的統治者之間的重復博弈.交易中心為了擴展商業機會,必須確保來訪商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城市統治者也許會發誓為來訪商人提供各種安全保證,但是在交易關系建立之後,統治者可能又會說話不算數.現在假定商人們自己組成行會,並采取如下策略:他們在既定時期內在該城市做交易,當且僅當他們當中沒有任何壹個商人以前被統治者欺騙過;否則,他們將組織罷市(讓我們假定實施集體罷市沒有問題).除非行會宣布罷市,否則統治者不會欺騙任何商人;但壹旦宣布罷市,統治者將欺騙任何壹個來訪的商人.這三位作者證明了這樣的策略組合構成壹個(精煉)均衡.在實際的博弈路徑上,欺騙和罷市均不會在正常情況下被觀察到.但這不是因為它們事先就被博弈規則排除在外,而是因為統治者意識到,壹旦他不信守諾言,行會壹定會舉行罷市,因此欺騙對他不利.這樣壹來,行會的形成就成為壹種迫使統治者信守諾言從而鼓勵交易擴張的機制.在這個例子中,行會(商人的組織)和它在欺騙發生時(均衡策略中非實際路徑的部分)組織罷市的預期作用被認為提供了壹種可信的執行合同的機制. 基於上述模型和其他理論結果,格雷夫從博弈均衡角度給制度下了壹個簡明定義: "在博弈論框架中,兩個相互聯系的制度要素是(關於別人行為的)預期和組織……組織是非技術因素決定的約束,它們通過引入新的參與人(即該組織本身),改變參與人所得的信息,或者改變某些行動的報酬來影響行為." (Greif1996) 這裏的"組織"指的是如商人行會之類的社會單元,它們構成博弈參與人集合的壹部分,受到博弈均衡所衍生的約束制約.在這種特定的意義上,格雷夫的定義結合了第壹種觀點,即博弈參與人的制度觀. 關於制度的起源,我們已經看到,持博弈規則論的經濟學家傾向於設計的觀點,即規則制定是立法者,政治企業家或從事機制設計的經濟學家明確設計的結果.在持博弈均衡論的經濟學家當中,關於制度起源問題,在壹開始似乎並未達成壹致的意見.那些相信進化博弈論的經濟學家明顯贊成制度是"自發的秩序"(Menger 1883;Hayek 1973)或自組織系統.與此相對照,子博弈精煉均衡概念假定,個體參與人在認識自己決策和別人決策之間的反饋機制方面具備完備的演繹推理能力.然而,個體參與人如何能夠聯合選擇相互壹致的策略,促成制度的建立,尤其是在有多重均衡的情況下 子博弈精煉均衡理論根本無法解釋某種制度出現在此地而非別的地方的原因.例如,在上面討論的中世紀交易的例子中,統治者每期選擇欺騙和商人罷市(因此所能觀察到的是無交易發生)也構成壹個子博弈精煉均衡.這就不難理解,那些運用超理性均衡觀點(如子博弈精煉均衡)的經濟學家無非想說明,特定的策略組合(即實際的博弈路徑和參與人預期)壹旦確立,就將是自我實施和可維持的. 在我們支持博弈均衡制度觀之前,還有壹個理論悖論需要解決.如果制度的作用在於以壹定方式制約參與人的決策,那麽,這種約束是如何被參與人意識到並被認為是相關的呢 是不是在均衡出現之後 如果是的話,那麽,個體參與人在知道均衡之前因而尚不受它的制約的時候,又是如何發現和選擇適當的均衡策略的呢 換言之,參與人關於未來情形的信念與參與人基於這些信念做出選擇所導致的實際後果之間的壹致性究竟是怎樣建立的呢 這個問題乍看起來象是壹個常規的均衡穩定性問題.但是,本書將說明,其實這個問題比均衡穩定性問題更具根本性,不能簡單對待.這是為什麽我們要對傳統博弈論做出重大修正,提出壹種新的制度觀的原因所在. 制度的內部構成: 諾斯認為“制度是個社會的遊戲規則,更規範的講,它們是為人們的相互關系而人為設定的壹些制約”,他將制度分為三種類型即正式規則、非正式規則和這些規則的執行機制。正式規則又稱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國家或統治者等按照壹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識創造的壹系列的政治、經濟規則及契約等法律法規,以及由這些規則構成的社會的等級結構,包括從憲法到成文法與普通法,再到明細的規則和個別契約等,它們***同構成人們行為的激勵和約束;非正式規則是人們在長期實踐中無意識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並構成世代相傳的文化的壹部分,包括價值信念、倫理規範、道德觀念、風俗習慣及意識形態等因素;實施機制是為了確保上述規則得以執行的相關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關鍵壹環。這三部分構成完整的制度內涵,是壹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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