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編程學習大全網 - 編程語言 - 淄博市禁止亂貼亂畫亂掛規定(2018修訂)

淄博市禁止亂貼亂畫亂掛規定(2018修訂)

第壹條 為加強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區、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縣城鎮。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亂貼、亂畫、亂掛是指擅自在城區道路、場地、公***場所、公用設施、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張貼和設置條幅、彩旗、招牌、充氣物及其他懸掛物的行為。第四條 本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亂貼、亂畫、亂掛行為的治理工作。

公安、工商、衛生計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治理亂貼、亂畫、亂掛行為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禁止在城區道路、場地、公***場所、公用設施、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亂貼、亂畫、亂掛。禁止設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條幅、彩旗、招牌、充氣物及其他懸掛物等臨時性戶外廣告。第六條 大型慶典活動、公益活動、商貿活動需要設置條幅、彩旗、充氣物和其他懸掛物的,應當征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同意,並在規定的位置、範圍及時間內設置,不得妨礙公用設施、建築物、構築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礙城市消防和交通安全,不得影響市容景觀。第七條 區縣政府應當按照統壹規劃設置公***張貼欄,張貼物應當按照規定張貼在固定的公***張貼欄內。第八條 公用設施、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及其他設施的產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保持其設施整潔美觀的義務,發現有亂貼、亂畫、亂掛現象的,必須及時清理。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公***場所、公用設施、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及其他設施的整潔,有權制止和舉報亂貼、亂畫、亂掛的行為。

對舉報和制止亂貼、亂畫、亂掛行為的有功人員,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在公用設施、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亂貼、亂畫、亂掛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每處處以100元以下罰款;設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條幅、彩旗、招牌、充氣物及其他懸掛物等臨時性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壹條 違反本規定,未在規定的位置、範圍、時間內設置條幅、彩旗、充氣物和其他懸掛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二條 亂貼、亂畫、亂掛涉及利用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從事違法活動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從事違法活動的通訊工具等有關證據,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未清理或者不接受處理的,可書面通知通信企業暫停使用其在張貼、塗寫、刻畫中標明的通信號碼。第十三條 亂貼、亂畫、亂掛涉嫌偽造證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涉嫌非法印刷、發布廣告的,由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工商部門依法查處;涉嫌非法行醫的,由衛生計生部門依法查處。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阻撓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六條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2年6月10日起施行。

  • 上一篇:圓形工藝品掛件怎樣描寫作文
  • 下一篇:外包公司什麽意思
  • copyright 2024編程學習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