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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入中國自動化學會

中國自動化學會會員條例(試行)

(2008年第九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加強中國自動化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會員與學會各級組織之間的聯系,規範學會會員發展、服務、管理工作,實現會員的權利與義務,使學會各級組織更好地為會員服務,會員更好地發揮作用,根據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全國學會組織通則》和《中國自動化學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之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分為預備會員、會員、高級會員和會士。

第三條 會員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力,履行《章程》規定的相應義務。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學會會員。

第二章 會員條件

第五條 申請加入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承認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學會的意願;

(三)在學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壹定的影響,符合下列具體條件之壹:

1.預備會員:大學本科畢業後在科研、教學、生產單位從事自動化領域工作的助理工程師、助教等相當於上述水平的科技人員,以及在讀研究生、大學本科三年級以上成績優良的學生;(預備會員只繳納壹次性註冊費,不繳納會費;預備會員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預備會員達到普通會員學術水平者,經本人申請並經批準後可成為普通會員。)

2.會員:已獲得工程師、自動化系統工程師(ASE)、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職稱,或具有相當於上述水平的自動化領域的科技人員,以及從事本學科範圍內工作並熱心倡導本學會工作的有關管理工作者。

3.高級會員:具有兩年以上會齡;獲得相當於副教授以上的專業職稱,或具有自動化領域博士學位;或在與自動化及相關領域從業5年以上,並有顯著成就的科技人員。

4.會士:在自動化科學領域中成績卓著,學術上有較深造詣,在自動化科研、生產、教育和管理方面有重大貢獻的科技人員。

5.團體會員:在中國註冊依法成立的,擁有壹定數量的科技隊伍、願意參加和支持學會的有關活動、並按規定繳納會費的自動化領域科研、生產、教學、服務和管理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動化學會(以下簡稱省級學會)為本學會的團體會員,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省級學會發展的個人會員亦為本學會會員。

第七條 香港、澳門、臺灣等地區的學者以及旅居海外的中國籍學者可以申請為本學會的會員、高級會員和會士。

第八條 下列人士不具備入會資格:

1.在刑事處分服刑期間者;

2.有由學會認定的違約行為或不良信用記錄者;

3.有嚴重損害學會利益行為者;

4.經審查認為其不具備入會資格者。

第三章 會員入會程序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壹)通過學會常設機構或分支機構提交入會申請書;

高級會員須有1名(含)以上高級會員或會士推薦。會士須有1名(含)以上會士推薦。

(二)由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個人會員由學會統壹發給會員證,團體會員由學會統壹頒發團體會員證書。

第四章 會費與會員服務

第十條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 95號)的規定,學會向會員收取規定的會費。

第十壹條 會費標準

(壹)個人會員:

1.預備會員:壹次性收取註冊費50元。

2.普通會員:200元/年。

3.高級會員:200元/年。

4.會士:200元/年。

(二)團體會員:(只繳納其中壹項,以最高標準為限)

1.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會團體會員:2000元-4000元/年(理事單位會員:4000元-10000元/年)。

2.企業、公司團體會員:5000元-10000元/年(理事單位會員:10000元-50000元/年)

第十二條 會費繳納的期限:

學會會員按年度繳納會費,每年壹次。其中:

1.已註冊會員,每年2月底前繳納當年會費;

2.新註冊會員,被批準入會後壹個月內繳納當年會費;當年7月1日以後批準入會的,按年度會費繳納標準的50%繳納當年會費。

第十三條 會費繳納辦法

1.各省級學會發展的會員向省級學會繳納會費;

2.學會各分支機構發展的會員向該分支機構繳納會費;

3.學會常設機構發展的會員、學會的團體會員向學會秘書處繳納會費;

4.會費可交現金、支票,或通過郵局、銀行匯寄。

5.收到會費後,開具由財政部印制的《社會團體會費統壹收據》。

第十四條 會費的使用管理。學會收取的會費由學會的財務部門統壹管理,按照學會財務條例的規定使用。

(壹)會費使用範圍

1.為會員服務的費用:如發送期刊、建設網站、寄送有關資料等項費用的支出;

2.學會業務活動的支出:如工作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學會主辦的大型活動等所需費用的開支或補貼;

3.其它需會費支出的費用:如會員管理、接待會員單位等有關費用的開支。

(二)學會每年初召開的常務理事會審定上壹年度的財務收、支情況。

(三)學會每年壹季度在學會網站上公布上壹年度會費繳納情況。

(四)學會會費收支接受民政部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五條 會員可獲得的服務

(壹)個人會員

1.優惠或免費獲得學會提供的資料(以電子郵件方式);

2.優惠或免費參加學會或其所屬之專業委員會舉辦的各類學術活動;

3.優惠或免費訂閱與學會簽約的刊物;

4.優惠參加學會提供的繼續工程教育或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培訓;

5.其它可能由學會提供的服務。

6.高級會員及會士具有申請學會理事候選人的資格。高級會員有向學會推薦高級會員的權利。會士有向學會推薦高級會員和會士的權利。

(二)團體會員

1.有權派代表參加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2.有優先參加學會組織的有關活動並享有優惠待遇;

3.有優惠獲得學會的有關資料、學術刊物和服務;

4.可在優惠條件下取得學會的技術咨詢、新產品鑒定、工程驗收等服務;

5.可在優惠條件下獲得學會協助舉辦產品和技術培訓班;

6.可在優惠條件下獲得學會的其它服務。

第五章 會員的會籍管理、轉移、退會、除名

第十六條 會籍管理

1.預備會員、普通會員:各省級學會所發展的會員會籍的由該學會管理;學會常設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構發展的會員的會籍,由學會負責管理。

2.高級會員、會士的會籍由學會負責管理。

3.會員的會籍轉移和退會手續由會籍管理單位辦理。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學會安排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八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學會章程或有關條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個人觸犯刑律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條例經學會第九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條 本條例中有關會費收取標準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請民政部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 本條例的修改(不涉及會費標準時),須經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由學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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