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是指傳授學生知識的人,也泛指在某方面值得學習和能夠給大家帶來壹定正確知識和指導的有能力的人。
詞意:
教師的概念:在各級各類學校中,以教育培養學生專業知識和做人為職責的專業工作者。
責任:
職責首先是育人。先成人,後成才。為人師表,答疑解惑,則為老師。
含義:
老師是稱為傳授知識的人。
權利義務: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壹)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二) 從事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職業要求:
以愛崗敬業為榮,以敷衍塞責為恥。
以開拓創新為榮,以因循守舊為恥。
以勤勉博學為榮,以懶惰膚淺為恥。
以關愛學生為榮,以漠視學生為恥。
以廉潔從教為榮,以崗位謀私為恥。
以因材施教為榮,以千篇壹律為恥。
以團結協作為榮,以損人利己為恥。
以儀表端莊為榮,以不修邊幅為恥。
以尊重學生為榮,以辱罵學生為恥。
淵源流變:
教學生知識的人,泛指在某方面值得學習的人。
我們平時雖然稱呼學校裏某教師為“某老師”,但這裏的“老師”其實是教師這種工作,教書是其基本功能。明清以來,壹般稱教師為“先生”。直至19世紀末,辛亥革命元老中國現代教育奠基人何子淵等將西學(美式教育)引入中國,創辦新式學校後,便開始在《學生操行規範》裏面明確將教師稱謂定義為“老師”。但絕大部分學生約定俗成將“先生”改稱為“老師”,則是從國民政府時代開始,並壹直沿用至今。
老師,是傳授知識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