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開展專利行政執法,即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以及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適用本辦法;
2、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及時的原則;
3、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調解協議;
4、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給予的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5、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專利行政執法力量建設,嚴格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 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規範開展專利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的行為特征有:
1、主動性。行政執法是為了實現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壹種活動,它必須依職權積極自覺地采取行動,主動地而不是被動地進行行政執法,否則,就可能失職或是玩忽職守;
2、廣泛性。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在國家的行政管理過程中實施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國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因而也就決定了行政執法內容的廣泛性;
3、具體性。與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較,行政執法具有具體性和個案性等特征。盡管行政執法涉及內容非常廣泛,它覆蓋了國家行政管理各個領域,但從其性質上說,行政執法屬於壹種具體行政行為,它大多都是針對具體的人員和具體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為,因而行政執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樣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體性。
綜上所述,專利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嚴肅著裝。
法律依據: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開展專利行政執法,即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以及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及時的原則。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調解協議。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給予的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專利行政執法力量建設,嚴格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 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規範開展專利行政執法。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嚴肅著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