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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2號《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月22日省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為了規範畜禽養殖行為,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現代畜牧業發展,根據 _中華人民***和國畜牧法_等法律、法 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壹、養殖證辦理流程:

1、養殖戶選址:應符合所在鄉鎮整體土地規劃,應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動物及動物產品集貿市場、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500米以上;距離其它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距離集中居民區和主要交通幹線1000米以上。

2、到縣畜牧局領取《養殖場建設申請表》,經鄉鎮人民政府簽章後,報畜牧局審核。

3、持建設單位法人證明及相關行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經營者憑身份證到工商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到檢驗檢疫局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與環保證明》。

4、根據《農業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農業基本建設管理辦法》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再持《營業執照》及《財務制度》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5、最後持《土地規劃許可證》、《營業執照》、《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與環保證明》、《稅務登記證》等,到建設局申請《建設施工許可證》。

二、畜禽養殖場備案需提交材料:

1、備案申請表;

2、畜禽免疫程序;

3、生產工藝流程圖;

4、場區布局平面圖;

5、養殖場四鄰位置圖;

6、營業執照復印件;

7、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

8、技術人員資質證書;

9、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特種人員管理制度、食堂安全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門衛安全管理制度、勞動保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及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等相關安全生產條件材料。

法律依據:《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 》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科 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畜禽養殖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導畜禽 養殖、加工、銷售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依法組建或者加入畜禽養殖合作社和行業協會。畜禽養殖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建立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為成員提供生產技術服務,提高畜禽養殖的標準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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