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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的發包方式主要有

法律主觀:

發包的方式: 1、總包方式:發包人將全部工程發包給壹個施工單位,或發包給由多個施工單位組成的施工聯合體,作為施工的總承包單位。 2、工程總承包管理方式:發包人將全部工程的管理權委托給壹個施工單位,或多個施工單位組成的施工聯合體,或施工合作體,作為單位,在該單位的管理下,發包人另向其他施工單位發包。 3、平行發包(分別發包)方式:發包人根據建設工程的特點等因素,將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分解(設立為不同的標段),將施工任務分別發包給不同的施工單位,各個施工單位分別與發包方簽訂施工 承包合同 。 承包的方式: 1、總承包合同:總承包,又稱為“交鑰匙承包”,亦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建設的全部任務壹並發包給壹個具備相應的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 2、分承包合同: 分承包合同是指總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設計、建築安裝任務分別於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的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壹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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