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饅頭血案是否構成對陳凱歌《無極》的侵權?

雨果愚弄了自己。

2月16日,《晨報》(上海地區)頭版刊登消息,引用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司長的話。

在回答記者提問時,王自強說,“如果是用來介紹情況或闡明壹個觀點,是恰當的還是

少量引用他人作品是著作權法允許的,但超出了介紹或澄清的範圍。

這種觀點的前提,大量引用他人作品,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如果之前對“饅頭”的性質有爭議,主管部門的意見壹般是可以接受的。

說是個性。就憑這壹點,雨果也有可能輸。

我不是法律專家。我手裏有壹份著作權法的復印件,不太清楚6月91日的實施情況。

應用後是否修改過。我想說胡歌肯定沒有認真學法律。據說他咨詢過

壹些專家,不知道他咨詢了哪些專家。

胡歌認為自己沒有侵權依據法律第22條第1款(這段文字可能不準確,但還是

供參考):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作品,也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指

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我們這些非專業人士在閱讀法律條文時,往往只看到自己感興趣的,而忽略了其他的。找到了自我

我想要壹面盾,卻忘了別人手裏的矛。在這篇文章的第二段,寫得很清楚:

“(二)為了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的話。

出版作品;"

這壹段是王主任的基礎。“饅頭”很難說是“合適”的。第二段的前半句是適用的,

如果“饅頭”適用於這種情況,因為“饅頭”永遠不能證明它是“合適的”,這是

壹個死穴,所以“饅頭”永遠不會受到這壹段的保護。由於本段列在第二章第四節“權利”中

限制”,因此,如果它不受本段保護,並且在本節的其他地方沒有指出,

應該算是侵犯著作權(不知道有沒有法律的修改或者司法解釋,這個文字

不保證準確性)。所以只要適用“饅頭”第二款,不能證明其“適當”,就是侵權。

。總之,“適當”是個死穴,壹點就死。和“饅頭”如果妳能證明妳不申請第壹

如果第壹段適用於第二段,妳就無法指出這個死穴。但這仍然是壹個。

根據10條的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使用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雖然第22條第1款對“饅頭”的適用不侵犯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但仍可能

侵犯了修改(編輯)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什麽是適應?法律似乎沒有做出具體規定。退壹步說,“饅頭”沒有被修改。

權,也可能侵犯了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第10條第4款有具體解釋:

(四)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此外,請參見關於法律責任的第45條第4款: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

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饅頭”俗稱“惡搞”,在法律上可能叫“歪曲篡改”!據此,有被起訴的可能。

我壹個外行,粗略看了壹下法律文本,陳凱歌律師,得出的結論是很可能侵權。

妳是不是比我外行?現在陳的律師要胡歌公開道歉,承認侵權,已經釋放了胡歌。

壹碼,雨果依然驕傲。

當然,並不是雨果找不到盾牌。他可以辯稱自己主觀上無意歪曲,只是

就是以電影為素材進行改編和配音,為個人獲取全新的思想內容。

感激。“歪曲篡改”通常用在文字作品中,影視作品的定性確實很難。書面作品

文字只有壹個要素,而影視作品有三個要素:影像、配音、字幕。還有壹個問題。

改編的對立面是不是只有壹個,就是“歪曲篡改”?顯然,雨果不會承認他是。

在改編中,我不會承認自己是“歪曲篡改”。還有第三種可能嗎?我記得那張照片。

制作中的PS(Photoshop)和饅頭也可以算是PS。PS既不是改編(由於

因為都是電影電視劇,題材完全不壹樣),所以好像很難說是被歪曲或者篡改了。原因是標題不是

壹樣,故事完全不壹樣。最重要的是,饅頭的故事是胡歌自己創造的。

配音體現的內容與素材的原意無關。胡歌使用“無極”的唯壹目的就是使用

這部電影的影響是獲得對饅頭的廣泛關註,而不是改變這部電影的思想內容。

和主題。所以,雨果又找到了他的盾牌。

事實上,法院很難同意這種辯護有多麽主觀。

另外,“饅頭”在網上流傳甚廣,被主流紙媒(《晨報》)火了壹把

“我報道《饅頭》很久了,這已經是眾所周知的了。不管會不會傷害到陳。

等人,如此嚴肅的創作也是對陳等人的不尊重。這個事件的關鍵是“饅頭”

從線上到線下,進入主流平面媒體甚至電視臺,如果僅僅停留在線上,估計,

陳野不會這麽生氣。正是有了娛樂寫手的介入,這件事才成為娛樂新聞。陳二

顯然很在意娛樂記者的報道,他當然不能把火撒在娛樂記者的頭上。這樣,弱者

雨果合理地成為了準被告。

我不怕笑話。我沒見過饅頭,也沒興趣惡搞。如果妳起訴,妳可以

使用權和作品完整權的訴權。關於使用權,在於雨果是否想澄清壹個觀點,那就是,

他是否表達了“承諾很無聊”的觀點?如果是這樣,那麽“饅頭”可以算是

引用了許諾,並且不恰當地大量引用了許諾,因此第22條第2款適用,並且可能

判定侵權。我曾經在黑板上看到壹張愛因斯坦寫的PS圖,上面寫著“承諾=無聊的X2”。

如果饅頭裏出現這樣的畫面,基本可以認為胡歌是有意表達自己的觀點。諸如

如果沒有,律師仍然可以認為“饅頭”對“承諾”進行了扭曲和篡改,構成侵權。就像往上走壹樣

壹般來說,法庭不會考慮被告的主觀性,法庭會看證據。法院裁定

是否被歪曲篡改,要看娛樂寫手的報道。因為所謂的“歪曲、篡改”應該是在法律上做出的。

認定主要看“饅頭”是否在壹定程度上對“無極”產生了負面影響。這

這時候,藝人的報道就成了關鍵。如果在報道中反復提到《饅頭》的受眾對《無極》感興趣

“真惡心,這可以作為證據。當然,雨果仍然可以為自己辯護,但他很難證明這壹點。

據信,法院對其設立是認真的。他有劇本嗎?大概不會。如果他有壹個劇本

並且可以證明在生產之前就存在,可以作為證據。胡歌需要拿出證據證明“饅頭”

是認真生產,這還不夠。胡歌還需要拿出證據證明“饅頭”不是或者不是。

大範圍來說,對《無極》有負面影響。很難。其實並不復雜。法官

他也是壹個理性的人。在理智的人眼裏,饅頭不正經。這不嚴重。不是的

表示內容不嚴肅,指的是制作手法和態度。也就是《汕頭》等PS網絡短片,

在法官看來,絕對不是壹部正經制作。回顧第22條,第1段: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這是雨果的生命線。其實這壹條並沒有我們想象的那麽簡單。饅頭

這種情況可能適用,但是第二十二條有壹些話:“但是,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

打電話。應該”是指法律沒有強制性,但壹旦發生糾紛,法律就會有所偏頗。這是壹枚“印章”

喜歡分”,陳律師可能會提出這壹點,於是“饅頭”的印象分又沒了。這樣,它就更

這加強了法院對“饅頭”不是嚴肅產品的理解。另外,從第壹段的措辭來看。

去看其中的名堂。“升值”就是有升值價值;“學習、研究、欣賞”四個字並列。

可見,法律只保護有正價值的人。註意體會這個詞的意思,也就是說,會。

必須有審美價值。只有那些有審美價值的,才能歸為值得欣賞的東西。因此,它可以

以此來認定“饅頭”不具有升值價值,所以不受該款保護。簡而言之,法院認為,

《饅頭》基本上既沒有嚴肅的創作態度,也沒有欣賞價值,所以不受第二十二條約束。

什麽樣的保護,而胡歌未經允許使用了無極的形象(這個

,沒有太大問題),當然是侵權(使用權)。至於是不是被歪曲篡改了。

嗯,有沒有侵犯作品的完整權無所謂。侵犯使用權幾乎不需要證據。

當場給法官看就行了,法官當然會提前看。主審法官都是4人

0歲以上。另外,就著作權的實際情況而言,如果《饅頭》少量(比如壹分鐘)使用《無極》並在小範圍內流通,那麽法院可能不會判決侵犯其使用權。也就是說,如果情節很輕,無利可圖,那就幹脆不判了。

我覺得Hugo勝訴也不是沒有可能,但是真的很渺茫。考慮到這是個成年人

物與人的PK,陳代表中國影壇,胡歌的惡搞精神與國家融為壹體。

人脈和知識產權政策背道而馳,胡歌勝訴的可能性更小。如果妳想給壹個

百分比,我給1%。不過胡歌也不用太擔心,陳壹般不會要求賠償。

這是法律。法律=法律證據+保守理性。很多我們認為合理的事情,法律

這在法律上可能行不通。壹方面是因為法律跟不上時代的變化;另壹方面,法律支持

是主流,不是逆流,不是支流。也許再過n年,事情會有所改變。但是至少現在,

事實就是如此。

事情發展到這壹步,肯定不是胡歌想要的。雨果現在應該行動起來,承認既然

如果有侵權,公開道歉,然後采取具體措施制止在網絡上的傳播,也許可以讓陳回心轉意。

變心了。就這樣,陳也有了壹個臺階下,贏得了慈悲為懷的名聲。另外,陳壹丹會敗訴。

很尷尬因此,現在他也希望在雨果承認侵權消除影響後,這件事不要訴諸法律。

另外,現在整個輿論對陳都是很批判的,現在是胡歌給陳面子的時候了。雨果,國家

態度好壹點,行動快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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